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22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 時間: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上午9時30分。
二、 地點: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一會議室
三、 主席:朱主任委員立倫(廖委員本洋代理)
紀錄:陳組員茹文
四、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 主席致詞
各位委員、莊副召集人、林顧問及各位工作夥伴,朱主任委員因縣務繁忙,故由本人代理主持本次委員會議,仍請各位委員一本初衷繼續給予指教及支持。桃園縣選舉委員會於本(95)年5月1日喬遷至現在的新辦公廳舍,本次委員會第一次在此瑞氣呈祥的新辦公室召開,相信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在大家共同努力之下,一定會圓滿成功的辦好此次的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
六、業務報告
(一)宣讀第224次委員會議紀錄(如附件一)。
決議:修正紀錄第5頁,提案三之決議:1.刪除“如於候選人…更改投開票所之地點。”,其餘准予備查。
(二)監察小組莊委員報告
94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選舉12月3日投票當日,有兩件撕毀選票案,然判決結果卻不同,有關本縣桃園市市民李一惠先生撕毀其配偶周城金選舉票案,本案桃園地方法院尚未判刑確定。依監察小組第147次委員會議決議:繼續追蹤列管,並授權監察小組常務委員處理。另蘆竹鄉第348號投開票所民眾林陳早妹撕毀選票案為不起訴處分,由本小組依法裁罰案,本會已提出相關意見,稍後請各位委員審查,再依規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
(三)林總幹事茂山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監察小組莊委員及各位同仁大家好!
1.首先感謝大家對本會辦公室遷移案之關心,本會在95.4.26開始搬遷,95.5.1完成相關整理工作,本人僅代表本會全體同仁對於大家的協助,深表感謝之意。
2.本第225次委員會之召開,係針對本次受理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參選資格進行審查。
3.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區之劃分,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5.4.7第一次召開北區相關縣市之公聽會,各相關黨團原則同意本縣六個選區劃分原則,但針對選舉人超過15%之上限部分仍表意見,故中選會還針對個別縣市進行預審作業,建議修正本縣超過原訂選舉人15%之情形,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相關劃分原則在送請立法院審議才會定案,相關進度本會將會持續關心,並了解實際進度隨時向各位委員報告。
七、各組室工作報告
第一組
(一)各鄉鎮市公所自本(95)年4月9日起至13日止,受理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完成,共計代表378人,村長954人,本組已完成候選人資格復審,送本次會議審議。
(二)投開票所設置地點,將於本(5)月25日前由各鄉鎮市公所在轄區內公告,在公告前各鄉鎮市公所對原報設置地點若查有1.為候選人之戶籍地址;2.與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相鄰近;3.與該轄區鄰別不符等應予變更之原因,均經查勘後另行變更至其他適宜地點設置。
(三)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訂於本(5)月17日起至24日止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舉辦,本會均派員分往督導;另本會與各鄉鎮市公所開票統計工作人員,則於本(5)月19日由本會舉辦講習。
(四)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之選舉票,訂於本(5)月27日起製版、印製選票,至6月8日止印製、點領完成,期間各期程作業均已排定,屆時並請各業務單位及各公所、警察局相關人員配合辦理。
(五)為因應內政部於94年12月21日開始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中選會委員會決議,往後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無論持75年普遍換發後之國民身分證或已換發之新式國民身分證至投票所投票,均毋須在國民身分證背面加蓋戳記,故除行文各鄉鎮公所轉知各投開票所查驗人員提高警覺性,仔細的核對選舉人相片、容貌、姓名、住址及有無補證之記載外,另為避免查驗人員不發選票給已申請換證但尚未領新證之持舊證選舉人,特整理查驗國民身分證核發選票三大重點事項,供查驗人員憑核,以避免爭議,讓此次選舉投票工作能順利圓滿完成。
第二組
(一)本會業於本(95)年5月3日,假桃園縣政府601會議室,舉辦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編造選舉人名冊講習會完畢,共計57人(含新進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參加。
(二)本會訂於本(95)年5月22日至30日,派員至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督導編造選舉人名冊相關事宜,以求編造選舉人名冊工作達零缺點之目標。
(三)本次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為本(95)年5月21日,並於本(95)年5月25日至29日於各村里辦公處公開陳列閱覽5日,本(95)年6月6日公告選舉人人數。
第三組
(一)本縣95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關於選舉公報之編印,本組業已將編印要點函送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依編印要點規定,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投開票所地點與選舉投票有關規定等自行編印;並請各選務作業中心確實核對各候選人相關資料,以避免無謂之糾紛,並應確實按址送達各家戶,避免假他人代為分送,嚴禁夾帶任何候選人宣傳品而影響選舉之公平性,目前各作業中心已進行印製作業。
(二)有關本縣95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業已函送實施要點及處理原則,請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依要點規定辦理。
(三)查本縣95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除復興鄉選務作業中心仍欲辦理鄉民代表公辦政見發表會7場次(如附件二)外,其餘鄉鎮市均依上開處理原則,調查各選區候選人意見,不予舉辦。
第四組
(一)95年本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登記候選人代表翁振富等378人,村里長楊垂珍等954人所提具政見稿、競選辦事處、助選員經本會95年5月10日召開監察小組第147次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二)本會已於95年5月1日公告本次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適宜供候選人競選活動場所共計120所,其場所一覽表已函送各鄉鎮市公所、政黨及有關單位知照。
(三)94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選舉12月3日投票當日,本縣桃園市市民李一惠先生撕毀其配偶周城金選舉票案,本案桃園地方法院尚未判刑確定。依監察小組第147次委員會議決議:繼續追蹤列管並授權監察小組常務委員處理。(如附件三)
(四)95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及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超過該投開票所監察員名額時抽籤要點乙份,業經本會監察小組第147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函轉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依規定辦理。
