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24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   間:中華民國96124日(星期三)下午3

貳、地   點: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楊玉珍、劉敏信、張豐富、邱樟林、楊振芳、曾榮造、張曼莉、陳忠孝、顧義孝、黃文和

肆、列席人員:倪燿鐘、梁中原、吳淑玲、蘇坤堯、陳邦銓、王榮煌、張光志、梁誌銘

伍、主席:主任委員玉珍                     

                                            記錄:李江全

陸、主席致詞:(略)

柒、行政室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暨主席裁示)執行情形:

(如會議資料)

捌、報告事項:

一、總幹事工作報告

(一)本縣員林鎮新生里、和美鎮中寮里、埔鹽鄉天盛村第18屆村(里)長補選自9618日起至110日止,由各鄉(鎮)選務作業中心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計有謝洪寶月等7人,其候選人資格提請 審定後,函請三鄉鎮選務作業中心通知候選人於129日上午10時準時參加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二)有關員林鎮新生里等3村(里)長補選,其投(開)票所除員林鎮新生里設置4所外,其餘和美鎮中寮里、埔鹽鄉天盛村等均設1所。

(三)本縣議會第16屆議員第九選舉區(平地原住民)張新男議員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經內政部96112日內授中民字第0960722101號函解除議員職務在案,依規定應予補選。補選公告、選務程序等規定均由省選委會擬定後發布,相關選務作業經費由縣政府動支預備金支應。經本會與省選委會聯繫,省選委會預定於96215日發布補選公告,39日至313日受理候選人登記,414日舉行投票。

(四)本次縣議員補選選舉人約為1,300人(如附件),分布在本縣26鄉鎮市中,本會擬於每個鄉(鎮、市)各設1處投(開)票所,另也有部份人士建議在每一警察分局區各設置1個投(開)票所即可,以節省經費。究竟投開票所應如何設置?等一下請第一組(蘇組長)提出方案詳細說明,請各委員充分討論,提供寶貴意見,以供本會參處。

(五)本次縣議員補選,分布在各鄉(鎮、市)之選舉人數不多,選務較為單純,本會擬不在各鄉(鎮、市)成立選務作業中心,僅由各鄉(鎮、市)公所推薦1-3人,由本會派兼幹事,協助處理各鄉(鎮、市)之選務工作,以節省經費。

 

二、監察小組工作報告:

(一)本會辦理員林鎮新生里、和美鎮中寮里、埔鹽鄉天盛村第18屆村(里)長補選選舉,候選人登記於96110日下午530分截止,本小組指派黃委員茂松、陳委員廷墉、王委員鐿霖分赴員林鎮公所、和美鎮公所、埔鹽鄉公所執行候選人登記截止之監察工作,順利完成候選人登記。

(二)本次選舉各投票所所需監察員依規定由各鄉鎮選務作業中心通知候選人平均推薦,指定之監察員超過投開票所規定名額時,由本小組公開抽籤定之,本次選舉監察員推薦無超額情形,免辦抽籤工作。

(三)本次選舉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訂於96129日上午10時在各該鄉鎮公所舉行,本小組指派黃委員茂松、陳委員廷墉、王委員鐿霖分赴各該公所執行監察工作並報告選舉監察法規,籲請各候選人理性參選,樹立良好民主典範。

 

玖、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員林鎮新生里、和美鎮中寮里、埔鹽鄉天盛村第18屆村(里)長補選謝洪寶月等7人候選人資格提請審定。

辦法:候選人資格審定後,函請各鄉(鎮)選務作業中心通知參加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並如期公告候選人名單。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本縣員林鎮新生里、和美鎮中寮里、埔鹽鄉天盛村第18屆村(里)長補選候選人林順泉等7名政見稿,提請審查。

辦法:審查通過後,通知員林鎮、和美鎮及埔鹽鄉選務作業中心依規定刊登選舉公報。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擬訂「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辦理員林鎮新生里、和美鎮中寮里、埔鹽鄉天盛村第18屆村(里)長補選候選人及政黨競選活動須知」(草案),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員林鎮、和美鎮、埔鹽鄉等選務作業中心轉知各候選人、政黨確實遵守。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本會辦理員林鎮新生里、和美鎮中寮里、埔鹽鄉天盛村第18屆村(里)長補選,公告適宜供候選人競選活動場所地點,提請追認。

辦法:追認通過後存查。

決議:照案通過。

 

拾、彰化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第九選舉區(平地原住民)缺額補選投開票所設置規劃案說明及討論                                      (第一組)

一、前言

(一)彰化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平地原住民)張新男(得票數416票),於本屆縣議員選舉期間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由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上訴後於951213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上訴駁回」,張新男議員「當選無效」之判決因而確定。

