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6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本會1樓第1會議室
三、主席:李召集人震淮(請假) 楊碧城委員 代理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記錄:張念華
五、主席致詞:(楊委員碧城代理)
副總幹事及各與會監察小組委員及本會同仁大家好,李召集人因公不克出席,個人很榮幸代為主持本次會議,首先感謝與會各位監察小組委員不辭辛勞,在選舉期間能堅守崗位使本次基層選舉順利完成,並在百忙中撥冗參加本次會議,經司儀報告出席人數已達法定人數,現在本人在此宣布開會。
今天本小組召開第166次委員會議,旨在討論
六、業務報告:
(一)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
1.99年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登記之候選人政見稿競選辦事處表件審查案、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資格審查案及候選人號次抽籤、選票印製與投票日監察小組委員執行職務案,均已依決議執行完畢。
2.監察小組委員執行職務穿著之單位背心,業已依決議招商製作完成,並自
(二)黃組長報告:
1.有關候選人或民眾在投票日當日所為疑似從事競選、助選活動之行為及相關設置,有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疑義乙案,經再次請示中選會回覆以,以具體個案發生時就行為人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事實,依中選會
2.投開票日申告案件很多,不外乎離投開票所30公尺附近候選人或助選員競選助選活動、設置大型競選廣告物等,經本會、選務作業中心、投開票所選務人員聯繫處理和平落幕。
3.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案件計中壢市撕毀選票案2件及平鎮市攜帶手機進入投開票所1件,如何裁處?提本次會議討論。
4.本次基層公職選舉,中壢市龍平里里長因候選人僅2人,其中1人(張馮金蓮女士)於
七、王副總幹事報告:
總幹事因參加會議不克出席,指派我代為報告,在此感謝各與會委員鼎力協助,使本縣選務工作均能順利推動,現僅就本次會議做以下報告:
(一)本次基層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率較往年更低,鄉鎮市民代表投票率為44.5%、村里長投票率為44.65%,較上次(95年)選舉,鄉鎮市民代表投票率為49%、村里長投票率為49%,在鄉鎮市民代表投票部分減少4.5%、村里長投票率為4.35%。
(二)本縣99年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感謝各位監察小組委員辛苦在第一線執行各項監察職務,投票當日雖檢舉案件不斷及有違反選罷法規定者,但仍順利完成本次基層選舉工作。
(三)本縣中壢市龍平里里長重行選舉,訂本年
八、主席裁示:
本業務報告(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及黃組長報告與王副總幹事報告事項)經徵詢在場委員均無意見,准予備查。
九、討論提案:
(一)本縣99年中壢市龍平里第12屆里長重行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分區執行監職務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4項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5條規定辦理。
參考意見:本次重行選舉僅中壢市龍平里,擬請常任監察小組楊委員初雄執行監察職務。
王副總幹事補充說明:本次選舉除常任委員會,餘各監察小組委員之任期係至99年6月20日止。因此,有關中壢市龍平里第12屆里長重行選舉部分,建議依往例由5位常任監察小組委員來分工執行相關監察職務,承辦單位並已將8個提案另列1份簡表,請各與會委員參考,提供卓見。
楊委員初雄補充說明:
1.會議討論提案第1至8案相類似,均為中壢市龍平里第12屆里長重行選舉相關事宜,建請一併討論。
2.主持人為中壢地區素有眾望之社會公正人士,且本次重行選舉在中壢地區,建議討論提案第1案「分區執行監察職務案」,除個人外,請增加楊碧城委員供同執行;另討論提案第2案有關「候選人登記截止時間執行監察職務案」建議由個人擔任,另討論提案第8案「投票日執行監察職務案」建議改由黃簡委員桂美擔任。
黃簡委員美桂補充說明:有關楊委員初雄所提之建議,願配合辦理。
決議:本案經徵詢在場委員均無意見後,照修正意見通過,改增加揚委員碧城及楊委員初雄共同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二)本縣99年中壢市龍平里第12屆里長重行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時間,派請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4項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5條規定辦理。
參考意見:
