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捐助經費分析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 單位:新台幣千元 ─────────────────────┬───┬─────────────┬──────────────────┬─────────────────────────────────────────────────────── │計 畫│ │ │ 捐 助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 │ │ ├────────────────────┬──────────────┬─────────────────── 捐 助 計 畫 │起 訖│ 捐 助 對 象 │ 捐 助 內 容 │ 經 常 門 │ 資 本 門 │ │ │ │ ├──────┬──────┬──────┼───────┬──────┤ 合 計 │年 度│ │ │人 事 費│業 務 費│其 他│營 建 工 程│其 他│ ─────────────────────┼───┼─────────────┼──────────────────┼──────┼──────┼──────┼───────┼──────┼─────────────────── 合 計 │ │ │ │ -│ 732,094│ 954│ -│ -│ 733,048 1.對團體之捐助 │ │ │ │ -│ 438,442│ -│ -│ -│ 438,442 0437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 │ │ │ -│ 438,442│ -│ -│ -│ 438,442 (1)3803601300 │ │ │ │ -│ 438,442│ -│ -│ -│ 438,442 政黨競選經費補助 │ │ │ │ -│ -│ -│ -│ -│ - [1]捐助各政黨競選經費01 │96-96 │各政黨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 │ -│ 438,442│ -│ -│ -│ 438,442 │ │ │五規定編列政黨競選經費補助。 │ -│ -│ -│ -│ -│ - 2.對個人之捐助 │ │ │ │ -│ 293,652│ 954│ -│ -│ 294,606 0475獎勵及慰問 │ │ │ │ -│ -│ 954│ -│ -│ 954 (1)3803600100 │ │ │ │ -│ -│ 48│ -│ -│ 48 一般行政 │ │ │ │ -│ -│ -│ -│ -│ - [1]退休(職)人員慰問金01 │96-96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 -│ -│ 48│ -│ -│ 48 (2)3803601100 │ │ │ │ -│ -│ 906│ -│ -│ 906 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 │ │ │ │ -│ -│ -│ -│ -│ - [1]退休(職)人員慰問金02 │96-96 │退休(職)人員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 -│ -│ 906│ -│ -│ 906 0476其他補助及捐助 │ │ │ │ -│ 293,652│ -│ -│ -│ 293,652 (1)3803601000 │ │ │ │ -│ 293,600│ -│ -│ -│ 293,600 選舉業務 │ │ │ │ -│ -│ -│ -│ -│ - [1]捐助執行選舉監察業務意外事01 │96-96 │執行選舉監察業務人員 │因應選舉期間,執行選舉監察業務人 │ -│ 475│ -│ -│ -│ 475 件慰問金 │ │ │員,因依據法令執行職務致有意外傷 │ -│ -│ -│ -│ -│ - │ │ │害時,給予適當慰問金。 │ -│ -│ -│ -│ -│ - [2]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競02 │96-96 │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 │ -│ 293,125│ -│ -│ -│ 293,125 選經費 │ │ │五規定,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僑居 │ -│ -│ -│ -│ -│ - │ │ │國外國民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 │ -│ -│ -│ -│ -│ - │ │ │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 │ -│ -│ -│ -│ -│ - │ │ │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 │ -│ -│ -│ -│ -│ - │ │ │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 │ -│ -│ -│ -│ -│ - │ │ │者,應補貼其競選經費,每票補貼30 │ -│ -│ -│ -│ -│ - │ │ │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 │ -│ -│ -│ -│ -│ - │ │ │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 -│ -│ -│ -│ -│ - (2)3803601100 │ │ │ │ -│ 52│ -│ -│ -│ 52 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 │ │ │ │ -│ -│ -│ -│ -│ - [1]捐助執行選舉監察業務意外事01 │96-96 │執行選舉監察業務人員 │因應選舉期間,執行選舉監察業務人 │ -│ 52│ -│ -│ -│ 52 件慰問金 │ │ │員,因依據法令執行職務致有意外傷 │ -│ -│ -│ -│ -│ - │ │ │害時,給予適當慰問金。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