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23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 間: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星期四)上午10時
貳、地 點: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張豐富、魏和斌、邱樟林、楊振芳、曾榮造、吳燈波、陳忠孝、顧義孝、黃文和
肆、列席人員:倪燿鐘、林茂盛(代)、梁中原、吳淑玲、蘇坤堯、陳邦銓、吳月娥、王榮煌、梁誌銘、蔡金蓮(代)
伍、主席:楊主任委員玉珍 記錄:李文斌
陸、主席致詞:(略)
柒、行政室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暨主席裁示)執行情形:
(如會議資料)
捌、報告事項:
一、總幹事工作報告:
(一) 本縣第18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舉公告業於3月24日發布,登記候選人自今天起開始領表,4月9日至13日五天由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受理候選人登記。二項選舉登記候選人數預計將超過2,000人,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由縣內警察局、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單位協助查證,請縣警局鼎力協助辦理。
(二) 這次二項選舉本縣投開票所共設置808所,工作人員合計約10,500人,本會將分區辦理25場次投開票實務講習,使全體工作人員都能熟悉投開票作業內容並強調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投開票工作。
(三) 二項選舉之選舉票,本縣各鄉鎮市預計各97萬張,由本會代為辦理公開招標事宜,印製選票時還請縣警察局派員護衛,以維選票之安全。
(四)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區劃分案,本會原已決議以公聽會之第一號案送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參採,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月28日舉行公聽會;惟彰化縣議會洪麗娜等9位議員以書面建議本會將原決議案略作調整,以減少選舉區人口差距及增加選區立委之代表性乙案,提請本次委員會議討論。
二、監察小組工作報告:
(一) 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為便利本小組委員執行監察業務,乃訂定「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辦理本縣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監察小組工作項目一覽表」1種,本小組將依所訂時程,完成各項監察工作,以圓滿完成本次任務。
(二) 本次選舉本小組增聘委員30人,任期自95年4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包括常任委員5人本小組共35人,除彰化市派2位委員外,其餘各鄉鎮派1位委員進駐該區,另以每一分局區為一個責任區,推派責任委員1人,負責執行本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監察職務,未分派駐區之委員則輪流駐守本會受理(電話)檢舉案件,並隨時支援各分局區或處理突發狀況。
(三) 本次選舉本縣共設置投開票所808所,每一投開票所需監察員3至4名,每所以4名計算,總名額不得超過3232名,依規定通知候選人平均推薦,不足額則由本會派補。
玖、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本會辦理「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務工作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辦理選務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並函報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辦理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研習)會實施要點」(草案)壹種,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函報臺灣省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依吳燈波委員提議,由候選人或政黨推薦之監察員如未參加講習者,應通知其候選人或政黨,已利安排其人員補參加講習。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辦理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補充規定」(草案)壹種,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為辦理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變更,提請審議。
辦法:提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如期公告。
決議: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投票所編號104號改設蔡國鐘私宅一處,請業務單位正式行文彰化市公所確認設置之地點無誤。
第五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本縣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期間,本會增聘監察小組委員人選乙案,提請追認。
辦法:追認通過後存查。
決議:照案通過。
第六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由:擬訂「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辦理本縣95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或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抽籤要點」乙種如附件,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七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彰化縣選舉區劃分彰化縣議會洪麗娜等九位議員建議調整案,提請討論。
辦法:依委員會討論後之決議辦理。
決議:本案轉陳中央選舉委員會參考。
散會:上午11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