(五)95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政黨、候選人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共計944人,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應於5月27日前舉辦講習,屆時未參加講習者,視同放棄不予聘派。
八、討論提案
(一)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申請登記候選人,計:代表378人、村里長954人之候選人資格,請審定。
說明:
1.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及資格初審,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及第11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候選人資格由縣(市)選舉委員會審定之。
3.業務單位複審候選人資格意見述明如下:
(1) 桃園市代表候選人翁振富等49人、里長候選人王炯村等142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2) 龜山鄉代表候選人林雪霞等29人、村長候選人陳竹男等71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3) 八德市代表候選人黃林月桂等29人、里長候選人邱清慶等101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4) 蘆竹鄉第一選區代表候選人邱春香,同時登記為大竹村村長候選人,違反選舉罷免法第33條規定「登記無效」,其餘代表候選人陳宇桓等28人、村長候選人呂宗聖等56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5) 大園鄉代表候選人呂淵泉等23人、村長候選人許文芳等34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6) 大溪鎮第三選區代表候選人古德福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92年7月24日判決確定,緩刑3年,尚在緩刑期間,有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3款之適用,「登記無效」;其餘代表候選人黃三春等23人、村長候選人邱財榮等54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7) 復興鄉第一選區代表候選人江璧雄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92年9月10日判決確定,有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3款之適用,「登記無效」;其餘代表候選人林沛筠等29人、村長候選人陳新昌等29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8) 中壢市第三選區代表候選人黃金土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93年1月30日判決確定,緩刑4年,尚在緩刑期間,有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3款之適用,「登記無效」;其餘代表候選人游象樹等44人、里長候選人張馮金蓮等162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9) 平鎮市代表候選人莊訓基等32人、里長候選人劉邦利等91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10) 楊梅鎮代表候選人鍾榮坤等34人、村長候選人張錦昌等66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11) 龍潭鄉代表候選人林鴻斌等21人、村長候選人劉信必等61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12) 新屋鄉代表候選人呂范姜好妹等17人、村長候選人黃水官等43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13) 觀音鄉代表候選人徐黃秀娥等16人、村長候選人廖文君等43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4.經審定合格後依規定於95年6月4日發布公告,並函報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
1.說明(6)大溪鎮第三選區代表候選人古德福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92年7月24日判決確定,緩刑3年,尚在緩刑期間,有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3款之適用,「登記無效」;將「登記無效」修正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2.復興鄉第一選區代表候選人江璧雄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92年9月10日判決確定,有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3款之適用,「登記無效」;將「登記無效」修正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3. 中壢市第三選區代表候選人黃金土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93年1月30日判決確定,緩刑4年,尚在緩刑期間,有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3款之適用,「登記無效」;將「登記無效」修正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4.餘照案通過
(二)擬訂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得票數相同作業須知(如附件四),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擬訂。
(1)時間: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星期一)上午
9時。
(2)地點:由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自行決定。
2.本須知審查通過後,函送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做為辦理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作業之依據。
3.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作業,由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視實際需要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三)修正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舉公告之競選經費最高限額事項,請討論。
說明:
有關競選經費最高限額,部份資料因電腦試算時發生錯誤,擬予更正。
決議:照案通過。
(四)94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選舉12月3日投票當日,本縣蘆竹鄉第348號投開票所民眾林陳早妹撕毀選票案,應如何裁罰,提請討論。(如附件五)
說明:
1.依據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五仟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鐶」。
2.本案經本會監察小組第147次委員會議決議,建請罰鍰新台幣五仟元,提請委員會審定。
決議:依據監察小組第147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五)擬訂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舉投票日(6月10日)本會委員督導名單乙份(如附件六),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九、散會:上午十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