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54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本會1樓會議室
三、主席:李召集人震淮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記錄:張念華
五、主席致詞:(李召集人震淮)
今天小組召開第154次委員會議,感謝與會各位監察小組委員能在百忙中撥冗參加本次會議,期透過本次會議中,能踴躍發言提供寶貴意見,使選務工作能圓滿無瑕,本次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在各位常務委員及本會同仁齊心協力的努力下能圓滿達成任務,現在開始進行今天的議程。
六、業務報告:
(一)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
1.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分區執行監察職務工作分配表案,經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照承辦單位(本會第四組)所擬監察小組委員分區執行監察職務工作分配表通過。
2.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時間,應派請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案,經徵詢與會委員意見,由本會常務委員莊守禮及楊初雄等兩人屆時至本會執行監察職務。
3.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所繳送之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登記書等資料,監察小組委員審查工作分配表案,經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照承辦單位(本會第四組)所擬監察小組委員審查工作分配表通過。
4.辦理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如何遴派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案,經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照本案參考意見通過。
(二)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准予備查。
(三)工作報告:
1.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相關法規:
(1)
*本要點因屬地方政府自治規則,需經縣務會議通過及報縣議會備查後施行,本案目前已完成草案擬訂,俟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2)俟本會接獲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函頒「桃園縣公職人員選舉懸掛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即予轉發本會各委員、本次立法委員各參選人及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知照配合辦理(規劃期程預計於
2.宣達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規定:
(1)「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修正條文:
為因應
(2)「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修正條文:
為因應
3.候選人應於登記時間申請設立競選辦事處: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款:「申請登記為區域、原住民選舉候選人,應備下列表件:「設競選辦事處者,其登記書」,意旨候選人申請設立競選辦事處,應備妥登記書表件,而於候選人申請登記之同時,未繳送競選辦事處登記書者,視為不設置。嗣後再行提出者,依規定應不准予設置。候選人登記申請後增減或變更其住址,雖公職人員選罷法及其細則並無明文規定,其申請增減或變更其地址之時間,不受限制。
4.選舉期間違反選務之監察業務:
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期間競選造勢活動,日趨白熱化,候選人於本縣各選舉區舉辦集會遊行之造勢活動,如有涉及違反選務相關規定爭議時,惠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及各分局逕行通知本會監察小組各監察區委員,到場依權責執行職務。
5.政黨推薦監察員講習:
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講習會,本會預定於
(四)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准予備查。
七、討論提案:
(一)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登記候選人李鎮楠等21人,所提具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登記書表件(如附件三)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2.候選人李鎮楠等21人所提具之政見稿已請莊委員守禮及楊委員初雄於
3.候選人李鎮楠等16人設立競選辦事處計35處,經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初審結果均符合規定。
黃總幹事補充說明:
附件三「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政見稿暨競選辦事處登記書審查表」-第3選舉區編號4「雷由靖」,因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8款情事「仍在褫奪公權期間」候選人資格不符,不予審查其政見稿暨競選辦事處,請逕予刪除。
王副總幹事補充說明:
本資料已先行初審,請與會各委員按各責任區逕行再行審查無誤後,於「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政見稿暨競選辦事處登記書審查表」內「監察小組委員(簽章)」欄內簽名。
決議:本案經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照黃總幹事補充說明,除
(二)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設立競選選辦事處申請增減或變更其地址,應如何審查,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
2.前案原經本會監察小組審核通過後,若候選人申請增減或變更競選辦事處時(意旨業經審查通過後至截止時間
參考意見:
(1)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2)請本會監察小組推派委員擔任複審工作。
決議:本案經徵詢與會委員意見,至截止時間(
(三)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號次抽籤,應派請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項規定辦理。
2.時間:
3.地點:設於本會第一會議室。
決議:本案經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請本會監察小組楊常任委員碧城及李常任委員訓求蒞會執行監察職務。
(四)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應派請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項規定辦理。
2.附本次選舉本縣電視政見發表會日程表供參。(附件四)
參考意見:
請推派委員擔任監察職務。
第三組陳組長補充說明:
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係以各候選所填問卷為規劃,日程安排以上午1場、下午2場原則,其中第1、3、6選區為個別發表政見會(
決議:本案經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請本會監察小組李常任委員訓求(
(五)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印選舉票及公投票,本小組委員應如何執行監察職務,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項規定辦理。
2.選舉票印製尚未確定廠商,俟招商確定後再行函轉各委員。
參考意見:
附本次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印選舉票輪值表 (草案)供參(附件五)。
決議:本案經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於印製廠商招標確定後,請再行函知各與會委員知照,並請依監印選舉票及公投票輪值表執行職務。
(六)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項規定辦理。
2.附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乙份。(附件六)
參考意見:
依監察小組委員分區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本案經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請本會與會委員依分區執行工作分配表,於投票日當天至各分局執行職務。
(七)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本縣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資格,請審查。
說明:
依據投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修正第三條規定辦理。
參考意見:
本次選舉規定由本會遴派之主任監察員陳瑞蘭等992人及中國國民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呂春松等992人;民主進步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賴秋燕等918人,合計1910人。臺灣團結聯盟未推薦監察員。政黨於各投開票所推薦之監察員不足二名時,由本會擬依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所送之參考名冊遴聘。(附件七)
決議:本案經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照案通過並請函知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及各推薦政黨轉知參加本會所舉辦之講習,並於講習後聘用。
八、臨時動議:無。
九、補充說明:
黃總幹事致詞:
李召集人、各委員,大家好!依
十、主席結論:
最後,再次感謝各與會委員與同仁能在百忙中撥冗參與本次會議,並於會中踴躍發言提供建言,相信在各與會委員及黃總幹事的領導與本會同仁齊心努力下,應能使下次選舉工作能順利推動,並預祝與會同仁身體健康、快樂!
十一、散會:上午11時30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