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25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間: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張瑞濱、張豐富、邱樟林、張曼莉、陳忠孝、黃信雄、魏平祺、唐栢松、柯育沅、蕭國肇、葉玲秀
肆、列席人員:柯明謀、林茂盛(代)、洪麗紅、吳淑玲、蘇坤堯、陳邦銓、謝仲南、吳月娥、王榮煌
伍、主席:張主任委員瑞濱 記錄:李江全
陸、主席致詞:(略)
柒、行政室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暨主席裁示)執行情形:
(如會議資料)
捌、報告事項:
一、總幹事工作報告(由副總幹事工作報告)
(一) 本縣溪州鄉第15屆鄉長補選、彰化市南安里第18屆里長補選,經於97年1月19日投(開)票完竣,經開票結果:溪州鄉長由呂炉山先生得票5,331票當選、彰化市南安里長由粘林麗華女士得票694票當選,其當選人名單提請審定。(如提案1)
(二) 第7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當選證書(本縣部份)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備,並於1月23日由本會張曼莉、柯育沅、蕭國肇等3位委員邀請卓縣長陪同致送各當選人。
(三) 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中央選舉委員會經於97年1月22日發布公告,並自1月26日起至1月30日假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樓(台北市徐州路5號)受理候選人登記。
二、監察小組工作報告
(一)第7屆立法委員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本縣共設置投開票所812所,計需主任監察員812人,監察員2,437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3項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本次推薦結果計2,125人,未參加講習者81人,實際遴派2044人,其餘不足部分由本會遴補383人,並置預備監察員109人,合計本會遴派監察員2,536人,與主任監察員812人合計,本會共遴派3,348人,經指派於投票日依指定之投開票所執行監察工作完畢(附表一)。
(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本次立委選舉有候選人陳秀卿等13人申請設立競選辦事處計48所(附表二)經本會實地勘查,均無違反規定情事,均通知候選人准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97年1月2日)起設立。
(三)溪州鄉第15屆鄉長及彰化市南安里第18屆里長補選在1月19日投票後順利完成,投票秩良好,一直到開票結束前,也未發生任何違規事件。
(四) 溪州鄉長補選於該鄉設置投開票所25所,計需主任監察員25人,監察員50人,通知推薦結果50人,1人未參加講習,實際核派49人,本會遴補1人,置預備監察員7人,合計本會遴派監察員57人,與主任監察員25人合計,本會共遴派82人,經指派於投票日依指定之投開票所執行監察工作完畢(附表三)。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三名候選人每一候選人申請設立一處,已通知該鄉選務作業中心轉知候選人准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97年1月9日)起設立(附表四)。
(五) 彰化市南安里里長補選則於該里設置投開票所1所,設置主任監察員1人,監察員4人,通知推薦結果1人,予以核派,本會遴補3人,置預備監察員1人,合計本會遴派監察員4人,與主任監察員1人,共遴派5人(附表五)。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三名候選人每一候選人申請設立一處,已通知該市選務作業中心轉知候選人准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97年1月14日)起設立(附表六)。
玖、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溪州鄉第15屆鄉長補選、彰化市南安里第18屆里長補選當選人名單,提請 審定。
辦法:審定通過後,如期公告當選人名單並頒發當選證書。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本縣「福興鄉西勢村第18屆村長補選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實施要點」1份,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福興鄉選務作業中心查照。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作業要點」(草案)壹種,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送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為辦理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設置地點變更,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如期公告。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案由:擬訂「彰化縣福興鄉西勢村第18屆村長補選編印選舉公報要點」(草案)乙種,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第六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謝章捷於競選活動期間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案,提請 討論。
辦法:討論通過後辦理。
決議:同意依第95次監察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第七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江昭儀於競選活動期間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案,提請 討論。
辦法:討論通過後辦理。
決議:同意依第95次監察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第八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投票權之田尾鄉民陳劉端別於投開票所撕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政黨選舉票1張,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提請 討論。
辦法:討論通過後視司法機關偵審情形辦理。
決議:
一、同意依第95次監察小組會議決 議裁罰新台幣5千元。
二、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後處罰之。
第九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投票權之田尾鄉民呂慶修於投開票所投入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票樣張1張,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提請 討論。
辦法:討論通過後視司法機關偵審情形辦理。
決議:
一、同意依第95次監察小組會議決議裁罰新台幣5千元。
二、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後裁罰之。
散會:下午17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