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46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桃園縣政府6樓601會議室
三、主席:李召集人震淮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記錄:張念華
五、主席致詞:
林總幹事、呂副總幹事、各位組長、各位委員先進大家早,今天小組召開第146次委員會議,首先跟與會委員報告,原陳總幹事於
本年6月10日舉辦各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活動,本會原5位常任監察小組委員,經奉台灣省選舉委員會通過增聘30位委員,任期自
六、林總幹事致詞
本人於
七、業務報告
(一)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
1、九十四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選舉
2、上述撕毀選票案,本會已依據上次監察小組會議之決議,於
3、另莊委員守禮所提臨時動議:九十四年三合一選舉投開票日發生2件撕毀選票,其ㄧ桃園市第103投票所撕毀選票,本會要求警察機關提供相關偵訊筆錄,惟警方均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提供資料;另一蘆竹鄉撕毀選票部份,警方則提供相關偵訊筆錄,上開2案雖同涉刑法妨害投票罪,警察機關作業程序卻不同調。爾後如遇撕毀選票案件應先有相關作業程序以利本會選務處理依據。後依本會第222次委員會議決議暨
(1)如有涉及刑責部份應依司法機關之程序辦理,無涉及刑責部份則請警政單位做完筆錄移送本會監察小組處理,證人部份因涉及選務工作之進行,故請警政單位隔日再作筆錄,以免影響選舉之進行。
(2)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應即刻向本會及該管選務作業中心通報,本會將立即通知派駐所轄分局之監察小組委員前往投開票所,即會同選、監、檢、警人員到場處理。經瞭解現況實情後,立即請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會同以書面報告撕毀選票之經過及處理情形,並於開票結束後送交該管選務作業中心,儘速傳真或送達本會。為免影響投開票所投開票選務之進行,凡未經本會同意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均應不得擅離職守,以維護投開票所選務之進行。
4、警察局保安民防課楊課長:
(1)有關上次監察小組會議時莊委員守禮所提臨時動議之撕毀選票案件,因已移送司法機關偵查中,基於偵查體系不公開之原則,若屬違反刑事責任部份,因需掌握當日案件必需依限完成並予移送法辦之時效,故建議於投開票所附近適當處所,在不影響投開票所正常運作下,完成筆錄之製作。
(2)上次選舉中有關蘆竹鄉撕毀選票部份,本局已收到法院判決不起訴處分判決,近日內將依規定檢附有關資料函送本會,俾利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處理。
5、王組長:
(1)依據上次會議決議有關撕毀選票處理方式,倘為當事人者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處理;若係撕毀他人選舉票之部份因涉及刑事責任,則依規定請警政單位儘力配合在不影響投開票所選務作業之下,能儘速完成筆錄製作。
(2)有鑑於上次選舉2件撕毀選票案之經驗,縣政府警察局所轄兩個警察分局處理方式不一,標準為何?難以界定,建議縣政府警察局能於辦理投開票所警衛員講習時,要求所屬人員能有統一作法,以免重蹈覆轍之憾。
6、莊委員守禮:
(1)上次三合一選舉過程中所發生2件撕毀選票案,縣政府警察局所轄兩個分局處理方式不一,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之標準為何?難以界定,建議縣政府警察局能訂定統一標準通知所屬成員周知,以免重蹈覆轍之憾。
(2)尤其當次投票日所發生撕毀選票案,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部份?本人在場曾要求警政單位應儘速向地檢署報告請示輪值檢察官後據以憑辦,但因執勤人員對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難以釐清責任,致造成選務作業不便,建議警政單位對移送法辦之標準能有一套完善標準,以利選務作業之遂行。
7、警察局保安民防課楊課長:
(1)有關刑事責任部份係由檢察官認定,以為評斷,故選舉過程中若遇撕毀選票情事,請本會於通知派駐所轄分局之監察小組委員前往投開票所,即會同選、監、檢、警人員到場處理,以爭取時效。
(2)對移送法辦之標準能有一套完善作業程序規定,本局當配合辦理。
8、主席裁示:
有關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請依與會委員與同仁發言意見修正後,准予備查。
(二)王組長報告
1、九十五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本會原5位常任監察小組委員,經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增聘30位委員(如后名冊)。任期自
2、九十五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本會已於
3、九十五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暨政黨宣傳車旗幟,候選人旗幟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製發,代表選舉每一候選人各3支、村里長選舉每一候選人各1支。政黨旗幟由本會製發每一政黨各10支,其顏色將比照上屆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顏色,「代表為淺綠底黑字」、「村里長為黃底黑字」、「政黨為淺綠底黑字」辦理。
4、補充說明:與會委員請於選舉活動期間,手機(大哥大)保持正常開機,以利選務工作之聯繫。
(三)主席裁示:
有關王組長報告內容,與會委員均無異議,准予備查,並請與會委員配合辦理。
