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48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本會1樓第1會議室
三、主席:李召集人震淮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記錄:張念華
五、主席致詞:
林總幹事、各位組長、各位委員先進大家早,今天小組召開第148次委員會議,首先感謝與會各位監察小組委員在百忙中撥冗參加本次會議,本次基層選舉在各位同仁不眠不休的努力下,圓滿達成任務,個人謹利用本次會議表達十二萬分之謝意,現在開始進行今天的議程。
六、業務報告
(一)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
1.95年本縣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登記候選人翁振富等378人暨本縣村里長選舉,登記候選人楊垂珍等954人,所提具政見稿、競選辦事處、助選員名冊等表件,除蘆竹鄉邱春香女士同時登記為二種選舉候選人,登記無效;大溪鎮第3選區代表候選人古德福、復興鄉第1選區代表候選人江璧雄、中壢市第3選區代表候選人黃金土等違反選罷法第34條第3款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外,其餘照案通過。
2.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更換競選辦事處登記書暨助選員名冊等至
3.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號次抽籤已請各位委員到場監察執行職務,已順利完成。
4.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及選票監印本小組委員,已依表訂時間親自到場執行職務完畢。
5.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票日(
6.94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選舉
7.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之資格,經審查通過,並函知各鄉鎮市公所通知講習後聘派。
(二)主席裁示:
1.對司儀報告之「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資料,倘與會委員無意見,本項資料通過准予備查。
2.本次基層選舉在各位同仁齊心協力之下,事前周全規劃與整合,各與會委員均能全力配合,個人深表感謝。
(三)王組長報告:
1.95年本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增減競選辦事處或變更其地址登記截止時間為
2.95年本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票日上午8時各監察小組委員均依原分配監察區於各警察分局集合執行監察職務,常任委員駐會即時處理選舉檢舉案及突發事件,由於基層地方選舉競爭較為激烈,投票當日民眾檢舉案件較多,各轄區委員均能盡速前往處理使選務順利完成,感謝各位委員之辛勞與盡職。
七、討論提案:
(一)討論:
※李震淮召集人:
有關四項撕毀選舉票案件,請與會同仁提供卓見,共同深入討論後再共同決議之。
※呂芳雲委員補充說明:
有關第一案發生時本人到場瞭解情況,當事人(
※涂永光委員:
1.本會監察小組位階為何建請說明。
2.本監察小組以前曾決議一件撕毀選票案件不罰,何以提報委員會議仍予處罰併請說明。
3.以後有關選舉期間發生撕毀選票情形,建議各委員先行自行判斷後,如非有必要建議可本於職權自行裁斷以避免造成本小組委員會議審查時之負擔。
※莊守禮常委:
1.本會監察小組之位階等同於法院檢察機關,委員會議則等同於法院,其位階兩者並不相同,監察小組委員基於職責仍應秉公處理,作適當處理及紀錄,並提會討論後,再報請本會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裁罰權。
2.有關撕毀選票情形,監察小組委員應本於職權處置,若有選舉票撕毀情形,仍應要求各投開票所據實填載,不應擴大權限自行處斷。
3.本案依據呂芳雲委員所述案情內容,建議本監察小組委員會議,酌情予以考量。
※楊碧城常委:
1.有關撕毀選舉票之情形,建議尊重現場監察小組委員之意見處理,以求公允。
2.就呂芳雲委員所述情形,當事人為外籍人士在台設籍第一次行使投票權,個人同意呂芳雲委員之處理建議。
※巫坤螢委員:
1.選舉已實施多次,若以無意撕毀選舉票而不予處罰,難以樹立選舉公平、公正之標準,建議仍應予以處罰。
2.就本案書面資料所述既以印章圈選應屬有意而非無意間撕毀選舉票,個人不同意呂芳雲委員之處理建議。
※馮錦榮委員補充說明:
1.有關第二案發生時,本人到場瞭解情況,當事人(
2.有關第三案發生時本人到場瞭解情況,當事人(謝耀生先生)係外籍來台定居人士,將鎮民代表選舉票撕毀,係因當事人不諳選舉法規誤觸罰則,建請考量當事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並於事發後深具悔意,基於微罪不罰之原則,建議免予處罰。
※張豐清委員補充說明:
有關第四案發生時,本人到場瞭解情況,當事人(
※涂永光委員:
基於公平性原則,就建議全部免予處罰,如非有必要建議可本於職權自行裁斷以避免造成本小組委員會議審查時之負擔。
※管榮炮委員:
建議予以表決處理。
※李震淮召集人:
前述四項討論提案,經與會委員充分交換意見,本人在此建議考量各當事人均因無意間撕毀選舉票而誤觸罰則,當事人均有悔意,並就各委員會中所提供之意見,基於微罪不罰原則,四項撕毀選舉票部份,建議均不予處罰。
(二)提案:
1.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
說明:
(1)依據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伍仟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蘆竹鄉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名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決議:建議不予處罰,並提本會委員會審定。
2.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
說明:
(1)依據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伍仟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楊梅鎮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名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決議:建議不予處罰,並提本會委員會審定。
3.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
說明:
(1)依據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伍仟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楊梅鎮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名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決議:建議不予處罰,並提本會委員會審定。
4.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
說明:
(1)依據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伍仟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龍潭鄉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名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決議:建議不予處罰,並提本會委員會審定。
八、臨時動議:
(一)王明性委員:
本次基層選舉僅有復興鄉舉行公辦政見會,建議爾後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候選人同意才舉辦,另建議倘因天候不佳,基於安全考量,建議予以取消。
(二)江永忠委員:
1.本次撕毀選舉票四件,基於微罪不罰之原則,建議均不予處罰。
2.建議爾後要求印刷廠協助印製撕毀選舉票處罰之警告標語,並張貼於投開票所處,以收警惕之效。
(三)涂永光委員:
1.印製選舉票時應考量安全性,本次印製選舉票期間適逢豪大雨,神才印刷廠差點淹大水損及選票印製,建議應於爾後招商印製選舉票時將安全列入考量。
2.印製選舉票期間,賜蒙警察、消防等單位鼎力協助,安全防範得宜,應予嘉勉。
(四)蔡榮德委員:
1.本次基層選舉大型競選廣告物之拆除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並無罰則(僅在現行廣告物管理辦法中敘明不得妨礙交通、公共安全等規定之並無具體有效之處罰),建議修法改善。
2.基層選舉時各候選人競選辦事處離投開票所太近應如何處理,建請上級予以明訂。
(五)管榮炮委員:
本次基層選舉中八德市淹水,候選人則搭帳蓬提供選民避雨,恐有變相競選之疑,建議研予妥處。
(六)林總幹事:
1.再次代表本會主任委員感謝各位監察小組委員鼎力協助,使本次基層選舉圓滿達成任務。
2.本次選舉期間所發現之缺失如印刷廠淹水、競選辦事處地點之選定與投開票所太近等因法規不足,擬於會後研議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議修法。
3.未來儘可能要求各鄉鎮市公所,應詳細調查轄內可提供之投開票所之地點,除非已無適當場所可選定外,應儘可能避免選在民宅處,避免徒增困擾。
4.有關候選人伺機(下雨)在投開票所附近搭設帳蓬部份,目前法規中並無明確規範,但為維持選舉公平性,擬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反映。
九、主席結論:
(一)首先再次感謝與會委員能在百忙中撥冗參與本次監察小組會議,並於會中踴躍發言提供建言,相信在與會委員齊心協力之下定能於本次選舉工作能順利推動。
(二)本次討論四件撕毀選舉票之提案,因到場之委員各自陳述意見及說明各當事人事後甚表悔意,經與會同仁充分交換意見後,均建議不予處罰,並列入委員會議討論之。
(三)再次感謝與會同仁在選舉期間,不辭辛勞使本次基層選舉圓滿達成。
(四)有關與會委員建議之事項與高見,請總幹事等人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反映,以求選舉運作日趨完善。
十、散會:中午12時5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