決議:本案經徵詢在場委員意見後,照修正意見通過,改由楊委員初雄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三)本縣99年中壢市龍平里第12屆里長重行選舉,登記之候選人所提具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等表件審查案,請討論。
說明: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5條及第7條第1 款及第2款規定辦理。
參考意見:授權常任監察小組莊委員守禮審查。
決議:本案經徵詢在場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
(四)本縣99年中壢市龍平里第12屆里長重行選舉,登記期間候選人申請設立競選辦事處之後,申請增減設置或變更其地址之審查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2款規定辦理。
2.前案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地點經本次監察小組會議審核通過後,倘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審查通過後截至
3.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參考意見:授權常任監察小組莊委員守禮審查。
決議:本案經徵詢在場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
(五)本縣99年中壢市龍平里第12屆里長重行選舉,本縣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之資格案,請審查。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
參考意見:授權常任監察小組莊委員守禮審查。
決議:本案經徵詢在場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
(六)本縣99年中壢市龍平里第12屆里長重行選舉,候選人號次抽籤,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辦理。
2.執行監察職務時間及地點:
參考意見:請常任監察小組楊委員初雄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本案經徵詢在場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
(七)本縣99年中壢市龍平里第12屆里長重行選舉,選舉票印製期間,小組委員執行監印選舉票職務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辦理。
2.選舉票印製之採購程序尚在辦理中,俟得標廠商及印製起訖時間確定,另通知委員知照。
參考意見:請常任監察小組楊委員碧城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本案經徵詢在場委員均無意見後,照案通過。
(八)本縣99年中壢市龍平里第12屆里長重行選舉,投票日(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辦理。
2.投開票所設置地點確定後,再通知委員參考。
參考意見:請常任監察小組楊委員初雄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本案經徵詢在場委員意見後,照修正意見通過,改由黃簡委員美桂、楊委員碧城及楊委員出雄共同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九)99年本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票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八項規定:「將選舉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2.檢附本縣中壢市選務作業中心第611號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開立之選舉人違反選舉罷免報告書及監察小組委員開立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以選務人員違法通知書代替)影本各乙份。
梁委員家遠補充說明:
1.有關討論提案第9案及第10案,本次基層選舉2件撕毀選舉票,係本人在接獲通知後,會同警察分局相關人員到達現場執行監察職務,當事人均為退伍榮民,其中1位中校退役,另1位為士官長退役,目前經濟狀況良好。
2.當事人年齡分別為74歲及84歲老年人,基本上當事人並非故意撕毀選舉票之行為,並經當場告知因個人疏忽觸法,為忠黨愛國公民且願意受罰,建請委員會討論裁處。
第四組黃組長說明:
1.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有關撕毀選舉票之處罰,係以「故意」為前提,按照梁委員所補充說明強調當事人係非故意。
2.本案及第10案僅就書面資料觀之,均非故意之行為,至於是否裁罰,仍請現場執行監察職務之梁委員補充說明事發景況,再予核處較宜。
葉委員泉說明:「選舉人違反選罷法報告書」建議爾後增列「故意」、「過失」以茲區別。
涂委員永光說明:本案事證明確,且2案當事人均已表明願意受罰,建議按規定處罰。
決議: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以最低處罰金額,建議裁罰新台幣5000元,並提本會委員會議討論審議。
