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59次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星期二)上午10時整
貳、會議地點:本會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李召集人震淮
紀錄:張念華
肆、與會人員:詳如簽到名冊
伍、會議內容:
一、主席致詞:
(一)個人在此首先感謝各與會委員能在百忙中,撥冗參加本次會議,也希望大家能秉持以往團隊合作之精神,共同協力分工完成年底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任務。
(三)期望大家在會中能踴躍發言,提供寶貴意見,期使本次選務工作能進行順暢,本次出席已超過半數,本人現在宣布開始今天議程。
二、業務報告:
(一)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
1.本次98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分派案,已依議決將本會小組委員分區執行監察職務分配暨相關單位聯繫表函送各鄉(鎮、市)公所暨有關單位,請全力配合執行監察職務。
2.98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案,已依議決案順利執行完畢。
3.98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所繳送之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登記書、主任監察員暨監察員資料之審查案,經議決請小組委員依小組分區職務分配表執行監察職務,並於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4.98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如何遴派案,已依議決函請各鄉(鎮、市)公所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造具推薦名冊,另政黨推薦監察員名冊部分,一併由小組會審。
(二)黃組長報告
1.98年本縣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各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為慎重起見,已於候選人登記期間分次函請各鄉鎮市公所查明是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第2項(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以利本監察小組會議之審查。
2.98年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參加職務講習,預訂於
3.本會選舉期間遴聘27位委員中,曾文福委員因工作繁忙於
(三)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及第四組「工作報告」,准予備查,並在此感謝涂委員永光鼎力協助如期至觀音鄉選務作業中心執行監察職務。
四、討論提案:
(一)98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登記之候選人吳志揚等132人所提具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等表件審查案(審查表如附件一),請討論。
說明: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5條及第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辦理。
2.(1)98年桃園縣縣縣長選舉登記候選人計有吳志揚等3人。
(2)98年桃園縣縣議員選舉登記候選人計有黃婉如等101人。
(3)98年桃園縣鄉(鎮、市)長選舉登記候選人蘇家明等28人
3.候選人吳志揚等132人申請設置競選辦事處共188處,繳交政見稿共132份。
黃組長補充說明:
1.年底三合一選舉共有132位參選人,競選辦事處計188處,已於會前函請各鄉(鎮、市)公所查核確認無誤,經初核並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之相關規定。
2.有關各參選人之政見稿部分,共計132份經初核均符合規定,均未超過600字,未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5條之相關規定,如經各委員審定無誤後,請在資料上簽名確認於會後交本會工作同仁彙整,並在此建請准予刊登在本選舉公報上。
決議: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宣布本案照案通過。
(二)98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登記期間候選人申請設立競選選辦事處之後,申請增減設置或變更其地址之審查案,請討論。
說明: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2款規定辦理。
2.前案候選人設立競選選辦事處地點經本監察小組會議審核通過後,倘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審查通過後截至
參考意見:
1.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2.擬授權莊委員守禮審查。
決議: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宣布本案照案通過,有關各參選人之增減或變更競選辦事處,併請依處理原則辦理。
(三)98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本縣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之資格案,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
2.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之資格表件審查案(審查表同附件一)。
參考意見:
1.本會遴派之主任監察員邱垂霖等1﹐000人(主任監察員名冊如附件二)。
2.政黨推薦監察員:中國國民黨推薦楊聰明等1﹐000人(足額),民主進步黨簡吳碧雲等932人(不足68人),不足額部份,擬依鄉鎮市公所遴選預備監察員名冊中遞補。(監察員名冊如附件三)
3.前二項之投開票所監察員名冊等資料業經本會初審符合規定。
4.政黨推薦之監察員,俟於本會
決議: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宣布本案照案通過。
(四)98年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號次抽籤,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案(如附件四),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辦理。
2.預定執行監察職務時間:
(1)縣長:
(2)縣議員:
(3)鄉(鎮、市)長:
3.執行監察職務地點:
(1)縣長及縣議員於桃園縣政府地下室二樓大禮堂。
(2)鄉(鎮、市)長於各鄉(鎮、市)公所(選務作業中心)。
4.
決議: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宣布本案照案通過。
(五)98年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派請監察小組委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辦理。
2.
黃組長補充說明:
1.有關98年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桃園縣公辦政見發表會,需待明(21)日召開第240次委員會議討論後確定,經初步查證鄉(鎮、市)長及縣議員除平鎮及桃園市選區外,未辦理政見會,餘需舉辦公辦政見會。
2.公辦政見會部分,縣長概定於
決議: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宣布本案照案通過。
(六)98年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選舉票印製期間,小組委員執行監印選舉票職務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辦理。
2.選舉票印製之採購程序尚在辦理中,俟得標廠商確定及如印製起迄時間有變更,另函各小組委員知照。
參考意見:檢附本次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印選舉票輪值表
(草案)供參(附件五)。
黃組長補充說明:
1.有關本次三合一選舉選舉票印製部分,目前仍在招商中,俟完成後簽訂契約執行印製工作。
2.有關本次選票印製工作均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本會相關規定執行。
3.監察小組委員依規定需到場執行監印工作,各各與匯蝙附件五之輪值準時到達印刷廠執行職務。
徐委員鴻元:簽約之印刷廠不能有違章建築定,請納入合約規範中,以符規。
決議:主席徵詢與會委員意見後,宣布本案照案通過。
(七)98年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投票日(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辦理。
2.檢附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乙本(附件六)。
參考意見:依監察小組委員分區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宣布本案照案通過。
五、臨時動議:
(一)涂委員永光:本次三合一選舉有關參選人之學歷大學以上必須附畢業證書,部分參選人因未完成學業或未提供畢業證書,僅能列入經歷欄,似嫌不妥建議應予統一律定。
(二)陳玉明組長(第三組):
1.有關學歷之規定,係依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規定辦理,至於經歷部分,並未予以明確規定,不能逕行刪除其內容。
2.此次係第一次實施,有關參選人在政見稿上之經歷部分,只能忠實刊登由選舉人自行判斷,本會將另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釋示明定。
(三)呂委員芳雲:有參選人邀請本人擔任其後援會榮譽委員,個人以擔任選務人員,雖再三謙辭仍未果,因係非本人意願,在此先向報備,以免觸法受罰。
(四)第四組黃妙兒組長:
1.請各委員在政見稿等資料上先行審閱無誤後簽章。
2.有關本次選舉工作,請各與會委員秉持以往熱忱繼續給予協助,如期完成選舉工作。
六、主席結論:
(一)有關呂委員芳雲聲明事項列入本次會議紀錄備查。
(二)涂委員永光建議參選人經歷欄內填報之資料,於會後请本會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反映應予明確規範,以利業務之遂行。
本人擔任選務工作將近30年,歷任9位縣長,渥蒙歷任縣長、總幹事及各委員之鼎力協助,終使各次選舉監察職務均能圓滿完成,在此表達個人十二萬分之謝意。
本次選舉後個人將辭去召集人之職務,期望給予後進者有更多發揮的空間,本次選舉期間,請各委員務必按照分區負責事項準時執行監察職務,以維選務公正,以使選務工作能順利遂行。
最後,本人在此感謝與會委員在百忙中參加本次監察小組會議,並於會中踴躍建言、充分討論建立共識,相信在各選務工作人員共同努力之下,定能使本次選務工作圓滿達成,並祝與會人員身體健康!散會。
陸、散會:當日中午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