(二)內政部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於96112日解除張新男議員之職務,由於本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第九選舉區(平地原住民)落選得票第一高票之候選人卡照.撒都其得票數205票,未達當選人之二分之一,無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遞補,應由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及本會辦理補選。

二、本縣平地原住民選舉人分布及投開票所設置現況分析:

(一)依據本縣議會第十六屆縣議員選舉(94123日)資料,本縣平地原住民選舉人數1,261人,分散在各鄉鎮市(詳如附件選舉人數統計表)。估計這次補選之選舉人數也差不多。

(二)依附件統計表資料顯示各鄉鎮市選舉人數最多者為彰化市271人、花壇鄉193人、鹿港鎮153人、芳苑鄉137人;選舉人數最少者依序為:線西鄉3人、竹塘鄉6人、溪州鄉7人、大城鄉8人、埤頭鄉8人、田尾鄉9人,選舉人數在20人以下者有14鄉鎮。

(三)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山胞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四)歷屆立法委員選舉及第十五、十六屆縣議員選舉,平地原住民選舉人與區域選舉在同一投票所投票,而在本縣各村里設置投開票所。目前一般全縣性之公職人員選舉,設置一投開票所之經費約22,500元,本次平地原住民縣議員補選,設置一投開票所之最低經費為15,500元。

三、彰化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第九選舉區(平地原住民)縣議員補選設置投開票所之規劃:

      本次平地原住民縣議員補選之選舉人約1,261人,分散在各鄉鎮市之村里,如在有選舉人之村里各設一投開票所,則每一投開票所之選舉人數寥寥無幾。而每一投開票所之經費最少15,500元,代價太高,不敷經濟效益。另外,每一投開票所之選舉人數太少,選舉人之投票秘密較無保障,容易發生事端。經多方面考量,就本次平地原住民議員補選,投開票所之設置規劃下列三方案:

甲案:於每鄉鎮市之適當地點,設置一投開票所,計26所。

    優點:

(一)  選舉人在戶籍地之鄉鎮市轄內投票,提高投票率,當選人之代表性可避

免受人質疑。

(二)  考量選舉人之交通安全,可避免選舉人因投票路程太遠,而發生意外事

故。

缺點:於每一鄉鎮市設一投開票所,26所,經費合計413,800元,較乙案多268,200元及較丙案多239,000元。

乙案:於每一警察分局所在地設一投開票所,共計8所。

優點:設置投開票所之經費合計145,600元,比甲案少268,200元。

缺點:

(一)警察分局所在地以外之鄉鎮選舉人必須前往他鄉鎮投票,投票意願較低,如投票率太低,則當選人之代表性將遭受質疑。

(二)未設投開票所之鄉鎮選舉人必須前往他鄉鎮市投票,如於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將衍生選舉人之抗議事件。

(三)選舉人因戶籍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投票所,可能相互串連,不前往投票,而滋生選舉訴訟案件。

丙案:於每一警察分局所在地之鄉鎮市各設一投開票所外,另於花壇鄉,二林鎮(二林、竹塘、大城)各增設一投開票所,共10所。

優點:設置投開票所10所,經費合計174,800元,比甲案少239,000

缺點:同乙案。

四、結論:

(一)上列三案各有其優缺點,如縣政府經費容許的話,以甲案最為適當,其次為丙案、乙案。如以節省經費觀點考量,以乙案最為適當,其次為丙案、甲案。惟乙案、丙案缺點較多應設法克服。

(二)請各位委員惠提卓見,以供本會參處。

 

委員討論意見:

  黃委員文和:選舉是選民的基本權利,應予以重視、尊重。選委會以公正、超然立場給選民最方便方式執行應有權利為基本要素。選委會辦理選務儘量無瑕疵,避免受到攻擊,如為節省經費遭致抗議,得不償失,認為以每一鄉鎮設置一投開票所為宜。投開票所設置地點應避免設置在公所,因公所為地方選務機關,宜設置在公正、超然之場所。

  張委員曼莉:附議黃委員意見,原住民人數少,選舉成本高,但選舉是其權利應予尊重。依業務單位說明,投票途中之風險性等不可預測因素,難以掌控,為節省少數經費使選民遭致意外,不是大家願意見到的。

  劉委員敏信:贊成以每一鄉鎮設置一投開票所。從另一角度思考,萬一某一投開票所沒有人去投票會有什麼影響,是否會被質疑或媒體報導浪費公帑之問題。

張委員豐富:每一鄉鎮設置一投開票所已很委曲,不需再考慮投開票所設置問題。如線西鄉之3人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應洽詢3人住所,事先溝通協調,找出投開票所設置地點,在適當公共場所設置,以增加其投票意願,同時可解決劉委員所提之問題。

結論:採甲案。

 

散會:下午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