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227次委員會會議記錄
一、
時間:95年12月25日(星期一)上午10時
二、
地點: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一會議室
三、
主席:朱主任委員立倫(廖委員本洋代理)
紀錄:林碧湘
四、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
主席致詞:
各位委員、莊委員、林總幹事及各位工作夥伴,大家早安!朱主任委員因縣務繁忙,委由本人代理主持本227次委員會議。並代表本會歡迎各位委員及各位工作夥伴大家準時參加這次會議。
在今年11月份桃園縣有2位公職人員去職,分別為觀音鄉鄉長張永輝因違反選罷法罪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及大溪鎮瑞興里里長吳聰智因病過世。2案依程序均需辦理補選作業,由於本次會議提案多達22個,請各位就這次補選之相關提案事項進行討論與審查,謝謝大家。
六、
業務報告
(一)
宣讀第226次委員會議紀錄(如附件一)
決定:修正後備查,修正內容如下:
1.修正會議紀錄討論提案(二)、(一)之決議文字內容如
下:
(1)討論提案(二)之決議:「本會授權業務單位公告前
再次校正,…」,修正為「請業務單位再次校正後予以
公告」,…”。
(2)修正討論提案(一)之決議部分文字內容:「觀音郷村里長…,刪除“里”」,修正為「觀音郷村長…,」。
2.修正會議紀錄六、業務報告部分如下:
(1)討論提案(一)-1之決議部分刪除下列文字:
修正為『說明(6)大溪鎮第三選區代表候選人古德
福…,「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中『…「登記無效」;
將「登記無效」修正為…』刪除。
(2)討論提案(一)-1之決議部分刪除下列文字:
修正為『復興鄉第一選區代表候選人江璧雄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中『…「登記無效」;將「登記無效」修正為…』刪除。
(3)討論提案(一)-1之決議部分刪除下列文字:
修正為『中壢市第三選區代表候選人黃金土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中『…「登記無效」;將「登記無效」修正為…』刪除。
(二)監察小組莊常任監察委員守禮報告
各位委員及各位選務工作同仁,大家好!今天由我代理監察小組李召集人報告,在上次會議監察小組委員,對於所提出的4案件建議案不處罰部分,後來委員會將其中3案已改裁罰,我們尊重委員會建議。
由於監察小組委員,在決議該4 案時,出發點是以「情有可原」服務選民角度切入,建議「情有可原」而不罰。但「罰與不罰」以法的立足點時,就不能討論「情有可原」;若要以「情有可原」為要件,是要討論罰多他多或少。然因認知重點上的差異,最後監察小組委員的決議是建議不罰。
針對另一需要補充報告案,就「罰或不罰」是以要罰,才討論「情有可原」,若不罰,亦需要提出相當的理由,說明為什麼不罰。有關該案亦已排入本次議程,本人也提出不罰理由說明,稍後討論時請委員多多指教,謝謝!
(三)林總幹事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監察小組莊委員及各位同仁大家早安!非常感謝主席主持本次會議。本227次委員會議主要是討論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暨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相關選務程序等,本會已先行於會前規劃相關選務作業之程序期程、登記須知、、等,請各位委員就各議案進行審議,本會依據委員會討論通過之相關補選作業事項,依法辦理選務。
有關立法委員選區劃分部分,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將該選區劃分草案,經送立法院審議,有部份縣市通過,而本縣部份被立法院退回中央選舉委員會重劃。對於選區劃分的案件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規劃,本會會密切注意相關後續情形,希望能維持我們委員會所通過的桃園縣原案,就是以獨立選區運作方式(桃園市一個選區、中壢市一個選區),本會將積極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來溝通。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七、各組室工作報告
第一組工作報告
一、本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張永輝因違反選罷法罪經法院判
決當選無效確定,桃園縣政府於95年12月5日函溯自
95年11月29日判決確定日起解除其鄉長職務,並副知
本會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
二、另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吳聰智於95年11月24日
因心肺功能衰竭逝世,桃園縣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2
條第3項規定於
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
三、為提昇效率減少人力物力之浪費,本會規劃上開兩項補
選於96年2月10日同日舉行投票,二項補選之辦理選
舉期間,依中選會訂定之「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
免期間之計算方式」分別擬訂為,觀音鄉長選舉自95年
12月16日至
長選舉自95年12月28日至96年2月10日止1個半月。
(重要期程請參閱提案)
四、另八德市大宏里里長李春實於
縣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於95年8月
10日函請本會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本
會依據第164次委員會議結論之授權(先行辦理後提會
追認),已於
李張阿蕊(女,39年08月22日生,得票數為704票),
當選人名單並於95年10月27日公告,全案相關期程、
作業要點及選舉結果,特於本次會議提請追認。
五、第一組補充說明有關立法委員選區劃分部分,中央選舉
委員會將於96年1月27日召開委員會議討論,俟後續
有決議後再向委員報告。
第二組工作報告
本次二項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均為96年1月21
日,並預計於96年1月26日至30日於里辦公處公開
陳列閱覽5日,96年2月7日公告選舉人人數。
第四組工作報告
一、95年本縣八德市大宏里第4屆里長補選,各項監察職務之執行及政見稿等表件審查,均於規定時間內經召集人指派由委員審查,已順利執行完畢在案,另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均無違法案件之發生,順利完成補選監察業務。
