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223次委員會會議記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上午11時30分。
二、地點:桃園縣政府1201會議室。
三、主席:朱主任委員立倫 紀錄:陳組員茹文
四、主席致詞:(略)
五、業務報告
(一)宣讀第222次委員會議紀錄(如附件一)
決議:准予備查。
(二)監察小組賴委員國風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李召集人因另有要公,故由本人代理與會,本次會議主要針對下一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區劃分事宜需要花較多時間研討,本人僅代表監察小組列席,故再此無特別報告事項,以免耽誤委員會針對議案之研討時間。
(三)林總幹事茂山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及監察小組賴委員,今天的委員會最主要仍是研討立法委員之選區劃分業務,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規定,希望本會能於本(3)月底以前能將本縣之立法委員選區劃分資料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核,以利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實施。另外就6月10日村里長及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之相關選舉事項一併提會討論,謝謝大家。
六、各組室工作報告
第一組
(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選制變更為「單一選區 兩票制」,有關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縣選區劃分草案之擬定,報告如下:
1.依中央選舉委員會94年12月29日訂頒之「第7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原則」第3點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其應選名額1人者,以各該縣(市)行政區域為選舉區外;其應選名額2人以上者,應考量地理環境、人口分布、交通狀況並依下列規定劃分其選舉區:
(1)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劃分與其應選名額同額之選舉區。
(2)每一選舉區人口數與各該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相差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3)單一鄉(鎮、市、區)其人口數達該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以上者,應劃為一個選舉區。其人口數如超過平均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得將人口超過之部分村、里與相鄰接之鄉(鎮、市、區)劃為一個選舉區。
(4)人口數未達前款平均數之鄉(鎮、市、區),應連接相鄰接之鄉(鎮、市、區)為一個選舉區。必要時,得分割同一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內之部分村里(村里不得分割),與其他鄉(鎮、市、區)合併為一個選舉區。但不得將不相鄰接區域劃為同一選舉區。
2.本縣應選名額6人,6個選舉區應如何劃分,本會於本(2)月22日及24日在桃園市及中壢市辦理兩場公聽會,廣邀本縣立法委員、鄉鎮市首長、政黨代表、地方民意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表示意見,不作結論僅紀錄個人意見,縣選委會並依紀錄意見整理分析,兩場公聽會中,與會者之意見與上開原則有些衝突,本會在兼顧上級規定及尊重出席會議者之要求,分析相關可行性後,建議以兩案併陳方式陳報本縣草案,並提出於本次委員會議審議,會後依委員會議審議結果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彙辦。
(二)有關辦理95年桃園縣第18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暨第18 屆村里長選舉,報告如下:
1.本次選舉,以95年6月10日為投票日,其選舉期間自本(95)年3月21日起至6月20日止,計3個月。
2.本會選務工作人員除專任人員15人,常兼人員11人外,另聘調兼人員9人,共計35人。
3.關於選務工作進行程序,本組業依相關法規訂定程序表,並提本次委員會議審議。
4.關於本次選舉公告事項(選舉區劃分、應選名額、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本組業依規定核算,並提本次委員會議審議。
5.關於94年5月27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修正,刪除第一項後段但書村、里長候選人免繳保證金之規定。其數額由縣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本會擬依臺灣省選舉委員會之建議,訂定里長選舉候選人應繳保證金之數額,與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候選人保證金同為新台幣3萬元整,提本次委員會議審議。
6.有關候選人登記,本組擬訂「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草案」及「候選人號次作業須知草案」供受理登記之各鄉鎮市公所參考,提出於本次會議中審議。
第四組
(一)94年桃園縣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選舉94年12月3日投票日當天,本縣桃園市市民李一惠撕毀桃園市第10屆市長選票暨蘆竹鄉鄉民林陳早妹撕毀第15屆縣議員選舉票等兩案,案經所轄之警察分局移送司法機關偵查,本會於94年12月6日第145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及第222次委員會議決議「俟司法機關偵查或判決結果後,授權常務監察小組委員依法處理」。本組乃依決議事項,於95年1月9日以桃選四字第0950750018號函,請所屬警察分局俟司法機關偵查或判決結果確定後,儘速檢附有關資料函送本會,俾利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處理。另於95年3月7日再以電話聯繫警察局承辦人吳周華先生,本案已移送司法機關(桃園地檢署)目前仍在偵查中。
(二)95年本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本會監察小組委員除五位常任委員外,另經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增聘30位委員,已報請臺灣省選舉委員會核派中。本次選舉委員任期自95年4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計2個半月。
