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23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 間: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星期五)下午3時
貳、地 點: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卓伯源、劉敏信、張豐富、魏和斌、邱樟林、楊振芳、曾榮造、陳忠孝、顧義孝、黃文和
肆、列席人員:倪燿鐘、林國棟、王昭武、梁中原、吳淑玲、蘇坤堯、吳月娥、王榮煌、梁誌銘、郭丁參
伍、主席:卓主任委員伯源(本次會議於報告事項後,由張委員豐富主持接續程序) 記錄:李文斌
陸、主席致詞:(略)
柒、行政室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暨主席裁示)執行情形:
(如會議資料)
捌、報告事項:
一、總幹事工作報告:
(一)本縣第15屆縣長暨第16屆縣議員選舉,發還候選人保證金暨補貼候選人競選經費情形如下:
(1)縣長選舉部分:
1.縣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除陳進丁先生得票數未達發還保證金最低標準(96,105票)不予發還外,其餘2位候選人之保證金均予核發完畢。
2.補貼候選競選經費除陳進丁先生得票數未達補貼經費最低標準(123,597票)不予補貼外,其餘2位候選人得票數計64萬1,739票(每票30元),補貼經費計新台幣1,925萬3,700元均予核發完畢。
(2)縣議員選舉部分:
1.候選人保證金方面:除廖銘輝、阮坤炎、許振烓、蕭添方、林玉雲、陳金水、李金水、高福炎等8位候選人得票數未達發還保證金最低標準不予發還外,其餘均予核發完畢。
2.補貼候選人競選經費方面:除廖銘輝、阮坤炎、許振烓、粘文交、王國忠、游明瑚、陳聰結、蕭添方、林茂昌、林玉雲、陳金水、李金水、高福炎等13位候選人票數未達補貼經費最低標準外,其餘邱建富等80人得票數合計64萬3,762票,補貼經費計1,931萬2,860元,均予核發完畢。
(二)第16屆縣議員當選證書於本月2、3日,由縣政府新聞局長、農業局長、邱機要秘書暨本會蘇組長等陪同卓主任委員親自送達各當選人府上並申賀忱之意。鄉鎮市長當選證書則由本會吳副總幹事、蘇組長、王主任等亦一一送達各當選人府上。
(三)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劃本縣應當選席次為4席,為因應單一選區二票制之變革,本縣應依當選席次劃分4個選舉區,有關選舉區劃分草案,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規定應舉行公聽會,邀請相關人員與會,詳如提案第1、2案,提 請貴委員會同意。
(四)有關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票日經台灣省選舉委員會訂於95年6月10日舉行投票,其相關重要工作期程如下:
(1)95年3月24日發布選舉公告。
(2)95年4月4日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
(3)95年4月9日-13日受理候選人登記。
(4)95年5月23日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5)95年6月4日公告候選人名單。
(6)95年6月5日-9日為候選人競活動間。
(7)95年6月10日為投票日。
(8)95年6月16日公告當選人名單。
二、監察小組工作報告:
(一)去年三合一選舉在檢警調積極查緝賄選的作為下,在淨化選風方面已發揮正面作用,然而賄選行為還是無法完全杜絶,選後檢方並主動對涉嫌賄選行為之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計有縣議員張新男及王敏光、鄉鎮長陳文漢、余德炎、黃弘耀等人遭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刻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至於個人以其他事由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也有縣議員第1選舉區候選人林茂明對當選人王敏光、伸港鄉長候選人曾煥彰對當選人林俊利、秀水鄉長候選人王瑞雄對當選人余德炎、及芳苑鄉長候選人洪枋旗對當選人林清彬等4件,對於以上繫屬法院審理中的案件,本會當密切注意其審理進展,俾作為日後辦理選務及違規行為監察之參考。
(二)這次三合一選舉結果揭曉後,除伸港鄉長候選人曾煥彰於當晚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外,並無其他抗爭事件,可見選務人員公正、公平、公開的態度,已獲候選人及選民的信任,今年六月辦理的村里長及代表選舉,我想全體選務人員仍將秉持一貫的立場,務求達成選舉工作盡善盡美的目標。
玖、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彰化縣選舉區劃分案(甲、乙、丙)等3案(如附件),召開公聽會討論,提請 同意。
辦法:
一、審議通過後,邀請政黨、縣籍立法委員、學者專家、社會賢達等,召開公聽會廣泛徵詢意見,整合選舉區劃分草案,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二、為廣納各政黨意見,另函請各政黨如有其他建議方案送本會,併提公聽會討論。審議通過後函報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審定。
決議:所提甲、乙、丙方案中,甲、乙二案不予採納,丙案改列第一案,另採陳忠孝委員提議,以丙案劃分方式修正部分鄉鎮選區劃分(大村鄉納入第一選區、埔心鄉納入第三選區、田尾鄉納入第四選區)為第二案,二案做為本會提送公聽會討論之劃分版本,餘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為辦理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彰化縣選舉區劃分草案公聽會擬邀請與會人員如說明二(詳提案表),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由本會另函請相關機關(單位)推薦並邀請之。
決議:經出席委員公推由張豐富委員擔任公聽會主持人,餘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95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擬分別訂為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新台幣2萬元整,村(里)長選舉新台幣1萬元整,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之。
決議:經表決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登記保證金訂為新台幣3萬元整,村(里)長選舉訂為新台幣2萬元整,餘照案通過。
散會:下午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