臺中市第1屆潭子區大豐里里長補選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
次序 |
辦理 日期 |
工作 項目 |
法定 期限 |
辦理事項 |
辦理 機關 |
法規 依據 |
1 |
100年10月20日 |
發布補選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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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布補選公告,須載明補選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補選公告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並函知潭子區公所。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公所。 |
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82條,公職選罷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細則第22條第4款、第25條。 |
2 |
100年10月27日 |
公告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 |
投票日20日前 ( 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 3日前為之) |
1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1)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2)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 (3)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 (4)應繳納之保證金額。 2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 (1)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2)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 (3)本人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4)本人2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5)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稿,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未檢附學歷證明文件者,選舉公報不予刊登該學歷。但於93年3月20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97年1月12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並應於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稿內註明該學歷及選舉名稱。 (6)設競選辦事處者,其登記書。 (7)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 (8)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3印製各種申請所需表件免費供應候選人領用。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細則第14條第5款、第15條、第21條、第22條第4款、第23條第1項。 |
3 |
100年10月31日前 |
公告投票所設置地點 |
投票日15日前 |
發布公告。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
公職選罷法第57條第1項,細則第30條第1項。 |
4 |
100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 |
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
候選人登記期間不得少於3日 |
1 受理表件及保證金。 2審查候選人表件,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3於公所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4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5登記時間截止時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 |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細則第14條第5款、第15條。 |
5 |
100年11月2日 |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政黨撤回其推薦截止 |
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前 |
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政黨得於本(2)日候選人登記時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向原受理登記之機關撤回推薦,逾期不予受理。 |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31條第2項。 |
6 |
100年11月4日前 |
函送候選人登記初審結果有關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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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登記截止後,由公所初審,並於本(4)日前將審查結果,分別造具候選人登記冊3份,連同各項表件派員專送市選舉委員會審定。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 |
7 |
100年11月5日前 |
通知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 |
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3日內 |
1於候選人登記截止後3日內(11月5日前)將每一候選人得推薦監察員名額通知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 2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應於收到通知後4日內提出推薦監察員名冊送公所審查,逾期視為放棄推薦,其收件截止時間以公所辦公時間為準。 |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59條第3項第2款,投(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6條第1項、第7條。 |
8 |
100年11月10日前 |
審定候選人名單,並通知抽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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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候選人名單由市選舉委員會提報委員會議審定。 2公所通知審查合格之各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3日前,公開抽籤決定候選人名單上之姓名號次。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34條第1項、第4項,細則第20條第1項。 |
9 |
100年11月13日 |
編造選舉人名冊完成 |
投票日前20日 |
1由市選舉委員會指導監督烏日區戶政事務所編造選舉人名冊。 2選舉人名冊於本(13)日編造完成。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公職選罷法第20條,細則第9條。 |
10 |
100年11月15日至11月17日 |
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 |
投票日15日前 |
1 選舉人名冊在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3日。 2在公告閱覽期間內選舉人得申請更正。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22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細則第11條、第22條第4款。 |
11 |
100年11月18日 |
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
候選人名單公告3日前 |
1候選人之號次抽籤由公所辦理。 2號次抽籤時,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候選人未克親自到場參加抽籤者,得委託他人持候選人本人之委託書代為抽籤,候選人未親自參加或未委託他人代抽,或雖到場經唱名3次後仍不抽籤者,由辦理機關代為抽定。 3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於該選舉區候選人僅1名時,其號次為1號,免辦抽籤。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34條第4項、第5項,細則第20條第2項。 |
12 |
100年11月18日 |
函報候選人抽籤號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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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應將候選人抽籤結果先以電話傳真至市選舉委員會後再行函報。 |
潭子區公所。 |
應業務需要辦理。 |
13 |
100年11月18日至100年11月19日 |
查核選舉人名冊更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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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舉人名冊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期滿後,公所應即將原冊暨申請更正情形,轉送戶政事務所。 2 戶政事務所應查核更正。 |
潭子區公所。 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公職選罷法第23條第1項,細則第11條。 |
14 |
100年11月23日前 |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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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講解選舉法令及投(開)票實務,並由公所主辦。 |
潭子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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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00年11月24日前 |
選舉公報編印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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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所應彙集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政見及投(開)票所地點與選舉投票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 2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2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47條第1項至第6項,細則第28條、第30條第1項。 |
16 |
100年11月27日 |
公告候選人名單與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 |
競選活動開始前1日 |
1發布公告。 2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自11月28日至12月2日止;每日之起、止時間;自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第4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細則第22條第4款、第24條。 |
17 |
100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 |
辦理候選人政見發表會 |
以投票日前1日向前推算(5天) |
1公辦政見發表會由公所訂定場數、時間、地點、程序並通知參加之候選人。 2公辦政見發表會,公所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46條第1項、第3項。 |
18 |
100年11月29日 |
公告選舉人人數 |
投票日3日前 |
1公告選舉人人數。 2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23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5款,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2條第4款。 |
19 |
100年11月30日前 |
分送選舉公報 及投票通知單 |
投票日2日前 |
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於本(30)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將選舉公報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47條第8項,細則第12條第3項。 |
20 |
100年12月1日前 |
選舉票印製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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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舉票由市選舉委員會指揮公所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 2印製時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
21 |
100年12月2日 |
選舉票發交投票所主任管理員點收及佈置投票所 |
投票日前1日 |
1公所於本(2)日,將選舉票發交各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後密封,由公所統一保管。 2 事先佈置投票所,公所派員逐一巡視。 |
潭子區公所。 各投票所。 |
公職選罷法第62條第3項,細則第41條。 |
22 |
100年12月3日 |
投票開票 |
投票日 |
1投票開始前,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將投票匭公開查驗後加封。 2選舉票於投票開始前,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啟封點交管理員發票。 3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逐張唱名開票。 4 開票時應設置參觀席。 5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以書面宣布開票結果,並於開票所門口張貼。 6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於投開票報告表張貼後,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1份為限。 |
各投票所、開票所。 |
公職選罷法第57條,細則第30條第3項、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34條、第41條第1項。 |
23 |
100年12月5日 |
得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抽籤 |
投票日後2日內 |
1通知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於本(5)日參加抽籤。 2抽籤時會同監察人員公開為之。候選人未親自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公所代為抽定。 |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67條第1項,細則第42條。 |
24 |
100年12月5日前 |
函報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 |
投票日後4日內 |
公所應於12月5日前造具選舉結果清冊、當選人名單及選舉概況表函報市選舉委員會。 |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 |
25 |
100年12月6日前 |
審定當選人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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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結果提報市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審定。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
公職選罷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 |
26 |
100年12月9日 |
公告當選人名單 |
投票日後7日內 |
1發布當選人名單公告。 2函報備查。 3函知公所。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38條第1項第6款,細則第22條第4款。 |
27 |
100年12月16日前 |
發給當選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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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製當選證書。 2致送當選證書。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11條第1項第8款,細則第7條。 |
28 |
100年12月19日前 |
寄送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表 |
公告當選人名單後10日內 |
縣 公所應於本(19)日前,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第35條。 |
29 |
101年1月8日前 |
發還候選人保證金 |
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30日內 |
候選人繳納之保證金,除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第2款規定票數不予發還外,應於本(8)日前發還。但保證金發還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0條第2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 |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32條第4項。 |
30 |
101年1月8日前 |
通知候選人領取補貼之競選費用 |
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30日內 |
1 當選人在1人,候選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3分之1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選罷法第130條第2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3公所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30日內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3個月內掣據領取。 4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公所應催告其於3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
潭子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43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6項,細則第27條。 |
附註:本表所列各種期間,包括例假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