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25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間:中華民國9748日(星期二)下午3

貳、地點: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張瑞濱、張豐富、邱樟林、張曼莉、陳忠孝、黃信雄、唐栢松、柯育沅、蕭國肇、葉玲秀

肆、列席人員:柯明謀、吳淑玲、蘇坤堯、吳月娥、王榮煌、梁誌銘

伍、主席:主任委員瑞濱                  記錄:李江全

陸、主席致詞:(略)

柒、行政室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暨主席裁示)執行情形:

(如會議資料)

捌、報告事項:

一、總幹事工作報告(副總幹事代理)

(一)   本縣福興鄉西勢村長補選經於38日完成投票,開票結果由施榮發先生得票679票當選,其當選人名單提請追認。

(二)   本縣鹿港鎮頂厝里里長蘇順興、溪湖鎮太平里里長陳滿因病去世,本會依彰化縣政府來函及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辦理補選,擬訂於97531日舉行投票,並擬定補選相關議案(詳如提案2~10案),提請審議。

(三)   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第5案、第6案公投票印製,由線西鄉普飛迅公司得標,自316日起至18日中午,計2天半時間印製完成,總計印製總統選舉票981,262張,2案公投票各印製981,148張,印製期間感謝監察小組陳廷墉、林建上、陳吉星、莊家榮、蔡慶河、黃世欣、蘇哲雄等7位委員輪值到場監察,並感謝柯召集人及主任委員撥冗蒞臨現場指導,同時也感謝警察局、消防局派員全程護衛。

(四)   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及公投票依排定日期,於321日由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派員領回並點交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22日上午730分由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警衛員護送到投票所。

(五)   投票當天除極少數幾個投票所發生工作人員勸人「不領公投票」或勸人「領公投票」之情形,經主任管理、主任監察員予以制止後,均未再發生。其他並無明顯作業之疏失,整體而言,本次選舉之投票秩序算是相當平順。

(六)   本次選舉之開票作業亦相當順利,全縣812個投開票所,約在當天晚上7點鐘左右,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即予完成候選人得票數電腦計票系統登錄作業;選舉票及公投票也於當天晚上全部收回,由本會集中保管,所有作業於當天晚上1030分全部結束。

(七)   本次選舉選務工作,唯一美中不足之處是線西鄉戶政事務所編造選舉人名冊時,因將有選舉權人及公投投票權人之出生日期電腦資料設定錯誤(選舉權人、投票權人之出生日期應為77322日以前出生者;而誤植為77222日以前出生者。)致發生選舉人與公投投票權人人數各短少16人;本案幸於321日(投票日前一天)下午發現,選舉人數及公投投票權人數經本會即時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更正並由本會重行公告,投票通知單也即時補發,而未造成重大選舉事故。

 

二、監察小組工作報告

(一)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在322日投票後順利完成,本次選舉投票秩序良好,只有少數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的缺失或公投投票通知單未發之投訴外,反而未再聽聞有民眾於投開票所附近聚集及穿戴標示候選人姓名之背心拉票等情況,一直到當晚約8時許開票結束前,也未發生任何糾紛。這次選舉所有選務同仁相當辛勞,本人在此表示敬意。

(二)本次選舉投票日本縣秀水鄉183投開票所撕毀選舉票事件,提請貴會討論。

(三)本次選舉在本縣設置投開票所812所,計需主任監察員812人,所需監察員,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5條第2項規定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1人,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本次選舉有兩組候選人登記,推薦監察員結果1624人,未參加講習45人,視為放棄擔任監察員資格,其餘1579人予以遴派後,派補45人,另置預備監察員143人,總計本會遴派主任監察員812人、監察員1624人及預備監察員143人,共2579人,所有人員經指派於投票日依指定之投開票所,執行監察工作完畢。(見附表)

(四)本會擬於97531日辦理之溪湖鎮太平里及鹿港鎮頂厝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登記截止及其他監察工作,本會指派陳廷庸委員及蘇哲雄委員擔任。

 

玖、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福興鄉西勢村第18屆村長補選當選人名單,提請 追認。

辦法:審議通過後存查。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本會辦理「彰化縣鹿港鎮頂厝里、溪湖鎮太平里第18屆里長補選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鹿港鎮、溪湖鎮公所、戶政事務所等辦理選務相關機關依所訂期限辦理,並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本會辦理「彰化縣鹿港鎮頂厝里、溪湖鎮太平里第18屆里長補選應行注意事項」(草案),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鹿港鎮、溪湖鎮公所、戶政事務所等辦理選務相關機關遵循辦理,並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彰化縣鹿港鎮頂厝里、溪湖鎮太平里第18屆里長補選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公告之。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彰化縣鹿港鎮頂厝里、溪湖鎮太平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擬訂為新台幣2萬元整,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之。

決議:照案通過。

 

第六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鹿港鎮頂厝里、溪湖鎮太平里第18屆里長補選選舉期間擬訂自97416日起至97531日止計1個半月,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鹿港鎮、溪湖鎮公所查照。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七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鹿港鎮頂厝里、溪湖鎮太平里第18屆里長補選公辦政見發表會擬不予辦理,提請討論。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鹿港鎮、溪湖鎮公所查照。

決議:照案通過。

 

第八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鹿港鎮頂厝里、溪湖鎮太平里第18屆里長補選期間(自97416日起至531日止)合計1個半月,擬成立第二組承辦選舉人名冊編造事務,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彰化縣政府指派民政處戶政科長及職員1人兼任。

決議:照案通過。

 

第九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本縣「鹿港鎮頂厝里、溪湖鎮太平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實施要點」1份,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鹿港鎮、溪湖鎮選務作業中心查照。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彰化縣鹿港鎮頂厝里、溪湖鎮太平里第18屆里長補選編印選舉公報要點」(草案)乙種,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知鹿港鎮、溪湖鎮選務作業中心遵照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為辦理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二林鎮第405投開票所設置地點變更,提請追認。

辦法:如案由。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二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投票權之秀水鄉民林樹生於投開票所撕毀總統副總統選舉票1張,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第8項規定,提請 討論。

辦法:討論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

決議:同意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

 

散會:下午3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