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24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   間:中華民國96214日(星期三)下午3

貳、地   點: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楊玉珍、劉敏信、張豐富、魏和斌、邱樟林、楊振芳、曾榮造、張曼莉、陳忠孝、顧義孝、黃文和

肆、列席人員:倪燿鐘、吳淑玲、蘇坤堯、林素霞(代)、吳月娥、王榮煌、張光志、梁誌銘、郭丁參

伍、主席:主任委員玉珍                     

                                            記錄:李江全

陸、主席致詞:(略)

柒、行政室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暨主席裁示)執行情形:

(如會議資料)

捌、報告事項:

一、總幹事工作報告(副總幹事代理)

(一)員林鎮新生里、和美鎮中寮里、埔鹽鄉天盛村第18屆村(里)長補選於210日舉行投(開)票完畢,過程平和順利,經開票計票結果分別為:員林鎮新生里由謝洪寶月女士得票985票當選、和美鎮中寮里由林順泉先生得票342票當 選、埔鹽鄉天盛村由施林英女士得票353票當選(詳如提案1),提請 貴會審定。

(二)彰化縣議會第16屆第9選舉區(平地原住民)議員張新男、線西鄉第15屆鄉長黃弘耀等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分別由內政部、彰化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除職務,並應依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辦理補選;和美鎮和南里里長黃清海、田中鎮新庄里里長謝勝雄兩人於96126日因病逝世,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應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以上3項選舉合併於同一日(96415日)舉行投票,相關各項選務作業期程詳如提案2,提請審議。

(三)有關平地原住民縣議員補選,因選舉人數不多且分布在本縣26鄉鎮市中,有關投開票所之設置於上次委員會議中已提請討論,惟本縣議會民進黨團12位議員於22日來會拜訪,由本會主任委員及張委員豐富、黃委員文和等熱情接待。來訪議員針對本次平地原住民縣議員補選投開票所之設置頗有建言(詳如訪談記錄)。多位議員建議投開票所數量全縣分在2區或8區各設置一投開票所以節省經費及保障投票秘密;並建議本會加強反賄選宣導及取締賄選。有關投開票所之設置第一組已有提案,請各位委員議決,俾供本會以憑辦理。

 

二、監察小組工作報告:

(一)本會辦理員林鎮新生里、和美鎮中寮里、埔鹽鄉天盛村第18屆村(里)長補選在210日投票後順利完成,本小組分別指派黃委員茂松、林委員建上及王委員鐿霖執行投票日監察職務,投票秩序良好,一直到當日下午五時許開票結束,無任何違規事件發生。

(二)本次選舉分別在員林鎮新生里、和美鎮中寮里、埔鹽鄉天盛村設置投開票所4所、1所、1所,計需主任監察員6人,監察員18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項規定:監察員由候選人及政黨平均推薦,本次推薦結果計13人,並未超過規定名額,且無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3條規定消極之情事,均予遴派,不足額5人,由本會派補。另置預備監察員1人,合計本會遴派監察員19人、主任監察員6人,本會共遴派25人,經指派於投票日依指定之投開票所執行監察工作完畢。

(三)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有選舉權而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各款情事之ㄧ者,得擔任助選員。」本次選舉候選人均未申請設置助選員。

(四)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置助選員」。又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本次選舉登記參選之候選人有7人,除埔鹽鄉天盛村村長候選人楊松瑩未申請設置競選辦事處外,其餘每一位候選人均申請設立競選辦事處1所,經各該選務作業中心派員實地勘查,均無違反規定情事,本會於96131日以彰選四字第0961200140號函請各該選務作業中心通知候選人准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9625日)起設立。

(五)另外,本會將於415日(原訂414日因適逢補行上班日,建議台灣省選舉委員會改為415日)再次舉行彰化縣議會第16屆第9選舉區議員、線西鄉第15屆鄉長、及和美鎮和南里、田中鎮新庄里里長補選,本小組為應此次選舉執行監察工作之需,除常任委員5名,擬增聘監察小組委員8名,以配合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所訂時程,完成各項監察工作,圓滿完成本次任務。

(六)上項選舉監察工作有關候選人政見稿、登記助選員及競選辦事處、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資格及遴派等事項之審查,指派陳委員廷墉任。另外,候選人登記截止、姓名號次抽籤、選舉票印製及競選活動期間、投票日等之監察工作,擬指派各該轄區之委員執行監察工作(俟增聘委員名單核定後指派)。

 

玖、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員林鎮新生里、和美鎮中寮里、埔鹽鄉天盛村第18屆村(里)長補選當選人名單,提請審定。

辦法:審定通過後,如期公告當選人名單並頒發當選證書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6屆第9選舉區議員補選、彰化縣線西鄉第15屆鄉長補選、和美鎮和南里、田中鎮新庄里第18屆里長補選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各鄉鎮市公所等辦理選務之相關單位依所訂期限辦理,並函報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本會辦理「彰化縣議會第16屆第9選舉區議員補選、彰化縣線西鄉第15屆鄉長補選、和美鎮和南里、田中鎮新庄里第18屆里長補選應行注意事項」(草案),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相關之選務單位配合辦理,並函報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彰化縣線西鄉第15屆鄉長補選暨和美鎮和南里、田中鎮新庄里第18屆里長補選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如附件),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公告之。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彰化縣和美鎮和南里、田中鎮新庄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擬訂為新台幣2萬元整,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之。

決議:照案通過。

 

第六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彰化縣線西鄉第15屆鄉長補選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擬訂新台幣12萬元整,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之。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七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線西鄉第15屆鄉長補選選舉期間擬定自9631日起至430日止,計二個月,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線西鄉公所查照。

決議:照案通過。

 

第八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和美鎮和南里、田中鎮新庄里第18屆里長補選選舉期間擬訂自9631日起至415日止,計一個半月,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和美鎮、田中鎮公所查照。

決議:照案通過。

 

第九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會辦理彰化縣議會第16屆第9選舉區議員補選、彰化縣線西鄉第15屆鄉長補選、和美鎮和南里、田中鎮新庄里第18屆里長補選,選舉期間擬訂自9631日起至430日止,計二個月,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由本會依相關規定辦理兼職人員之派兼。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彰化縣議會第16屆議員第9選舉區補選、彰化縣線西鄉第15屆鄉長補選、和美鎮和南里、田中鎮新庄里第18屆里長補選辦理選舉期間,擬成立第二組承辦選舉人名冊編造事務,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彰化縣政府指派民政局戶政課長及職員1人兼任。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會辦理彰化縣議會第16屆第9選舉區議員補選期間,擬成立第三組承辦選舉公報編印、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事項,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彰化縣政府指派民政局人員兼任。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和美鎮和南里、田中鎮新庄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擬不予辦理,提請討論。

辦法:如案由。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三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彰化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第九選舉區(平地原住民)補選設置投開票所案,提請審議。

辦法:提請委員會議議決一案辦理。

決議:採甲案(經在場委員8人投票,投票結果:甲案5票、乙案2票、丙案0票、丁案0票、廢票1票)。

 

散會:下午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