二、本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暨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本會訂於
八、討論提案
(一)本會辦理桃園縣八德市第4屆大宏里長補選各項選務
工作說明並提請委員會議追認。
說明:
1.依據95年8月10日桃園縣政府府民行字0950232264
號函,有關八德市大宏里里長李春實因故辭職,依地方
制度法第82條第5項規定,自95年8月8日核准生效
乙案,並依同法第82條第3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補選,訂定選舉投票日為95年10月21
日。
2.本次依據第164次委員會議結論授權,先行辦理後提會
追認。
3.本次補選辦理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及工作要點,於95
年9月5日函報臺灣省選舉委員會備查,轉知八德市公
所、戶政事務所及本會各業務單位,作為辦理選務之依
據。
4.本次補選之選舉公告,於
請八德市選務作業中心配合張貼,並函報臺灣省選舉委
員會備查及公佈於本會網站和公佈欄。
5.本次補選之編造選舉人名冊注意事項,於95年9月13
日以桃選二字第0950750531號函發本縣八德市戶政事務
所知照辦理,並副知本縣八德市公所及本會相關人員,八
德市選務作業中心於10月7日至
冊在里辦公室陳列閱覽。
6.本次補選之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於
布候選人登記公告,由八德市選務作業中心於95年9
月25日起至
極資格查證工作由本會統一向查證機關查證。
7.本次補選之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注意事項,於95
年9月28日發函八德市選務作業中心辦理。
8.投開票所設置參照以往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情形,大
宏里共設置2個投開票所,並於
市選務作業中心張貼公告。
9.本次補選之候選人號次抽籤作業須知及候選人得票數
相同抽籤作業須知,於95年10月11日前由本會審查
候選人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名單後,函請八德市選務作
業中心於95年10月12日辦理候選人抽籤,並將抽籤
結果函報本會。
10.本次補選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計畫,經函送八德市
公所遵循辦理,工作人員講習於95年10月13日前辦
理完竣。
11.本次補選之編印選舉公報要點暨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
會實施要點,函報臺灣省選舉委員會核備後,函送八德
市公所遵循辦理。由八德市選務作業中心自行印製選舉
公報,選舉公報於民國95年10月16日前編印完成,
並於95年10月19日前(投票日2日前)送達選舉區內
各戶。
12.95年10月21日順利完成投開票,當選人名單於95年
10月27日公告,函報臺灣省選舉委員會備查並請八德
市選務作業中心張貼,公佈於本會網站及佈告欄。
13.當選人名單公告後辦理當選證書印製工作,當選證書
經校對無誤後,函請八德市選務作業中心於95年11月
3日,前往本會領取當選證書並轉發當選人。
決議:追認通過。
(二)擬訂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選務工作進行程序
表草案(如附件三),提請 審查。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
1.發布選舉公告
2.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
3.受理候選人登記期間 96/1/8-96/1/10 4.編造選舉人名冊完成
5.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6.候選人名冊公告閱覽 96/1/26-96/1/30 7.公告候選人名單
8.競選活動期間(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
9.投票日
10.公告當選人名單
二、選舉期間為
三、本程序表依上開期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相關法規擬訂。
四、本案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函請觀音鄉公所、觀音鄉戶政事務所及本會各業務單位,作為辦理補選之依據。
決議:
1.草案第5頁次序22第2點中「鄉、鎮、市長配合辦理」乙節刪除。
2.本案修正通過。
(三)擬訂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辦理選務工作要點
草案(如附件四),提請 審查。
說明:
1.本要點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相關法令及本會選務工作程序表等,訂定之。
2.本要點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函送至觀音鄉選務作業中心、觀音鄉戶政事務所暨本會各業務單位,作為辦理補選之依據。
決議:
1.草案第1頁第4點,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
員會主辦,並「得」指揮郷(鎮、市)公所辦理之,於
選舉期間在鄉(鎮、市)設選務作業中心」。修正為「該
鄉鄉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主辦,並指揮觀音鄉公所辦
理之,於選舉期間在觀音鄉設選務作業中心」。
2.草案各款項目中,凡列有各鄉鎮市或各村里等句之
「鎮、市、里」文字及期括弧均一律予以刪除。
3.草案第7頁第34點「選舉公報之編印,以縣選舉委員
會名義由公所規劃辦理之」。修正為「選舉公報之編印,
以縣選舉委員會名義由觀音鄉公所規劃辦理之」。
4.草案第8頁第35點(3)「…除山地、離島、偏遠或交
通不便地區」暨「市、鎮…」等句刪除。
5.草案第64點(二)鄉(鎮市)公所乙節,修正為鄉公
所。
6.本案修正通過。
(四)擬訂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須
知草案(如附件五),提請 審查。
說明:
1.為使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明瞭所需填寫表件與程序,依選舉罷免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擬定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