(十)99年本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票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八項規定:「將選舉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2.檢附本縣中壢市選務作業中心第630號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開立之選舉人違反選舉罷免報告書及監察小組委員開立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各乙份。
決議: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以最低處罰金額,建議裁罰新台幣5000元,並提本會委員會議討論審議。
(十一)99年本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票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2.檢附本縣平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第833號投開票所選舉人違反選舉罷免報告書及書面報告影本各乙份。
劉委員文傑補充說明:
1.有關本案,係本人在在平鎮分局待命,於接獲通知後即會同分局人員到達現場執行監察職務,經詢問選務人員及當事人事情原委,當事人經選務人員再三勸阻,仍執意而為,並經第三次告知才將手機關閉。
2.當事人為低收入戶,經濟條件較差,建請委員會討論裁處。
第四組黃組長說明:
1.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3項規定「選舉人及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開票所。
2.本案僅就書面資料觀之,當事人經選務人員2次制止,仍執意為之顯已符裁罰之要件,惟就劉委員所補充說明當事人為低收入戶,是否准予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再予減輕罰款二分之一,建請經過充分討論後,再予核處為宜。
涂委員永光說明:本案事證明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當事人為低收入戶而有例外,建議按規定處罰。
楊委員初雄說明:個人基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原則,同意涂委員之意見,按規定處罰。
決議: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規定,以最低處罰金額,建議裁罰新台幣30000元,並提本會委員會議討論審議。
九、臨時動議:
徐委員鴻元:本次選舉候選人競選總部位在投開票所
楊初雄委員:建議爾後要求各鄉鎮市公所應宣導「攜帶手機」及「投開票所
王副總幹事說明:基本上各候選人設立競選總部,多在選舉公報印製之前,因此並無法約束不能離投開票所
第四組黃組長說明: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總部並未規定不得位在投開票所
涂委員永光:
1.部分選務作業中心反映,在投開票所需按本會規定程序執行開票,惟就個人所探訪結果,仍有部分投開票所仍未按規定程序執行,建議修改目前本會所定之投開票流程,以符實需。
2.部分選舉區內「原住民」選舉票僅有1人,於唱票時有亮票之疑,有違秘密投票之本旨,建議爾後辦理類似選舉時,承辦單位規劃適當方式,以符秘密投票之原意。
3.感謝選委會製作執法之背心,使執勤人員較有尊嚴,但因採購顏色與規格與國民黨背心相同,建議承辦單位應本選務中立之原則,修改現有之執法用背心。
4.建議爾後印製選票排班輪值時,年紀較長(65歲以上)者,若印製時間較長,所需輪值夜班人員較多時,仍應排輪值夜或輪值日班應增加,以避免其他人員日夜兼勤造成身體沉重之負擔。
5.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修改有關監察小組委員派任方式,不宜有「常任」及「兼任」之區別,況且監察小組係執法人員,宜不分藍綠,應由各黨派組成,不能任由一黨操作黑箱作業。
第四組黃組長說明:有關徐委員、楊委員及涂委員等所提第4、5項等建議事項,納入參考辦理或俟機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反映。
第一組姚組長說明:有關涂委員所提第1、2、3項建議事項,本組納入參考辦理。
劉委員文傑、黃委員登厚說明:八德市第294投開票所,在投票時間截止時拉下鐵門,不按規定程序執行開票作業,提請臨時動議討論。
第四組黃組長說明:本案劉委員文傑及黃委員敦厚所提臨時動議事項,建議由第一組答覆。
第一組姚組長說明:
1.有關開票程序不按本會之規定者,若經查屬實不予辦理敘獎。
2.有關劉委員文傑及黃委員敦厚所提臨時動議事項,若工作人員有疑似作票者,本組將協助警察局配合辦理後續事宜。
十一主席結論:
有關臨時動議涂委員永光及劉委員文傑及黃委員敦厚所提之臨時動議的寶貴意見,請本會同仁研議按規定及決議事項辦理。最後,本人再次代表李召集人在此感謝各與會委員能在百忙中撥冗參與本次會議,並於會中踴躍發言提供建言,相信在各與會委員及李總幹事的領導與本會同仁的齊心努力下,並預祝與會人員身體永遠健康!家庭幸福、圓滿!
十二、散會:
上午11時05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