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第26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間:中華民國98814日(星期五)下午330

貳、地點:本會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張瑞濱、張豐富、邱樟林、張曼莉、陳忠孝、黃信雄、魏平祺、唐栢松、柯育沅、蕭國肇、葉玲秀

肆、列席人員:洪麗紅、吳淑玲、施淑寶、陳邦銓、蔡銘峰、吳月娥、王榮煌、梁誌銘、施麗芬(代)

伍、主席:主任委員瑞濱

                   記錄:李江全

陸、主席致詞:(略)

柒、行政室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暨主席裁示)執行情形:

(如會議資料)

捌、報告事項:

一、總幹事工作報告

(一)   本會第一組蘇組長於9791日榮退,其職缺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施科長淑寶調任,並於971121日到職。

(二)   本會辦理彰化縣議會第16屆(第9選舉區)議員補選、及線西鄉、溪州鄉第15屆鄉長補選暨各鄉鎮市第18屆村(里)長補選工作共計12次,至97731日已告結束,其各次補選之選務工作、監察工作紀要等,選舉實錄均已編印完成。

(三)   有關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下屆代表選舉,選舉區所轄村(里)是否需要變更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第1項但書「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屆滿1年前發布之」,爰此本會經於97829日彰選一字第0971250550號函請各鄉鎮市公所研處在案,至98212日止彙集各鄉(鎮、市)公所回函,各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之選舉區均維持不變(詳如提案5);惟部分鄉(鎮)之選舉區因人口自然增減,致各選舉區應當選名額可能會有變動

(四)   中央選舉委員會為應內政部研提103年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等7合一選舉可行性評估報告;於971117日中選一字第0970008485號函請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就1.選務工作人員遴派及調度。2.選舉經費編列。3.競選費用補貼。4.投開票作業。5.投票率及完成開票時間之估算。6.6651(縣市長、縣市議員、台灣省議會議員、台北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選後選務檢討。等六個面向研擬報告,本會經於97125日彰選一字第0971250595號函如期函復。

(五)   98年本縣議會第17屆議員;第16屆縣長;第16屆鄉(鎮、市)長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第389次委員會議決議,上開三項公職人員選舉,合併於98125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5時舉行投票。其投票時間下午延長1小時。本會經予函知彰化縣議會、彰化縣政府、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各鄉鎮市公所查照。

(六)   98年本縣議會第17屆議員;第16屆縣長;第16屆鄉(鎮、市)長選舉,本會及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辦理選舉期間,依中央選舉委員會9868日中選一字第0980002652號函9891日起至981231日止,計4個月。(詳如提案3

 

二、監察小組工作報告(召集人請假由第四組組長工作報告)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指示,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應增聘到35人,目前常任委員有5人,爰需再增聘30人,現正遴聘中。

 

玖、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臺灣省彰化縣議會第17屆議員;臺灣省彰化縣第16屆縣長;臺灣省彰化縣各鄉(鎮、市)第16屆鄉(鎮、市)長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辦理選務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並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各鄉(鎮、市)第16屆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擬訂為新台幣12萬元整,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之。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16屆縣長選舉;各鄉(鎮、市)第16屆鄉(鎮、市)長選舉,本縣各鄉(鎮、市)辦理選舉期間擬訂自9891起至981231日止計4個月,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請各鄉(鎮、市)公所查照。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擬訂本縣「各鄉(鎮、市)第16屆鄉(鎮、市)長選舉應當選名額暨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如附件),提請 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公告之。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第19屆代表(彰化市第17屆、伸港鄉第18屆)選舉之選舉區及所轄之村(里)維持不變,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發布選舉公告時發布之。

決議:照案通過。

 

第六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由:修訂「彰化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選舉選舉區劃分準則」為「彰化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選舉選舉區劃分作業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並函頒施行。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下午15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