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226次委員會會議記錄
一、 時間:95年6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
二、 地點:桃園縣選舉委員會議室
三、 主席:朱主任委員立倫(廖委員本洋代理)
紀錄:陳組員茹文
四、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 主席致詞:
各位委員、楊委員及各位工作夥伴,大家早!朱主任委員因縣務繁忙,故由本人代理主持本次委員會議。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於本6月10日圓滿完成,同仁都非常辛苦,本次會議係針對當選人名冊及選舉結果清冊進行審查,以利配合相關公告作業,感謝大家的撥冗參與。
六、 業務報告
(一)宣讀第225次委員會議紀錄(如附件一)
決議:
1.討論提案(一)之決議事項第1點『說明(6)大溪鎮第三選區代表候選人古德福…,…「登記無效」;將「登記無效」修正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修正為『說明(6)大溪鎮第三選區代表候選人古德福…,「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中『…「登記無效」;將「登記無效」修正為…』刪除。
2.討論提案(一)之決議事項第1點『復興鄉第一選區代表候選人江璧雄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登記無效」;將「登記無效」修正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修正為『復興鄉第一選區代表候選人江璧雄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中『…「登記無效」;將「登記無效」修正為…』刪除。
3.討論提案(一)之決議事項第1點『中壢市第三選區代表候選人黃金土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登記無效」;將「登記無效」修正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修正為『中壢市第三選區代表候選人黃金土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中『…「登記無效」;將「登記無效」修正為…』刪除。
4.提案(四)之決議「『依據』監察小組…」修正為「『照』監察小組…」。
(二)監察小組楊常任監察委員碧城報告
各位委員及各位選務工作同仁,大家早!今天因監察小組李召集人另有要公,故由我再此代為報告監察小組第148次委員會議之相關決議事項,並利用機會跟大家學習。選舉結果已經出爐了,呈現出幾家歡樂幾家愁的狀況,然基於本會公正的立場仍依法、理、情處理相關事宜,有關事宜將於稍後之臨時動議中提出,請委員會審查,謝謝!!
(三)總幹事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監察小組楊委員及各位同仁大家好!以下幾點報告:
1.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於本6月10日圓滿完成,部分選務作業過程尚有改進空間,本會將會作為未來選務工作改善之方向之參考,例如投開票所盡量避開民宅、選票版面過多等等。
2.投票日開票結束時間接近晚間11時,最主要之原因為各鄉鎮市公所電腦當機改由人工計票,另有五個鄉鎮市報表錯誤退回更正等,故耽誤本縣開票之時程。
3.另在此特別感謝選監小組委員及各行政機關及警政單位等同仁之協助,由於本次基層選舉競爭激烈,有八德市大同里里長以一票之差落選、大園?{第五選區之代表以四票之差落選等等狀況,都經由行政、警政等相關作業及引導渠等依司法程序進行,均將原有之危機消弭於無形,另相關之製版銷毀作業亦在此代表本會工作人員,感謝大家的協助。
4.本次委員會為依規於本(6)月16日公告當選人名單,故召開本次會議,邀請各位委員進行審查,以利依選務工作進度進行。
七、各組室工作報告
第一組
(一)此次開票結束時間較晚,主因為中央選委會並未將基層選舉開票作業電腦化,加上本縣部分鄉鎮自行以電腦化辦理開票統計作業,適逢電腦公司整體當機,故改以人工統計開作業,故耽誤本次開票時程,加上本次選舉各項表報格式又多,才會於夜間十一時才完成本縣開票統計作業。惟本次中壢市計票中心開票速度明顯進步值得嘉許,然而要向各位委員報告,本次中選會開票結束時間為凌晨,故本縣並非最後一名,而是全國開票都呈現較慢之通盤性現象。
(二)本會於95年6月4日依規定公告候選人名單,同時公告競選活動起止日期為95年6月5日起至95年6月9日止、起止時間為每日7時起至下午10時止。
(三)本次選舉,全縣共設置989個投開票所,設置地點於95年5月25日依規定公告,選舉日當天並請警察局協助安排各投開票所警力,投票過程順利。
(四)95年6月10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舉行投票,經開票統計結果,順利選出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222名,暨村里長471名。
第二組
本縣95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舉人人數業於95年6月6日公告,本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人人數計1,322,780人(區域1,309,351人,平地原住民13,429人),村里長選舉人人數計1,315,390人。
第三組
(一)本縣95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各作業中心均已依進度完成選舉公報印製作業並發送至轄內各戶,惟龜山鄉大湖村及桃園市寶安里經人檢舉夾帶競選文宣品,按候選人利用選舉公報分送夾帶候選人本人文宣品,如候選人文宣品及內容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92條規定,則非屬選舉罷免法之規範,應屬其行為不當,擬提選務檢討會檢討。
(二)本縣95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復興鄉選務作業中心舉辦鄉民代表公辦政見發表會7場次,均已依規定辦理完竣。
第四組
(一)95年本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增減競選辦事處或變更其地址登記截止時間為95年5月24日,本次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計375所、村里長設立為953所。
(二)95年本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票日上午8時各監察小組委員均依原分配監察區於各警察分局集合執行監察職務,常任委員駐會即時處理選舉檢舉案及突發事件,由於基層地方選舉競爭較為激烈,投票當日民眾檢舉案件較多,各轄區員均能盡速前往處理使選務順利完成。
八、討論提案
(一)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當選人名單(如附件二),請審查。
說明:當選人名單本會應於95年6月16日公告並函請各鄉鎮市公所張貼及提報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觀音?{村里長當選人部分因電腦作業漏列書面資料,請業務單位補正後依規辦理公告,餘照案通過。
(二)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舉結果清冊(如附件三),請審查。
說明:
1.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有關代表部分計57個選舉區、應選名額共計222人,同額競選名額為11名,得票數皆超過選舉罷免法第66條規定之最低得票數。
2.村里長部分應選名額共計471人,同額競選名額計118
人。
決議:本會授權業務單位公告前再次校正,避免錯漏再公告之,就同額競選及婦女保障名額部分,除再次核對當選人之資格確定無誤外,應於備註欄內註明清楚,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九、臨時動議
(一)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6月10日投票當日,本縣蘆竹鄉第366號投開票所選民歐占女士撕毀選票案,應如何裁罰,提請討論。(如附件四)
說明:
1.依據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伍仟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蘆竹鄉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名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決議:處新台幣伍仟元罰鍰。
(二)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6月10日投票當日,本縣楊梅鎮第832號投開票所選民江福清先生撕毀選票案,應如何裁罰,提請討論。(如附件五)
說明:
1.依據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伍仟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楊梅鎮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名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決議:處新台幣伍仟元罰鍰。
(三)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6月10日投票當日,本縣楊梅鎮第853號投開票所選民謝耀生先生撕毀選票案,應如何裁罰,提請討論。(如附件六)
說明:
1.依據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伍仟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楊梅鎮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名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決議:處新台幣伍仟元罰鍰。
(四)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6月10日投票當日,本縣龍潭鄉第868號投開票所選民張美蘭小姐撕毀選票案,應如何裁罰,提請討論。(如附件七)
說明:
1.依據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伍仟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
2.檢附龍潭鄉公所傳真予本會之報告書及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簽名之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影本乙份。
決議:請業務單位要求龍潭?{868號投開票所之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加強報告書之說明,送本會業務單位審查後再議。
十、主席結論(略)
十一、散會:中午十二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