八、討論提案:
(一)九十五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監察小組以何種方式分派職務,請討論。
說明:依據台灣省暨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人員執行監察職務手冊第伍點第一項規定,委員經分派定至鄉鎮市執行監察職務後,應即前往該地區切實執行其職務,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應加強監察工作。
參考意見:擬依本縣警察分局轄區,劃分成八個監察區,每分區分配二位以上監察小組委員協同執行監察業務。
補充說明(王組長):原表列監察區(五)-平鎮與龍潭,因龍潭分局已成立,故原執行監察職務工作分配表,平鎮市轄區為邱和興及黃教文兩位委員,龍潭鄉轄區為黃俊民及張豐清兩位委員,其餘不變,本會於會後逕予修正之。
決議:照補充說明之修正意見通過。
(二)九十五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及政黨撤回推薦截止時間,如何執行監察職務,請討論。
說明:1.依據台灣省暨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人員執行監察職務手冊第伍點第六項規定,候選人登記時間截止時,監察小組委員或由選舉委員會指派之人員應蒞場監察。
2.候選人登記截止時間為
參考意見:擬定監察分配表。
決議:照案通過。
(三)九十五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所繳送之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登記書、助選員名冊等,應如何初審,請討論。
說明:依據台灣省暨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人員執行監察職務手冊第參點第四項第(一)、(二)款規定,由召集人指定委員初審後,提監察小組會議複審,並將審查結果提報委員會。
參考意見:1.本會預定於5月10日前召開監察小組第147次委員會議,屆時擬依監察區分組排定之初審後再提會複審,擬排訂初審表。
2.請各監察小組委員於受理登記(
補充說明(王組長):本次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因候選人甚多,委員審查各候選人政見稿等資料,表訂排值之監察小組委員,請務必先至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查核作業,以利後續會議之進行。
決議:照補充說明之修正意見通過,並請各位委員配合執行。
(四)九十五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本縣適宜提供候選人競選活動之場所一覽表草案,請審查。
說明:1.場所經各鄉鎮市公所提供120所。
2.各場所並經警察機關會勘同意在案。
補充說明(王組長):本次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適宜的活動地點,係經鄉鎮市公所會同管區警員及場地所有權人同意後,共計有120處(其中桃園市10處、八德市10處、龜山鄉15處、蘆竹鄉8處、大園鄉8處、大溪鎮9處、復興鄉3處、中壢市9處、平鎮市15處、楊梅鎮8處、龍潭鄉8處、新屋鄉14處、觀音鄉3處),均已先期完成請參考。
決議:照案通過。
(五)九十五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如何遴派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提請討論。
說明: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推薦及服務規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2.各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候選人或政黨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本縣選委會監察小組遴選下列人員聘派之:(1)地方公正人士(2)各機關學校人員(3)大專院校成年學生。
參考意見:1.各投開票所置監察員1至3人,由候選人平均推薦。
2.主任監察員及候選人或政黨推薦監察員不足額者,擬請各鄉鎮市公所依說明遴選適當人員,報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會議通過後聘派之。
決議:照案通過。
(六)擬定辦理九十五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及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名額時抽籤要點草案乙份,請審議。
補充說明(王組長):本要點係供辦理九十五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及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名額時之用,然按往例均先行協調並無運用本要點之情形,但因上級規定故需擬訂本要點以備不時之需。
決議:照案通過。
九、臨時動議:無
十、主席結論:
(一)首先再次感謝與會委員能在百忙中撥冗參與本次監察小組會議,並於會中踴躍發言提供建言,相信在與會委員齊心協力之下定能於本次選舉工作能順利推動。
(二)本會將於4月底遷至桃園市成功路3段115巷100號專屬辦公場所,本人曾隨主任委員至新辦公廳舍視察,由於本會同仁的熱心與周詳規劃,屆時將有一處專屬本監察小組辦公處所,歡迎與會委員能撥冗共襄盛舉。
(三)依據承辦單位規劃,本監察小組下次委員會議,將訂於5月10日前召開,屆時在新的辦公廳舍的會議室中舉行,歡迎與會同仁撥冗出席與會。
(四)適逢本會新辦公廳舍落成啟用,本人利用此一會議時機,建議由各與會委員共同出資製作匾額一面,懸掛於新辦公廳舍專屬本監察小組辦公處所,並請王組長協助完成。以期共同慶祝本會新辦公廳舍落成啟用。
十一、散會:中午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