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57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本會1樓會議室
三、主席:李召集人震淮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記錄:張念華
五、主席致詞:(李召集人震淮)
(一)今天召開本小組第157次委員會議,首先感謝與會委員能齊心協力共同完成本次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工作,也感謝與會委員在百忙中撥冗參加本次會議。
(二)本次選舉中計發生2起撕毀選票案件,將於會中討論,承辦單位併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列出如會議補充資料,請與會委員參考。
(三)期望透過本次會議中請與會委員能踴躍發言提供寶貴意見,檢討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事項,期使選務工作更能圓滿無瑕。現在開始進行今天的議程。
六、黃總幹事報告:
(一)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本縣選舉人數計1,396,390人,投票數為1,083,348票,有效票為1,073,018票,無效票為10,330票,投票率為77.58%,並於當日晚間7時07分完成,順利完成本次選務任務。
(二)個人在此代表主任委員感謝與會委員在此次選舉活動過程中,能鼎力協助終能順利達成選舉工作。
七、業務報告:
(一)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
1.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監察小組委員分區執行監察職務工作分配表,本案照參考意見通過。
2.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監印選舉票及公投票,本小組委員應如何執行監察職務,照案通過。
3.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日(
4.辦理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如何遴派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照案通過並依規定執行勤務完畢。
5.辦理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本縣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之資格,照案通過。
(二)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准予備查。
(三)工作報告:
1.本縣平鎮市平興里第5屆里長暨蘆竹鄉坑子村第18屆村長及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補選,經召集人指派常任監察小組委員,於法定期間內順利執行完畢,並無違法案件之發生。
2.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自
3.本次總統副總統暨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選舉票及公投票已如期印製完成,印製選票所需之版模,並於
4.本次選舉投票日,本會各監察小組委員,已依上次會議決議事項之分工情形,進駐本會及各警察分局執行選舉監察職務,處理突發狀況及違法案件直至選舉開票完畢為止。
5.本次「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暨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投票時,計發生龜山鄉鄉民陳進坤先生進入第229號投開票所(龜山鄉文化七路116號)領取「總統副總統選舉票」表示不投,經主任管理員黃振清取回其選舉票後,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相關簿冊上蓋「已領票未投票」時,為陳民阻撓並搶走印章,後經主任管理員要求警衛人員盧昱宏協助取回,並將陳民帶至坪頂派出所偵辦中。
6.本次「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暨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投票時,計發生龍潭鄉鄉民夏永寬先生撕毀個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票」、中壢市市民巫清雲先生撕毀個人「第6案公投票」等2件違法案件;已通知本會各責任區之監察小組委員會同警方前往處理,並指導上述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依規定程序,填製違反選罷法報告書送本會處理,詳如后附提案。
(四)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本會第四組工作報告,准予備查。
八、討論提案:
(一)本次選舉投票日當天上午8時43分,本縣龍潭鄉第908號投開票所(地址:龍潭鄉自由街54號-興中宮)選民夏永寬先生撕毀個人「總統選舉票」案,應如何裁罰,提請討論。(附件一)
說明:
1.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第8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龍潭鄉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發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3.本案核罰權責係在中央選舉委員會,擬提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檢附相關書證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一)張豐清委員補充說明:
1.龍潭鄉第908號投開票所(地址:龍潭鄉自由街54號-興中宮)選民夏永寬先生撕毀個人「總統選舉票」案,本人獲悉即趕赴現場處理。
2.當事人係82歲老人,有腦神經問題,當時手顫抖且家庭窮困建請網開一面不予處罰。
(二)主席補充說明:本案因當事人並無其他佐證文件,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仍依規定程序報委員會處理為宜。
決議:本案再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異議,照案通過併提報縣選舉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依說明3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二)本次選舉投票日當天上午9時45分,本縣中壢市第648號投開票所(地址:中壢市興國路40號-永興里辦公處)選民巫清雲先生撕毀個人「第6案公投票」案,應如何裁罰,提請討論。(附件二)
說明:
1.依據公民投票法第50條規定:「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依據同法第62條規定(略以):「本法所定罰鍰,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罰…」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50條所定罰鍰處分,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
3.檢附中壢市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發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一)梁家遠委員補充說明:
1.中壢市第648號投開票所(地址:中壢市興國路40號-永興里辦公處)選民巫清雲先生撕毀個人「第6案公投票」案,本人獲悉即趕赴現場處理。
2.當事人係長期旅居國外(加拿大)因對投票程序不熟,以為只投一張公投票,另一張公投票即揉成一團收到自己口袋中,經選務人員提醒才將公投票交出,但因不慎造成破損,建議予以通融不予處罰。
(二)蔡榮德委員補充意見:
如依梁委員所述,若無撕毀即應不予處罰,若有破損則應建議予以裁罰。
(三)主席裁示:本案仍依規定程序報委員會處理。
決議:本案再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異議,照案通過提報縣選舉委員會議討論審定通過後,據以裁罰新台幣五千元罰鍰。
九、臨時動議:
(一)涂永光委員:
1.建議承辦單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反映,公投票能將選票顏色適當區分,以免造成混淆。
2.有關撕毀選票部分已有擾亂投票秩序之嫌,但若選票尚未撕破或重大毀損,可否視為過失不予處罰。
(二)主席補充說明:
1.本會曾有提報建議不予處罰情形,提報至委員會審議卻不被採納,為避免尷尬仍依書面資料所述維持原決議,送委員會憑處。
2.有關明確區分公民投票之顏色之建議,本人會利用中央選舉委員會下次召開會議時機向上級單位反映。
十、主席結論:
最後,本人再次感謝各與會委員、本會同仁能在百忙中撥冗參與本次會議,並於會中踴躍發言提供建言,相信在黃主任委員、各與會委員及黃總幹事的領導與本會同仁齊心努力下,定能使選務工作日臻完善,並預祝與會同仁身體健康、快樂!
十一、散會:當日中午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