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258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間: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星期四)下午3時
貳、地點: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張瑞濱、張豐富、邱樟林、張曼莉、陳忠孝、黃信雄、魏平祺、唐栢松、柯育沅、蕭國肇、葉玲秀
肆、列席人員:柯明謀、吳淑玲、蘇坤堯、陳邦銓、吳月娥、張孝文(代)
伍、主席:張主任委員瑞濱 記錄:李江全
陸、主席致詞:(略)
柒、行政室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暨主席裁示)執行情形:
(如會議資料)
捌、報告事項:
一、總幹事工作報告(副總幹事代理)
(一) 本縣鹿港鎮頂厝里、溪湖鎮太平里第18屆里長補選經於97年5月31日投(開)票完竣,經開票結果鹿港鎮頂厝里長由郭廷祥先生得票1,172票當選;溪湖鎮太平里長由陳重存先生得票242票當選,其當選人名單提請審定。(如提案1)
(二) 本縣埤頭鄉陸嘉村第18屆村長補選,自97年5月19日起至5月21日止,分別由埤頭鄉選務作業中心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計有林福財、林忠正、江添財先生等3人完成登記(如提案2),其候選人資格,提請審定。
(三) 本縣埤頭鄉興隆村村長謝清江先生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禠奪公權3年,緩刑5年確定,業經埤頭鄉公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解除職務在案;花壇鄉三春村長顧振星先生因病去世,本會依彰化縣政府來函及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辦理補選,擬訂於97年8月2日舉行投票,並擬定補選相關議案(詳如提案3~11案),提請審議。
(四) 本屆縣(市)長任期將於98年12月20日屆滿,縣(市)議員任期將於99年3月1日屆滿,下屆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劃於98年12月10日前舉行。中央選舉委員會97年6月3日中選一字第0973100174號來函,徵詢各縣市下屆鄉(鎮、市)長選舉投票日是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劃與下屆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合併於98年12月10日前舉行投票合併乙案(詳如第15案),提請大會議決後函復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五)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97年5月28日中選一字第0973100157號函示:本屆縣(市)議員任期將於99年3月1日屆滿,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選舉區如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1年前發布之。各縣(市)下屆議員選舉區若有變更時應於6月30日前研提意見函復。
有關本縣議會下屆議員之選舉區經本會研議,擬仍維持現況為宜,全縣分為9個選舉區,各選舉區所轄之鄉(鎮、市)維持不變。並將本會研處案函請本縣議會及彰化縣政府表示意見後,另提大會決議;如本縣議會及彰化縣政府認同本會研處案,別無他案時,建請大會同意由主辦單位先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後,再提請大會追認。
二、監察小組工作報告
(一)本會辦理鹿港鎮頂厝里、溪湖鎮太平里第18屆里長補選,在5月31日投票後順利完成,本小組指派陳委員廷墉、蘇委員哲雄執行投票日監察職務,投票秩序良好。
(二)兩項補選分別在各該里設置投開票所4所、1所,計需主任監察員5人,監察員15人,依規定監察員由候選人及政黨平均推薦,本次選舉候選人推薦監察員8人,經查無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3條規定消極之情事,均予遴派,另遴補監察員5人、置預備監察員2人,總計本會遴派主任監察員5人,監察員13人,預備監察員2人,共遴派20人(統計表如附件),所有人員經指派於投票日依指定之投開票所,執行監察工作完畢。
(三)兩項補選登記參選之候選人均為4人,每人各申請設立競選辦事處1所(統計表如附件),經查均無違反規定情事,本會於97年5月26日以彰選四字第0971250422號函請各該選務作業中心通知候選人准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97年5月26日)起設立。
(四)本會將於6月28日舉行投票的埤頭鄉陸嘉村第18屆村長補選,訂於6月16日進行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另選票印製、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監察工作,本小組將指派王委員鐿霖担任。又本會擬於8月2日埤頭鄉興農村及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候選人政見稿、競選辦事處及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資格及遴派等事項之審查等,本小組指派陳委員廷墉担任。候選人登記截止、姓名號次抽籤、選舉票印製及競選活動期間、投票日等之監察工作,則視情形指派其他委員負責執行。希望這兩種補選,各項監察工作,都能夠順利完成。
玖、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鹿港鎮頂厝里、溪湖鎮太平里第18屆里長補選當選人名單,提請 審定。
辦法:審議通過後如期公告並製頒當選證書。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埤頭鄉陸嘉村第18屆村長補選林福財先生等3位候選人資格,提請 審定。
辦法:候選人資格審定後,函請埤頭鄉選務作業中心通知當事人參加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並如期公告候選人名單。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本會辦理「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埤頭鄉、花壇鄉公所、戶政事務所依所訂期限辦理,並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1.照案通過。
2.員林鎮出水里里長如在本補選選舉公告發布前獲准辭職,其補選事宜,請本會第一組洽員林鎮公所同意合併第3至11號案辦理。
第四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本會辦理「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應行注意事項」(草案),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埤頭鄉、花壇鄉公所、戶政事務所遵循辦理,並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公告之。
決議:照案通過。
第六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擬訂為新台幣2萬元整,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之。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七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選舉期間擬訂自97年7月1日起至97年8月15日止計1個半月,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埤頭鄉、花壇鄉公所查照。
決議:照案通過。
第八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公辦政見發表會擬不予辦理,提請 討論。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埤頭鄉、花壇鄉公所查照。
決議:照案通過。
第九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期間(自97年7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合計1個半月,擬成立第二組承辦選舉人名冊編造事務,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彰化縣政府指派民政處戶政科長及職員1人兼任。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本縣「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實施要點」1份,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埤頭鄉、花壇鄉選務作業中心查照。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花壇鄉三春村第18屆村長補選編印選舉公報要點」(草案)乙種,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知埤頭鄉、花壇鄉選務作業中心遵照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為辦理埤頭鄉陸嘉村第18屆村長補選投開票所設置地點,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如期公告。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三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本縣埤頭鄉陸嘉村第18屆村長補選候選人林福財等3名政見稿,提請審查。
辦法:審查通過後,函請埤頭鄉選務作業中心依規定刊登選舉公報。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四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擬訂「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辦理彰化縣埤頭鄉陸嘉村第十八屆村長補選候選人及政黨競選活動須知」(草案),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埤頭鄉選務作業中心轉知各候選人確實遵守。
決議:照案通過。
第十五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各鄉(鎮、市)第16屆鄉(鎮、市)長選舉投票日期,擬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劃與下屆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合併於98年12月10日前舉行投票,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參辦。
決議:關於本縣下屆(第16屆)鄉鎮市長選舉投票日原則上同意與下屆縣長、縣議員選舉合併於98年12月10日前舉行,惟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修法將本屆縣(市)長之任期延後與縣(市)議員之任期同時屆滿,俾使三項選舉合併同日舉行投票於法有據。
拾、臨時動議
動議一 提案人:張豐富 附議人:邱樟林、蕭國肇
案由:有關本縣議會下屆議員之選舉區劃分案,擬不予變更,俟本會函請本縣議會及彰化縣政府表示意見後,如無其他意見,建議同意由主辦單位先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後,於召開下次委員會議再提案追認,提請 討論。
辦法:如案由建議。
決議:照案通過。
動議二 提案人:張豐富 附議人:邱樟林、蕭國肇
案由:埤頭鄉陸嘉村第18屆村長補選,本年6月28日投票完成後,如僅有審定當選人名單一案,建議授權主辦單位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先行公告,俟召開下次委員會議再提案追認,提請討論。
辦法:如案由。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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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會:下午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