2.本次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作業,由觀音鄉公所受理,時間為
3.本須知經縣選舉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函送至觀音鄉公所,供申請登記之候選人參考。
決議:
1.刪除草案中之「鎮、市、里」等文字,及其括弧記號。
2.草案第2頁06條文「遷入該村里居住者」修正為「遷
入該鄉居住者」
3.草案第2頁07條文,應請加註候選人領取登記書表件
時間、地點。
4.本案修正通過。
(五)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候選人保證金數額,提
請 討論。
說明:
1.94年8月29日本會召開第219次委員會議,會中提案討論通過,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訂為新台幣16萬元整。
2.本次觀音鄉鄉長補選候選人保證金金額,惟仍請本會委員會議再次討論。
3.本案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依選舉罷免法等相關規定,於
決議: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保證金訂為新台幣16萬元整。
(六)公告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之選舉種類、選舉
區、應選名額、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投票日期、投票起
止時間、投票地點及任期等事項(如附件六),提請
審查。
說明:
1.本次補選依據桃園縣政府95年12月5日府民行字第0950367222號辦理。
2.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為2,328,000元,其人口數係依據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
3.鄉長任期部份以補足本(15)屆所遺任期為限(至99年3月1日止)。
4.本案經縣選舉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將依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於
決議:照案通過。
(七)擬訂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選舉票印製、分
發、保管作業注意事項草案(如附件七),請 審議。
說明:經審議通過後函發觀音鄉選務作業中心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八)擬訂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講習計畫草案(如附件八),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九)擬訂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編造選舉人名
冊注意事項草案(如附件九),提請 審議。
決議:
1.刪除草案中之「鎮、市、里」等文字,及其括弧記號。
2.第一組協同第二組,將各類表冊格式不當之處,逐表
妥予修正,期能符合本次觀音鄉鄉長補選之實際需要。
3.「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修正為該鄉戶政事務所;
「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主任,修正為該鄉戶政事務
所主任。
4.附件1工作進度表,次序3之工作項目,刪除「鄉、
鎮、市」三字
5.本案修正通過。
(十)擬訂「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編印選舉公報
要點」草案(如附件十),請 審議。
決議:
1.草案中之第8點「里」長候選人…修正為「鄉」長候
選人。第9點(二)之1,有「里」長選舉之選舉權,
修正為有「鄉」長選舉之選舉權。
2.本案修正通過。
(十一)擬訂「桃園縣觀音鄉第15屆鄉長補選候選人公辦政
見發表會實施要點」草案(如附件十一),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二)擬訂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選務工作
進行程序表草案(如附件十二),請 審查。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5年12月4日府民行字第0950359471
號函辦理,擬定相關重要選務工作期程如下:
1.發布選舉公告 95/12/28
2.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 96/1/3
3.受理候選人登記期間 96/1/8-96/1/10
4.編造選舉人名冊完成 96/1/21
5.候選人名冊公告閱覽
6.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7.公告候選人名單 96/2/4
8.競選活動期間(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96/2/5-96/2/9
9.投票日 96/2/10
10.公告當選人名單
二、選舉期間為95年12月28日起至96年2月10日止
三、本程序表依上開期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相關法規擬訂。
四、本案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函請大溪鎮公所、大溪
鎮戶政事務所及本會各業務單位,作為辦理補選之依據。
決議:
1.草案第5頁次序「19」與次序「18」重複,應予刪除
2.修正通過。
(十三)擬訂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辦理選務工作要點草案(如附件十三),請 審查。
說明:
1.本要點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相關法令及本會選務工作程序表等訂定之。
2..本要點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函送至大溪鎮選務作業中心、大溪鎮戶政事務所及本會各業務單位,做為辦理補選之依據。
決議:
1.草案第1頁第4點,「村(里)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
主辦,並「得」指揮郷(鎮、市)公所辦理之,於選舉
期間在鄉(鎮、市)設選務作業中心」。修正為「里長
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主辦,並指揮大溪鎮公所辦理之,
選舉期間在大溪鎮設選務作業中心。
