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55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本會1樓會議室
三、主席:李召集人震淮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記錄:張念華
五、主席致詞:(李召集人震淮)
(一)今天召開本小組第155次委員會議,感謝與會委員能在百忙中撥冗參加本次會議,本次立法委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在黃主任委員、本會同仁、各與會委員共同努力下,終能圓滿達成。
(二)本次選舉中因逢公投、政黨及區域立法委員共同選舉,投票情形甚為複雜,較已往之選票多出四倍,非常感謝與會人員的努力,使本次選舉順利完成。
(三)下次選舉(總統大選)將於
六、總幹事報告:
(一)本次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情形:選舉人數為1,350,174人,投票數為777,011票,投票率為57.55%。
(二)本次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全國不分區)投票情形:選舉人數約為1,392,215人,投票數為792,911票,投票率為56.95%。
(三)本次全國性公民投票情形:投票權人數為1,391,383人
1.第三案(討黨產):投票數為316,210票,投票率為22.73%。
2.第四案(反貪腐):投票數為314,522票,投票率為22.60%。
七、業務報告:
(一)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
1.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登記候選人李鎮楠等21人,所提具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登記書表件案,除雷由靖先生候選人資格不符外,其餘各候選人均照案審查通過。
2.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申請增減或變更地址,截至
3.候選人號次抽籤,應派請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本案已委請監察小組委員楊常任委員碧城及李常任委員訓求蒞會執行監察職務。
4.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應派請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本案已委請本會監察小組李常任委員訓求(
5.監印選舉票及公投票,本小組委員如何執行監察職務案,已請監察小組委員依輪值表執行職務。
6.投票日(
7.本縣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合格人員,已函請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及各推薦之政黨,函轉參與講習,並於投票日順利圓滿執行職務。
(二)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准予備查。
(三)工作報告:
1.本次立法委員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計發生:
(1)龜山鄉第78號投開票所選民
(2)本次立法委員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計發生有桃園市第509號投開票所選民
2.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本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增聘監察小組委員,任期自
3.97年本縣平鎮市平興里第5屆里長暨蘆竹鄉坑子村第18屆村長及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補選,本會訂於
4.本縣平鎮市平興里第5屆里長及蘆竹鄉坑子村第18屆村長及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將於本年
(四)主席徵詢與會委員均無意見,上次會議議決執行情形,准予備查。
八、討論提案:
(一)
說明:
1.依據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觀音鄉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發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異議,照案通過,並建請縣選舉委員會,依法裁罰新台幣五千元整。
(二)
說明:
1.依據公民投票法第50條規定:「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桃園市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發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異議,照案通過,並建請縣選舉委員會,依法裁罰新台幣五千元整。
(三)
說明:
1.依據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桃園市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發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異議,照案通過,並建請縣選舉委員會,依法裁罰新台幣五千元整。
(四)
說明:
1.張君已違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3項規定:「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依同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楊梅鎮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發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及手機照片影本乙份。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異議,照案通過,並建請縣選舉委員會,依法裁罰新台幣叁萬元整。
(五)97年本縣平鎮市平興里第5屆里長暨蘆竹鄉坑子村第18屆村長及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補選,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工作分配表(如附件七),請討論。
說明:
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辦理。
參考意見:
請本會常任監察小組委員依工作分配表執行職務。
決議:本案經徵詢各與會委員均無異議,照案通過,並依會議資料附件七所列,請楊初雄委員負責平鎮市、楊碧城委員負責蘆竹鄉、莊守禮及李訓求委員則負責復興鄉擔任執行監察職務。
(六)擬定辦理97年平鎮市平興里第5屆里長及蘆竹鄉坑子村第18屆村長及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補選,如何遴派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提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3項第2款及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修正第2條、修正第3條及修正第4條規定辦理。
2.各投開票所中,候選人或政黨推薦不足2名之監察員者,由本縣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1)地方公正人士(2)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3)大專院校成年學生。
參考意見:
1.各投開票所之監察員設置若干人,由候選人或政黨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
2.候選人或政黨於各投開票所推薦不足2名之監察員額,擬請各該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依說明遴選適當人員,報經本會監察小組由召集人授權莊常任委員守禮審查通過後聘派之。
決議:照案通過。
九、臨時動議:
(一)徐鴻元委員:
1.本次選舉增加公投案且身分證無法蓋章防止重複領票等情事,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投開票所安裝監視器。
2.由於選舉法規新修訂,為避免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不諳法規下,誤觸撕毀選票或拍照等規定,建議向上級反映能在選前,運用大眾傳播梅體,多加宣導有關觸法之規定,以免造成選務糾紛。
3.有關投開票所30公尺以內候選人之看板、旗幟與宣傳海報等應如何處理,請縣選舉委員會能訂定一套標準作業流程,以供各監察小組成員據以遵循。
(二)蔡榮德委員:
1.有關撕毀選票等之罰則部分,應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多加宣導。
2.建議在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涉嫌妨礙選舉罷免通知書」內有關當事人簽名欄內,增列當事人「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等,以明責任。
(三)本會第四組補充說明:
1.有關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各投開票所安裝監視器,本會曾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反映,但因有涉及妨礙秘密選舉之疑慮,未獲參採。
2.有關加強宣導撕毀選票等之罰則部分,另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參採。
3.有關建議在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涉嫌妨礙選舉罷免通知書」內有關當事人簽名欄內,增列當事人「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等部分,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參考。
4.有關投開票所30公尺以內候選人之看板、旗幟與宣傳海報之建議,本會曾於
十、主席結論:
最後,再次感謝各與會委員與同仁能在百忙中撥冗參與本次會議,並於會中踴躍發言提供建言,相信在黃主任委員、各與會委員及黃總幹事的領導與本會同仁齊心努力下,應能使下次選舉工作能順利推動,並預祝與會同仁身體健康、快樂!
十一、散會:當日下午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