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250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 間: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星期四)上午10時
貳、地 點: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張瑞濱、楊玉珍、張豐富、邱樟林、張曼莉、陳忠孝、黃信雄、魏平祺、唐栢松、柯育沅、蕭國肇
肆、列席人員:倪燿鐘、吳淑玲、蘇坤堯、陳邦銓、吳月娥、王榮煌、梁誌銘、施麗芬(代)
伍、主席:張主任委員瑞濱 記錄:李江全
陸、主席致詞:(略)
柒、行政室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暨主席裁示)執行情形:
(如會議資料)
捌、報告事項:
一、總幹事工作報告(副總幹事代理)
(一)本縣社頭鄉泰安村第18屆村長選舉,經於96年11月3日投(開)票完竣,經開票計票結果由蕭茂松先生得票423票當選,其當選人名單提請審定(如提案1)。
(二)有關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各投開票所之投票動線規劃案,究係採「二階段領票,一階段投票」或「二階段領票,二階段投票」等,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函徵詢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意見,本會經已依其問卷研擬相關因應措施,提請貴會討論(如提案2)
(三) 本縣溪州鄉鄉長王福元先生、彰化市南安里里長黃堡湘先生均因病死亡,彰化縣政府經已函請本會依地方制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補選,本會為期「第7屆立委選舉、全國性公民投票」及「鄉長、里長補選投票」等相關投票均能順利圓滿完成,擬將鄉長、里長二項補選投票訂於97年1月19日辦理。其補選相關選務作業案件,本會另行規劃辦理 。
二、監察小組工作報告
(一)本會辦理社頭鄉泰安村第18屆村長補選,在11月3日投票後順利完成,本小組指派王委員鐿霖執行投票日監察職務,投票秩序良好,一直到當日下午五時許開票結束,無任何違規事件發生。
(二)上項選舉在社頭鄉泰安村設置投開票所1所,計需主任監察員1人,監察員3人,依據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本法於11月6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第59條第2項規定:監察員由候選人及政黨平均推薦,本次選舉候選人未推薦監察員,所需員額均由本會遴派,本會遴派主任監察員1人,監察員3人,共遴派4人,因人員已足,未置預備監察員,所有人員經指派於投票日依指定之投開票所,執行監察工作完畢。
(三)依據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置助選員」。本次選舉候選人均未申請設置助選員。
(四)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本次選舉登記參選之候選人有2人,各申請設立競選辦事處1所,經社頭鄉選務作業中心派員實地勘查,均無違反規定情事,本會於96年10月29日以彰選四字第0961250510號函請該選務作業中心通知候選人准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96年10月29日)起設立。
(五)另外,本會辨理員林鎮出水里第18屆里長補選,預訂於11月16日印製、分發選舉票,本小組指派陳委員廷墉執行監察工作。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雖已修正,但本項選舉公告發布在前,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併予說明。
玖、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社頭鄉泰安村第18屆村長補選當選人名單,提請 審定。
辦法:審定通過後,如期公告當選人名單並頒發當選證書。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有關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所選舉人投票之程序規劃,提請討論。
辦法:請就「二階段領票,一階段投票」及「二階段領票,二階段投票」等二種方式討論,並擇定一種方式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參採。
決議:從選務單純、省時、便民暨減少選務糾紛角度考量,建請採行「二階段領票,二階段投票」方式辦理。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本縣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本會增聘監察小組委員人選乙案,提請 追認。
辦法:追認通過後存查。
決議:同意追認存查。
散會:上午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