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260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間: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
貳、地點: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張瑞濱、張豐富、邱樟林、張曼莉、陳忠孝、黃信雄、魏平祺、唐栢松、柯育沅、蕭國肇、葉玲秀
肆、列席人員:柯明謀、吳淑玲、蘇坤堯、陳邦銓、吳月娥、王榮煌、林煥淳、郭丁參
伍、主席:張主任委員瑞濱
記錄:李江全
陸、主席致詞:(略)
柒、行政室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暨主席裁示)執行情形:
(如會議資料)
捌、報告事項:
一、總幹事工作報告(副總幹事代理)
(一) 本縣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經於97年8月2日投(開)票完竣,經開票結果埤頭鄉興農村長由謝榮源先生得票469票當選;花壇鄉三春村由顧朝土先生得票698票當選,其當選人名單提請審定。(如提案1)
(二) 目前本會於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在各鄉鎮市設置「選務作業中心」之兼職人員編制,係依據台灣省選舉委員會訂頒「台灣省各縣市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員額編制表」辦理遴派;茲因台灣省選舉委員會業於97年3月1日裁併至中央選舉委員會,其訂頒「各縣市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員額編制表」不再適用。
本會為期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在各鄉鎮市設置「選務作業中心」之兼職人員配置及職務分配有所依循,特擬訂「彰化縣選舉委員會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草案),提請審議。(如提案2)
(三) 本會自95年8月1日至97年8月2日止,計辦理本縣各鄉鎮市第18屆村里長補選共12次(其中包括第9選舉區平地原住民縣議員補選、線西鄉長補選、溪州鄉長補選)。本屆村里長任期至97年7月31日之後如遇出缺時,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所遺任期不足2年,將由鄉鎮市長派員代理至本屆任期屆滿為止,不再辦理補選。
地方民意代表如因賄選案件,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辦理遞補。
二、監察小組工作報告
(一)本會辦理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在8月2日投票後順利完成,本小組指派王委員鐿霖、陳委員廷墉執行投票日監察職務,投票秩序良好。
(二)本次補選分別在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設置投開票所1所,各需主任監察員1人,監察員2人,依規定監察員由候選人及政黨平均推薦,本次選舉候選人推薦監察員4人,經查無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3條規定消極之情事,均予遴派。本會共遴派8人,含主任監察員2人監察員4人及預備監察員2人(統計表如附件),所有人員經指派於投票日依指定之投開票所,執行監察工作完畢。
(三)兩項補選登記參選之候選人均為2人,花壇鄉三春村村長登記參選人各申請設立競選辦事處1所(統計表如附件),經查均無違反規定情事,本會於97年7月29日以彰選四字第0971250525號函請花壇鄉選務作業中心通知候選人,准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起設立。埤頭鄉興農村村長登記參選人未申請設立競選辦事處。
玖、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當選人名單,提請 審定。
辦法:審議通過後如期公告並製頒當選證書。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彰化縣選舉委員會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後實施。
決議:
一、本設置要點(草案)之附表一員額編制表,主任職等「薦派」修正為「簡(薦)派」。
二、餘照案通過。
散會:上午9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