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6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本會1樓第1會議室
三、主席:李召集人震淮(請假)楊碧城委員 代理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記錄:張念華
五、主席致詞:(楊委員碧城)
總幹事、副總幹事各與會委員及本會同仁大家好,李召集人因另有公務不克出席,本人很榮幸代為主持本次會議,經司儀報告出席人數已達法定人數,現在本人在此宣布開會。
今天本小組召開第162次委員會議,首先,感謝與會各位監察小組委員能在百忙中撥冗參加本次會議,本屆立法委員第二選舉區補選在各位委員及本會同仁齊心協力的努力下,已順利達成任務,另將在
六、業務報告:
(一)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
1.98年本縣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第一選區縣議員候選人林國政於競選活動期間懸掛或張貼民調之廣告物得否處分案,依決議案函陳中央選舉委員會請示。
2.第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2選區缺額補選,候選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及選票印製監察職務之執行,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業已依決議案執行完畢。
(二)主席裁示:
本報告資料經徵詢在場委員均無意見,准予備查。
(三)黃組長報告:
1.有關本縣第7屆立法委員第2選區缺額補選案,競選活動期間本會排班輪值受理查詢、申訴檢舉案件及處理緊急狀況,並無重大案件發生,期間
2.第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3選區缺額補選,中央選舉委員會
3.第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3選區缺額補選,如何遴派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案,由於業務作業需要,已比照本會前160次監察小組會議提案通過之第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2選區缺額補選遴派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辦法之模式辦理執行完畢。
4.98年縣議員候選人林國政發布民調是否裁處案,函陳中央選舉委員會釋示中,俟函達後於下次會議再提會討論。
(四)主席:
1.有關黃組長報告第4點部分,請業務單位賡續追蹤管制,列入下次會議再予討論。
2.本報告資料經徵詢在場委員均無意見,准予備查並請黃總幹事致詞。
(五)黃總幹事報告:各委員,大家好!近期內選舉活動甚多,迄今已陸續完成98年三合一選舉及本屆立法委員第2選區補選活動,在各委員鼎力協助之下均能順利完成,期盼與會委員與同仁能秉持以往的經驗,使業務推動更為順利,並請繼續給予指導與支持。
七、討論提案:
(一)桃園縣第3選區立法委員缺額補選,監察小組委員分區執行監察職務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4項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5條規定辦理。
參考意見:擬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分局轄區僅中壢市監察區,5名監察小組委員共同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本案感謝徐鴻元及余嘉尚委員協助,並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
(二)第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3選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登記截止時間,派請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案,提請追認。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4項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5條規定辦理。
2.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本人在此代表召集人感謝黃簡委員美桂鼎力協助順利完成本次任務,准予追認。
(三)第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3選區缺額補選,登記之候選人林香美等4人所提具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等表件審查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5條及第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辦理。
2.第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3選區缺額補選,候選人林香美等4人申請設置競選辦事處共8處,繳交政見稿共4份。
楊委員初雄:經初步審視各候選人之政見內容並無違反規定情形,另候選人
業務單位補充說明(黃組長):
1.有關候選人之政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規定:「政見內容以600字為限」至於政見內容經初審結果,並無同法第55條之規定情事;另候選人林香美女士之政見稿字數,經初審結果並未超過字數限制。
2.至於競選辦事處部分,依同法第44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本會已將候選人登記時所填之資料送交中壢市公所協助初審確認並無違反前述之相關規定情形。
3.本案如各與會委員審查無誤時,請於審查表上簽名確認。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
(四)第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3選區缺額補選,登記期間候選人申請設立競選選辦事處之後,申請增減設置或變更其地址之審查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2款規定辦理。
2.前案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地點經本次監察小組會議審核通過後,倘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審查通過後截至
參考意見:
1.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2.擬授權莊委員守禮審查。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因莊委員守禮另有要公不克與會,如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增減或變更,請業務單位通知其配合辦理。
(五)第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3選區缺額補選,本縣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之資格案,請審查。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
參考意見:
1.本會遴派之主任監察員盧美枝等316人。
2.政黨推薦監察員:中國國民黨推薦甘碧梅等158人,民主進步黨鄭宗憲等158人,兩政黨均推薦足額。
3.前二項之投開票所監察員名冊等資料業經本會初審符合規定。
4.政黨推薦之監察員,於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併同提案四之決議辦理。
(六)第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3選區缺額補選,候選人號次抽籤,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辦理。
2.預定執行監察職務時間及地點:
參考意見:本次補選候選人抽籤僅4人,擬請楊委員碧城蒞會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由本人依時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七)第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3選區缺額補選,候選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派請監察小組委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辦理。
2.本案將於
主席:請承辦單位黃組長補充說明。
業務單位補充說明(黃組長):
1.有關政見會之注意事項將於下午召開委員會議討論確定,初步暫訂於
2.建議援例敦請楊委員初雄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並請業務單位俟確定後,函知楊委員初雄配合辦理。
(八)第7屆立法委員桃園縣第3選區缺額補選,選舉票印製期間,小組委員執行監印選舉票職務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辦理。
2.選舉票印製之採購程序尚在辦理中,俟得標廠商及印製起迄時間確定,另函各小組委員知照。
參考意見:本次補選僅1個市,一個版模,印製選票數量不多,擬請本次補選期間監察小組巫委員坤螢等5人,執行監印職務,檢附本次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印選舉票輪值表(草案)供參。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依輪值表執勤,照案通過。
(九)桃園縣第3選區立法委員缺額補選,投票日(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辦理。
2.檢附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參考意見:擬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分局轄區僅中壢市監察區,5名監察小組委員共同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
八、臨時動議:(略)
徐委員鴻元:有關公辦政見會之相關規定,請承辦單位說明。
黃總幹事:
1.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本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到場發表政見,規劃比照立法委員第2選區補選辦理電視公辦政見會之模式執行。
2.政見發表會暫訂於
3.有關選票印刷廠目前正上網招標中,俟確定印刷廠後再函知各委員並請按時前往執行監察職務。
九、主席結論:
有關候選人林國政之民調得否處分乙案,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釋後,再擇期開會討論據以憑處;另本次會議各項決議請各與會委員鼎力協助辦理,期使本屆立法委員第3選區補選活動能順利圓滿完成。
最後,本人再次代表李召集人在此感謝各與會委員能在百忙中撥冗參與本次會議,並於會中踴躍發言提供建言,相信在各與會委員及黃總幹事的領導與本會同仁的齊心努力下,定能使
十、散會:上午11時30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