2.草案中之「鄉、市、村」等文字及其括弧記號均一律
予以刪除。
3.本案修正通過。
(十四)擬訂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申
請登記須知草案(如附件十四),提請 審查。
說明:
1.為使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明瞭所需填寫表件與程序,依選舉罷免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擬定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
2.本次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作業,由大溪鎮公所受理,時間為
3.本須知經縣選舉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函送至大溪鎮公所,供申請登記之候選人參考。
決議:
1.草案中之「鄉、市、區、村」文字刪除。
2.草案第2頁07條文,加註候選人領取登記書表件時間
地點。
3.本案修正通過。
(十五)擬訂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保證金數額,提請 討論。
說明:
1.95年各鄉鎮第18屆(桃園市第10屆、中壢市第11屆、平鎮市第5屆、八德市第4屆)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部份,經本會第223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決議候選人保證金訂為新台幣五萬元整。
2.本次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保證金,惟仍請本會委員會議再次討論。
3.本案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依選舉罷免法等相關規定,於96年1月3日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時公告。
決議: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保證金訂為新台幣五萬
元整。
(十六)公告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選舉之選舉種類、選舉區、應選名額、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投票地點及任期等事項(如附件十五),提請 審查。
說明:
1.本次補選依據桃園縣政府95年12月4日府民行字第
0950359471號函辦理。
2.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為99,000元,其人口數係依據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
3.里長任期部份以補足本(18)屆所遺任期為限(至99年8月1日止)。
4.本案經縣選舉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將依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於
決議:
1.公告事項第三-(三)投票地點:「大溪鎮設立之各投票所」,修正為投票地點:「大溪鎮在該里設立之各投票所」。
2.修正通過。
(十七)擬訂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注意事項草案(如附件十六),請 審議。
說明:經審議通過後函發大溪鎮選務作業中心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十八)擬訂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計畫草案(如附件十七)提請 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
(十九)擬訂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編造選
舉人名冊注意事項草案(如附件十八),提請 審議。
決議:
1.草案中「鄉、鎮、市」公所..,均一律修正為「大溪
鎮公所」..。
2.草案中「村、里」長選舉..,均一律修正為「里」長
選舉..。
3.草案中之「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修正為「大溪
鎮戶政事務所」。
4.請業務單位,將表冊格式不當之處,妥予修正,期能
符合本次大溪鎮瑞興里里長補選之實際需要。
5.本案修正通過。
(二十)擬訂「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編印選
舉公報要點」草案(如附件十九),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十一)擬訂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點草案(如附件二十),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十二)95年6月10日辦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投票日,龍潭鄉選民張美蘭女士撕毀選票乙案,應如何裁罰,提請 討論。
說明:
1.經本會監察小組第149次委員會議決議:建議不予處罰。
理由:
(1)本案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於書面資料中已詳述事
實經過,經查主任監察員係基於職責所在,因恐 選舉
人業將選票撕毀觸法,故上前順手將選舉人手持之選
票取回欲查看有無破損,惟該選舉人卻在選票離手之
瞬間也出手擬將選票自主任監察員手中取回,該紙選
票在二人同時出力拉扯下致選票一角遭到損毀。
(2)本案經雙方當事人提出書面報告均與所述內容相符,
造成撕毀選票之情節係選舉人及選務工作人員互相基
於職責及本能之反應而致生,別無明顯可苛責之事實
或顯見有「故意」撕毀選票之情形存在。
(3)本案選票之撕毀既係雙方基於本能、善意之互相拉扯
所致,已非單純基於選舉人單一之力量所生,故已無
關選舉人之「故意」行為,而不符於「故意」撕毀選
票之構成要件,故建議不予處罰。
2.檢陳龍潭鄉公所函覆之主任監察員及主任管理員加強
報告書之說明資料。(如附件二十一)
決議:
1.照監察小組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2.本案例列入爾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資料,以加強教育訓練。
五、臨時動議:無
六、主席結論(略)
七、散會:中午十二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