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23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   間:中華民國95615日(星期四)上午10

貳、地   點: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楊玉珍、劉敏信、張豐富、魏和斌、邱樟林、楊振芳、曾榮造、張曼莉、陳忠孝、黃文和

肆、列席人員:倪燿鐘、梁中原、吳淑玲、蘇坤堯、李焜鵬(代)、吳月娥、王榮煌、張光志、梁誌銘、蔡金連(代)

伍、主席:主任委員玉珍                     記錄:李文斌

陸、主席致詞:(略)

柒、行政室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暨主席裁示)執行情形:

(如會議資料)

捌、報告事項:

一、總幹事工作報告

(一)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票業於65日至7日三天在台中市復興路之工商美術印刷廠印製完竣,並於68日由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派員領回。從選票印製及點算保管過程皆有全程錄影,並由彰化縣警察局指派員警在場護衛,本會指派監察小組委員陳廷墉、林建上、黃茂松、陳吉星、蔡慶河、莊家榮等6位輪值到場監察,因廠房設備老舊,天氣悶熱,十分辛苦,特別向到場之警察局保安隊員警及本會監察小組委員致謝。

(二)這次兩項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只辦1場,埔心鄉選務作業中心於67日下午3時在埔心村社區活動中心舉辦該村村長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只有一人出席,因本會監察小組賴委員慢了20分鐘到達,候選人拒絕上台發表政見,並要求延期再舉辦,後經埔心鄉選務作業中心決定延到68日上午10時舉辦,有候選人二位上台發表政見,很遺憾其中一位候選人黃浩一於昨(13)日向彰化地檢署對本會提起告訴,為這次21選舉美中不足之地方。

(三)至於投票日當天秩序大致良好,除了有幾位檢舉投票日當天投票所附近還有人在拉票以及3位選舉人撕毀選票之外,並無重大事件發生。

(四)610日下午四時投票時間結束後各投開票所開始佈置為開票所進行開票計票,各開票所最慢在720分全部開票完畢並將候選人得票數送回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統計,速度最快的鄉鎮市為二水鄉及溪州鄉大約在620分即將候選人之得票數及各項資料之統計報表傳送本會,最慢為員林鎮大約在晚上1015分傳送本會,本縣各項報表於晚上11時全部統計完成傳送台灣省選舉委員會。

(五)這次二項選舉投票計票結果候選人落選票數相差10票以內者有13人,其中社頭鄉廣興村長選舉落選人相差3票,當天晚上930分左右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查封選舉票,其他落選之候選人為達到驗票目的,也可能會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

二、監察小組工作報告:

(一)本次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在610日投票後順利完成,投票日當天大雨不斷,各地傳來候選人搭帳棚聚眾、遞送飲料、礦泉水及載送選民投票的情形最多,當然,也有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在投開票所附近拉票,均通知本小組各駐區委員迅速處理,違規行為都及時獲得制止,未演變成重大違規事件,至當晚約10時許開票結束前,也未發生任何暴力事件。這次選舉所有選務同仁相當辛勞,本人在此表示敬意。

(二)本次選舉本縣共設置投開票所808所,計需主任監察員808人,監察員3057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項規定:監察員由候選人及政黨平均推薦,本次推薦結果計2364人,有28所超過規定名額,經公開抽籤,未抽中而放棄者18人,未參加講習者74人,共剔除92人,實際遴派2272人,其餘不足部分由本會遴補705人,並置預備監察員103人,合計本會遴派監察員3080人,與主任監察員808人合計,本會共遴派3888人,經指派於投票日依指定之投開票所執行監察工作完畢。

(三)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有選舉權而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各款情事之ㄧ者,得擔任助選員。」本次選舉鄉鎮市民代表部分有溪湖鎮第一選舉區候選人洪世英申請設置助選員2人、埔心鄉第一選舉區徐堂錦4人、永靖鄉第二選舉區王治2人;村里長部分,溪湖汴頭里候選人楊根旺申請設置助選員3人、北勢里陳忠模3人、太平里蔡安道2人、湖西里莊建益1人、光華里楊吉明2人、埔心鄉仁里村詹金煌1人、埤霞村黃朝權1人、秀水鄉下崙村唐俊義1人等11名候選人申請設置助選員共22人,因未發現有公職選罷法第34條各款之情事,已於9562日以彰選四字第0951250252號公告助選員名單在案。

(四)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置助選員」。又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本次選舉鄉鎮市民代表部分,有候選人温由美等427人申請設立競選辦事處計437所;村里長部分,有候選人莊啟能等960人申請設立競選辦事處計970所,經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實地勘查,均無違反規定情事,本會於9561日以彰選四字第0951250256號函請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通知候選人准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9565日)起設立。

 

玖、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95年彰化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當選人名單,提請審定。

辦法:審定合格後,如期公告當選人名單並頒發當選證書。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因投票日前連日豪雨,永靖鄉永北村第453投開票所,原設永北社區活動中心,變更至受清宮,及大城鄉三豐村第789投開票所,原設三豐社區活動中心,變更至和安宮,提請 追認。

辦法:如案由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本縣95年埔鹽鄉南港村村長選舉候選人林德水先生政見稿學歷、崑崙村村長選舉候選人顏三惠先生政見稿內容及西湖村村長選舉候選人李楊秋先生政見稿學歷,已准予所請更改刊登選舉公報,提請追認。

辦法:追認通過後存查。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本縣和美鎮四張里里長候選人杜謝秀淑指摘同里候選人陳錫煒印發以文字、圖畫散發競選文宣,未親自簽名,且該文宣內容對其攻訐及抹黑,明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及92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案,提請討論。

辦法:討論通過後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彰化縣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有投票權之社頭鄉民康煌於投開票所撕毀鄉民代表暨村長候選人選舉票2張,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提請討論。

辦法:討論通過後視司法機關偵審情形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第六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彰化縣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有投票權之員林鎮民黃謝朱褥於投開票所撕毀鎮民代表候選人選舉票1張,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提請討論。

辦法:討論通過後視司法機關偵審情形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七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彰化縣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有投票權之彰化市民楊進益於投開票所撕毀里長候選人選舉票1張,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提請討論。

辦法:討論通過後視司法機關偵審情形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上午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