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49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
二、地點:本會1樓第1會議室
三、主席:李召集人震淮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記錄:張念華
五、主席致詞:
各位委員、林總幹事、各位組長、主任先進大家早,今天小組召開第149次委員會議,首先感謝與會各位監察小組委員在百忙中撥冗參加本次會議,本次基層選舉在各位同仁不眠不休的努力下,圓滿達成任務,個人謹利用本次會議表達十二萬分之謝意,現在開始進行今天的議程。
六、業務報告:
(一)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
1.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
2.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
3.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
4.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
(二)主席裁示:
1.對司儀報告之「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資料,倘與會委員無意見,本項資料通過准予備查。
2.本次基層選舉在各位同仁齊心協力之下,事前周全規劃與整合,各與會委員均能全力配合,個人深表感謝。
(三)工作報告:(第四組王宗堂組長)
1.本會於
2.本會於
3.95年本縣八德市大宏里第4屆里長補選,各項監察職務之執行及政見稿等表件審查,均於規定時間內經召集人指派由委員審查,已順利執行完畢在案,另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均無違法案件之發生,順利完成補選監察業務。
4.本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暨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本會訂於
(二)主席裁示:
對王組長工作報告資料,倘與會委員無意見,本項資料通過准予備查。
七、討論提案:
(一)95年6月10日辦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票日,龍潭鄉選民張美蘭女士撕毀選票乙案,應如何裁罰,提請討論。
說明:
1.經本會第148次會議決議:不予裁處;但經本會第226次委員會議決議:「請業務單位要求龍潭鄉第868號投開票所之主任管理員及監察員加強報告書之說明,送本會業務單位審查後再議」(如附件二)。
2.檢附龍潭鄉公所函覆之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加強報告書之說明資料(如附件三)。
※李震淮召集人:
1.基於維護本會第一線監察小組委員的立場,本案在上次會議中曾充分討論過;當時為慎重處理本案,憑斷應為情有可原,建議不予處罰,但提報至選舉委員會議中的決議方式,有損壞本監察小組委員會之意見與功能之虞。
2.有關張美蘭女士撕毀選舉票乙案,請與會委員再提供卓見,共同深入討論後再共同決議之。
※王宗堂組長補充說明:
1.從龍潭鄉公所彙整函覆之主任管理員及監察員加強報告書之說明資料,應可看出選舉人張美蘭女士撕毀選票應非故意。
2.另從「選舉人違反選罷法報告書」之登記資料,本會選監小組委員已在其他欄勾選並註明其原因,顯係當場主任監察員與張美蘭女士雙方皆基於善意,不慎將選票撕毀。
※莊委員守禮補充說明:
1.選監小組委員應本於依法行政,維護選舉秩序公正為原則,故在處理本案時,亦應考量維護第一線選監小組人員之立場。
2.從所附資料來看,該投票所之主任監察員有介入制止選舉人張美蘭女士之動作,應可看出本案係在爭執過程,非選舉人(張美蘭女士)故意撕毀選票,建議不予處罰。
※楊委員碧城補充說明:
1.選監委員認真執行公務,需先衡量優先順序,基於法的立場來處理有關撕毀選票案件。
2.有關處理撕毀選票處罰案件,係基於鼓勵選舉人踴躍投票宗旨,執行職務時應避免因行為失當,影響選舉人出席投票之意願,本案當事人應非故意撕毀選票,宜從寬認定;另選監小組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情理法兼顧下,以公正第三人來處理選舉糾紛,以維選務公正、公平。
3.建議爾後處理相關案件時,承辦單位應儘量將個案提供充分資訊,並區分輕重緩急,供與會選舉監察小組人員憑斷,以避免本選監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未獲選舉委員會接受之情事發生。
4.本案若建議不予處罰,其不處分之理由部分請莊委員協助處理。
※江委員永忠補充說明:無意見。
※莊委員守禮補充說明:
1.上次選舉中本縣蘆竹鄉第366號投開票所選民歐占女士撕毀選票案,當事人曾提起訴願被中央選舉委員會駁回,當事人未提行政訴訟。
2.從本案例中,本選監小組委員會議在處理本案時,更應依法來執行為宜。
※林總幹事茂山補充說明:
1.就法的立場,本縣蘆竹鄉第366號投開票所選民歐占女士撕毀選票案,中央選舉委員會駁回當事人訴願,足堪本會之處分應屬正確。
2.本案若建議不予處罰,宜再提本會選舉委員會討論,有關不處分之理由部分請莊委員協助處理。
※李震淮召集人:
1.以後類似案件審議時,請承辦單位注意排列的優先順序,視情節輕重緩急為之,以避免影響選監小組委員會議之決斷效果。
2.選監人員本為公正第三人士,執行職務時應公私分明,具體反映事證,請承辦單位對「選舉人違反選爸法報告書」之內容再作修正,以供第一線執行人員據以執行。
3.希望大家合作辦好選務工作,本案經與會人員充分討論後,決議不予處罰,並請莊委員以法律觀點協助提供不處分之理由,提選舉委員會議裁核。
(二)決議:
經本會監察小組第149次委員會議決議:建議不予處罰。
理由:
1.本案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於書面資料中已詳述事實經過,經查主任監察員係基於職責所在,因恐選舉人業將選票撕毀觸法,故上前順手將選舉人手持之選票取回欲查看有無破損,惟該選舉人卻在選票離手之瞬間也出手擬將選票自主任監察員手中取回,該紙選票在二人同時出力拉扯下致選票一角遭到損毀。
2.本案經雙方當事人提出書面報告均與所述內容相符,造成撕毀選票之情節係選舉人及選務工作人員互相基於職責及本能之反應而致生,別無明顯可苛責之事實或顯見有「故意」撕毀選票之情形存在。
3.本案選票之撕毀既係雙方基於本能、善意之互相拉扯所致,已非單純基於選舉人單一之力量所生,故已無關選舉人之「故意」行為,而不符於「故意」撕毀選票之構成要件,故建議不予處罰。
4.檢陳龍潭鄉公所函覆之主任監察員及主任管理員加強報告書之說明資料(如附件)。
八、臨時動議:
(一)王宗堂組長:
本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暨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執行監察職務工作分配表如下:
1.觀音鄉:江永忠委員及莊守禮委員,候選人登記截止日期(
2.大溪鎮:楊碧城委員及楊初雄禮委員,候選人登記截止日期(
3.以上分工部分請各納編之委員盡力配合,競選期間亦請各轄區之委員多予管制,投票日當天(
(二)江永忠委員:建議與楊碧城委員對換轄區。
(三)楊碧城委員:同意與江永忠委員對換轄區。
(四)林總幹事:
再次代表本會主任委員感謝各位選舉監察小組委員鼎力協助,期使本次基層補選工作能圓滿達成。
(五)李震淮召集人:
照修正意見通過本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暨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執行監察職務工作分配表。
九、主席結論:
(一)再次感謝與會委員能在百忙中撥冗參與本次監察小組會議,並於會中踴躍發言提供建言,相信在與會委員齊心協力之下,應能使本次補選工作能順利推動。
(二)本次會議討論張美蘭撕毀選舉票之提案,經充分交換意見後,建議不予處罰,並檢附理由提縣選舉委員會議討論之。
(三)有關修正「選舉人違反選罷法報告書」,增列「非故意撕毀選舉票」乙項,請再酌修內容後,提會討論。
十、散會:中午12時10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