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56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本會1樓會議室
三、主席:李召集人震淮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記錄:張念華
五、主席致詞:(李召集人震淮)
(一)今天召開本小組第156次委員會議,首先向與會委員同仁拜個晚年祝在新的一年裡均能身心愉快,並感謝與會委員能在百忙中撥冗參加本次會議。
(二)接下來即將在
(三)本會同仁為讓與會委員順利執行監察職務,特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列出如會議補充資料,請與會委員參考憑辦。
(四)期望透過本次會議中,從與會委員能踴躍發言提供寶貴意見,研議本次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規定之處罰建議及討論此次選舉相關事項,以使選務工作更能圓滿無瑕,現在開始進行今天的議程。
六、黃總幹事報告:
(一)本會同仁2月份有一波調動,原任第四組組長陳明照先生調任本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主任,組長遺缺由本會行政室主任黃智華先生接任,行政室主任則由縣府衛生局人事室主任簡珮玲女士擔任,尚請各與會委員能秉持以往熱忱繼續給予指導與協助。
(二)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業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三)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規定需併案辦理公民投票,目前仍有2項(入聯及返聯)公投票案,是否併成1案?則待中央選舉委員會決定後配合執行。
(四)第12任總統副總統競選活動自
(五)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選票印製訂於
七、業務報告:
(一)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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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年本縣平鎮市平興里第5屆里長暨蘆竹鄉坑子村第18屆村長及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補選,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應如何執行監察職務工作分配,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無異議,照提案通過,並依會議資料監察職務工作分配表所列,請楊初雄委員負責平鎮市、楊碧城委員負責蘆竹鄉、莊守禮及李訓求委員則負責復興鄉擔任執行監察職務。
6.擬定辦理97年平鎮市平興里第5屆里長及蘆竹鄉坑子村第18屆村長及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補選,如何遴派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本案經決議照參考意見通過,並請各該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報經本會監察小組由召集人授權莊常任委員守禮審查通過後聘派之。
(二)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准予備查。
(三)工作報告:
1.本會於
2.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本會除5位常任監察小組委員外,另經中選會核准增聘26位監察小組委員,任期自
3.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會已於
4.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仍循例依本縣政府警察局各警察分局區,分為9個監察區,執行監察職務(各監察小組委員之聯繫表及執行監察職務分配表,另行函知各相關機關),並請各委員協助及配合監察職務之執行。
5.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有關各組候選人於本縣設立競選辦事處,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審查,其設置截止日期依中央選舉委員會
6.本縣平鎮市平興里第5屆里長暨蘆竹鄉坑子村第18屆村長及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補選,登記三組候選人宋鄧桂香等6人之政見稿、競選辦事處各項資料,業經常任監察小組委員審查均符合規定,並依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執行監察職務。
7.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本縣投開票所監察員配置數為:主任監察員992人、監察員共可設置1984人、預備監察員182人共計3158人。其中中國國民黨推薦992人,民主進步黨推薦980人。本會擬定於本(97)年2月23日及24日假桃園縣政府地下2樓大禮堂,分四梯次辦理政黨推薦監察員講習會。
8.97年平鎮市平興里第5屆里長補選,投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黃建榮及監察員劉秀英等6人;蘆竹鄉坑子村第18屆村長補選,投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陳秀鑾及監察員牟國強等4人;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補選,投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陳虹瑜、監察員林秀娟及預備監察員陳萍等4人之資格審查,已請莊常任委員守禮審查合格,函請公所通知參加講習後准予聘派之。(名冊如后)
(四)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本會第四組工作報告,准予備查。
八、討論提案:
(一)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分區執行監察職務工作分配表(如附件一),請討論。
說明: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辦理。
參考意見:擬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分局轄區,分為9個監察區,每分區分配1至2名以上監察小組委員協同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異議,照案通過。
(二)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監印選舉票及公投票,本小組委員應如何執行監察職務,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項規定辦理。
2.附本次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印選舉票輪值表草案(如附件二)。
3.俟後期程如有異動擬請授權業務單位逕予調整後再函轉知各委員知照。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異議,照案通過,俟後期程如有異動,並依說明3.辦理。
(三)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7項規定辦理。
2.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乙份。(另送)
參考意見:依監察小組委員分區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異議,照案通過,並請依參考意見辦理。
(四)辦理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如何遴派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請討論。
說明:
1.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第55條及投票所開票所推薦及服務規則修正第2條、修正第3條、修正第4條第1項、第6項規定辦理。
2.各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政黨推薦不足之監察員,由本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遴選下列人員聘派之:(1)地方公正人士(2)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3)大專院校成年學生。
參考意見:
1.各投開票所之監察員設置2人,由所屬政黨推薦。
2.政黨於各投開票所推薦不足2名之監察員額,擬請各該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依說明遴選適當人員,報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聘派之。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異議,照案通過,並請依參考意見辦理。
(五)辦理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本縣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之資格,請審查。
說明:依據投票所開票所推薦及服務規則修正第2條、修正第3條、修正第4條第1項、第6項規定辦理。
參考意見:
1.本次選舉規定由本會遴派之主任監察員992人及預備監察員182人,擬依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推薦名冊照聘。
2.中國國民黨推薦謝素玉等992人,民主進步黨推薦楊秋金等980人。(如附件三)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異議,照案通過,並請依參考意見辦理。
九、臨時動議:
(一)莊守禮常務委員:
1.為使本次選舉能順利執行已將本次選舉有關規定列出「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應行注意事項」以供與會委員執行職務之需。
2.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一般選舉不同罰責部份,係為選舉人攜帶手機進入投開票所屬於刑事罰,並由警察機關逕行偵辦,此與一般選舉規定不同,請與會委員應多加注意。
3.本次選舉屬中央職掌範疇,選舉人如有違法部份需報中央選舉委員會裁定,請與會委員填寫報告時,應注意細節與內容,以免造成選務糾紛,俾供上級裁罰之依據。
4.上次選舉狀況甚多建議業務單位製作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名冊與聯絡電話資料留存於會裡,以便更能掌握最新情況。
5.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投票日當天需到各投開票所處理緊急突發事故,建請警察局給予協助,以便監察小組委員執行公務。
(二)警察局吳周華先生:
有關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投票日當天需到各投開票所處理緊急突發事故,建請本局給予協助,以便監察小組委員執行公務乙節,將俟機邀集各警分局討論研議,以求周全。
(三)主席補充說明:
有關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投票日當天需到各投開票所處理緊急突發事故,本人會利用下次選監檢警聯繫會報向警察局林局長說明原委給予協助,以便各監察小組委員執行公務之需。
(四)王副總幹事補充:
各與會監察小組委員於投票日當天執行監察職務時,倘需填報「選舉人違反選罷法報告書」時,若當事人情堪可憫,且非「故意」者,請勿在「故意」欄內打「ˇ」,改在「其他」欄內打「ˇ」並詳述事實情況及理由,以利審罰之參考依據。
十、主席結論:
最後,再次感謝各與會委員與同仁能在百忙中撥冗參與本次會議,並於會中踴躍發言提供建言,相信在黃主任委員、各與會委員及黃總幹事的領導與本會同仁齊心努力下,應能使下次選舉工作能順利推動,並預祝與會同仁身體健康、快樂!
十一、散會:當日上午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