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269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間:中華民國991123日(星期二)下午330

貳、地點: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張瑞濱、張豐富、邱樟林、陳忠孝、黃信雄、魏平祺、唐栢松、柯育沅、蕭國肇、葉玲秀

肆、列席人員:柯明謀、邱士平、吳淑玲、施淑寶、吳月娥、王榮煌、詹森美(代)

伍、主席:張主任委員瑞濱                           記錄:李江全

陸、主席致詞:(略)

柒、行政室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暨主席裁示)執行情形:

(如會議資料)

捌、報告事項:

一、總幹事工作報告

(一)   本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當選人白玉如,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案經內政部解除其議員職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因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缺額應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爰此,其缺額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91019日公告由唐鎮林遞補,並於991025日就職。

(二)   本屆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據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4號民事判決指稱,大城鄉第一選舉區第797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開票作業時,未踐行公開唱票程序,僅由現場之工作人員草率在辦公桌上清點,發生候選人得票數統計錯誤之缺失,致影響有應當選而未當選之情形,本會將俟法院終審判決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規定,重新審定當選人。至於疏失人員本會將依中選會訂頒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獎懲要點」相關規定懲處。

(三)   本縣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陳忠男先生,經芳苑鄉公所准自991115日起辭職,其職缺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相關補選事宜本會正積極籌劃中,其相關議案第2-9案等提請 貴委員會審議。

(四)   本會於昨日(22日)據花壇鄉公所傳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770號刑事判決,始獲悉本縣花壇鄉三春村第19屆村長顧朝土,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参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並經花壇鄉公所自991028日起解除職務。其職缺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即100128日前)完成補選,本會為掌握其補選之規定期限,爰依上開規定,提臨時動議案,擬將本縣花壇鄉三春村第19屆村長補選與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併案辦理,建請 貴委員會授權本會修改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相關提案內容後依序辦理。

 

二、監察小組工作報告:

(一)   本縣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有關候選人政見稿、登記競選辦事處、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資格及遴派等事項之審查,本小組指派陳委員廷墉担任。候選人登記截止、姓名號次抽籤、選舉票印製及競選活動期間、投票日等之監察工作,則視情形指派本小組委員負責執行,希望此次補選,各項監察工作配合選務進度順利完成。

(二)   今年二合一選舉投票日有民眾以發送手機簡訊為候選人拉票,從事競選活動,列入今天提案提請  貴委員會討論,敬請各位委員提供寶貴意見。

 

玖、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

案由: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情事之遞補案,為爭取時效,建請授權由主任委員先行核定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再提下次委員會議追認案,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依說明四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

案由:擬訂「彰化縣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縣政府、彰化縣警察局、芳苑鄉戶政事務所、芳苑鄉公所等機關查照。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

案由:擬訂「彰化縣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草案)1份,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公告之。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單位:第

案由:本縣芳苑鄉芳中村19屆村長補選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擬訂為新台幣3萬元整,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公告時公告之。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選舉期間擬定自民國991216日起至民國100131日止,計1個半月,提請 審議。

辦法:本案審議通過後,函請芳苑鄉公所配合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第六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會辦理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之選舉期間擬成立第二組掌理選舉人名冊編造事務,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彰化縣政府民政處戶政科兼任。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七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擬不予辦理,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芳苑鄉公所配合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第八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本會辦理「彰化縣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實施要點」(草案),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芳苑鄉公所配合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第九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投開票所擬設置於芳中社區活動中心,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依規定辦理公告。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本縣「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草案)1份,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芳苑鄉公所配合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一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彰化縣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彰化市民盧志展於投票日(99612日)發送簡訊從事拉票活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請 討論。

辦法:討論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決議:照監察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拾、臨時動議

動議一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請 同意本縣花壇鄉三春村第19屆村長補選與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併案辦理,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授權本會修改芳苑鄉芳中村第19屆村長補選相關提案內容後依序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下午15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