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64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本會1樓第1會議室
三、主席:李召集人震淮(請假)楊碧城委員 代理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記錄:張念華
五、主席致詞:(楊委員碧城代理)
副總幹事各與會監察小組委員及本會同仁大家好,李召集人因另有要公不克出席,本人很榮幸代為主持本次會議,首先感謝與會各位監察小組委員能在百忙中撥冗參加本次會議,經司儀報告出席人數已達法定人數,現在本人在此宣布開會。
監察小組委員為選務工作第一線執法人員,工作極為繁重,幸賴各與會委員在選舉期間皆能秉公處理,使歷次選務工作能順利完成,備受上級機關肯定並亦在此恭喜各與會委員獲得聘任擔任本次基層選舉監察小組委員職務,併亦在此感謝本會主任委員、總幹事等長官對於法令規定明確指示及尊重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使工作能圓滿完成。
今天本小組召開第164次委員會議,旨在討論
六、業務報告:
(一)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
98年縣議員候選人
(二)主席裁示:
本報告資料經徵詢在場委員均無意見,准予備查,併請副總幹事代表總幹事致詞。
(三)總幹事報告(由副總幹事代表致詞):
1.99年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已於本(99)年4月1日發布選舉公告,在此要特別提醒各位委員及選務工作夥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及第110條規定,選舉公告發布後,選舉委員及所有選務工作人員,不得有公開為候選人助選之行為,違者
2.本次選舉援例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3.本縣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時間(本年
4.至如何遴派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案及候選人及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超過該投、開票所規定名額,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辦理公開抽籤之要點,尚請與會委員本著專業討論審議之。
(四)黃組長妙兒報告:
1.98年縣議員候選人
2.99年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除本會5位常任監察小組委員外,中選會核定本會於本次選舉期間(
(五)主席裁示:
本業務報告經徵詢在場委員均無意見,准予備查。
七、討論提案:
(一)本縣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分區執行監察職務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4項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5條規定辦理。
參考意見:擬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之分局轄區,分為10個監察區,每分區2名以上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無意見後,照案通過。
(二)本縣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時間,派請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4項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5條規定辦理。
2.
決議:
1.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無意見後,照案通過。
2.至於負責那個鄉(鎮、市)公所,請各責任區之小組委員自行協調,並請準時在
(三)本縣99年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如何遴派投開票 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案,提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暨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規定辦理。
(1)主任監察員之遴選派: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項:須為現任公教人員,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2)監察員之遴推薦:依據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以外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以各該選舉區為單位,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候選人平均推薦數有小數時,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如候選人或政黨實際推薦監察員之總數超過監察員名額時,以抽簽定之。另經中選會
2.各投開票所候選人或政黨推薦不足額2名之監察員時,由本縣選委會遴選下列人員聘派之:(1)地方公正人士(2)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3)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參考意見:
1.各投開票所置監察員2至3人,由候選人或政黨推薦。
2.候選人或政黨推薦監察員不足額者,擬請各鄉鎮市公所依說明遴選適當人員,報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會議通過後聘派之。
決議:
1.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無意見後,照案通過。
2.請各負責之委員務必配合各鄉(鎮、市)公所之需求,準時到場執行有關候選人或政黨推薦監察員抽籤工作之監察職務。
(四)擬定99年本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及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抽籤要點草案乙份,請審議。
第四組黃組長妙兒補充說明:
本要點係依據前一提案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規定辦理,若各鄉(鎮、市)公所有實際推薦監察員之總數超過規定監察員之名額時,請各責任區之小組委員到場執行「候選人及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抽籤工作」之監察職務。
副總幹事補充說明:
本要點僅在各政黨或候選人推薦之監察員都選在同一投開票所時,因名額超過時才依本要點之規定抽籤方式處理,就歷次選舉經驗尚無實施情形,應屬備而不用之規定。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無意見後,照案通過。
八、臨時動議:
徐委員鴻元:
(一)建請加強對候選人在競選文宣廣告文字用語之宣導與講習,使候選人能瞭解選舉相關法規及責任,以免觸法受罰或造成本小組委員執行公務之困擾。
(二)建議選舉票之印刷廠能儘量選在本縣境內,以免造成治安之負擔。
涂委員永光:
有關徐委員之建議,實屬必要,建議承辦單位能彙整選舉相關法規及應遵循與注意事項,配合辦理講習或發文給各候選人知照宣導守法觀念,以利選舉期間能順利執行。
黃組長妙兒補充說明:感謝兩位委員所提寶貴意見,惟無論刑事罰或行政罰,任何人均不得以不知法律而免罰,當然也包括候選人及政黨在內,然本會很樂意在候選人登記截止後,將彙整選舉相關法規,另函送各參選人知照。
八、主席結論:
有關臨時動議徐委員及涂委員臨時動議所提之寶貴意見,請本會同仁研議彙整後依黃組長之說明辦理,另徐委員所選票印刷廠儘可能在本縣境內部分,受限於政府採購法之限制,請本會承辦單位研議參採。
最後,本人再次代表李召集人在此感謝各與會委員能在百忙中撥冗參與本次會議,並於會中踴躍發言提供建言,相信在各與會委員及黃總幹事的領導與本會同仁的齊心努力下,並預祝與會人員身體健康!家庭幸福、美滿!
九、散會:下午2時50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