七、討論提案
(一)有關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縣選區劃分草案之擬定,建議以兩案(甲乙案)併陳方式,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彙辦,提請
審議。
說明:
1.簡要說明如後附件二。
2.兩案分別為:
(1)甲案:以「行政區域之完整」為優先考量(亦即將部分選舉區人口數上下限彈性放寬為25%)之建議草案,詳如後附草案、理由及選區劃分圖。
(2)乙案遵守上下限基準為15%之建議草案,由下列兩案擇一:
甲、乙1草案:詳如後附草案、理由及選區劃分圖。
乙、乙2草案:詳如後附草案、理由及選區劃分圖。
(3)利弊分析:
甲、以兩案並併陳方式可兼顧民意與行政倫理。
乙、積極建議分析,提供上級擬定建議案之討論空間。
丙、善盡地方選務機關反應地方問題之責,減少選務作 業困擾,並避免地方上各界不必要之反彈。
決議:以本會原訂之甲案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擬訂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如附件三),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台灣省選舉委員會95年1月2日省選一字第09501500001號函說明三、相關重要選務工作期程如下:
(1)發布選舉公告
(2)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
(3)受理候選人登記期間
(4)編造選舉人名冊完成
(5)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6)候選人名冊公告閱覽
(7)公告候選人名單
(8)競選活動期間(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95/6/5-95/6/9
(9)投票日 95/6/10
(10)公告當選人名單
2.本程序表依上開期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相關法規擬訂。
3.本案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印製分送至各鄉鎮市公所、各戶政事務所及本會各業務單位,作為辦理選務之依據。
決議:照案通過。
(三)桃園縣各鄉鎮第18屆(桃園市第10屆、中壢市第11屆、平鎮市第5屆、八德市第4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數額,請 討論。
說明:
1.臺灣省選舉委員會於94年12月28日召開「94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業務檢討暨9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有關選務協商會議」,決議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候選人保證金同為新台幣參萬元,供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參考,惟仍應由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決定。
2.87年及91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候選人保證金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為新臺幣參萬元。
3.本案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依選舉罷免法等相關規定,於95年4月4日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時公告。
決議: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數額,均調整為新台幣五萬元整。
(四)擬訂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公告事項(選舉區劃分、應選名額、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如附件四),請審查。
1.本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桃園市第三選區因人口數變動,該市應選名額增加1席為26席;蘆竹鄉增加一個平地原住民選區,該鄉應選名額增加1席為16席;大園鄉原為5個選區調整為6個選區,該鄉名額不變仍為13席。桃園市第一選區東門里、東山里、萬壽里併至第5選區,第5選區中和里、北門里併至第2選區;平鎮市原為4個選區調整為5個選區,該市應選名額不變為20席。村里長選舉增加12個里,減少1個村,共計增加11個里—桃園市7個里(三元里、中聖里、同德里、明德里、瑞慶里、龍壽里、寶安里)、中壢市2個里(中興里、興平里)、八德市3個里(廣德里、龍友里、陸光里)、大園鄉減少1個村(建華村併至大海村)。
2.鄉鎮市民代表名額之核算,係依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7條之規定:鄉鎮市民代表總額,最低名額依87年6月13日選出之代表為準。
3.桃園市因人口數變動有增加之必要,蘆竹鄉平地原住民人口數為2040人超過1500人有增加之必要,依據準則第7條規定核算結果應各增加1席。
4.應選名額計競選經費最高限額之人口數,依據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又因行政區域調整時,則以調整實施日人口數為準。
5. 本案經縣選舉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將依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於95年3月24日發布選舉公告。
決議:照案通過。
(五)擬訂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草案(如附件五),請審查。
說明:
1.為使候選人申請登記明瞭所需表件與程序,爰參照台灣省選舉委員會以往辦理選舉,所定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並依選舉罷免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擬定。
2.本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作業,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時間為95年4月9日起至95年4月13日止共計5日。
3.本須知經縣選舉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印製分發至各鄉鎮市公所,供申請登記之候選人參考。
決議:照案通過。
(六)擬訂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號次抽籤作業須知草案(如附件六),請審查。
說明:
1.本須知依據選舉罷免法第38條之2第3、4項之規定,由各鄉鎮市公所於95年5月23日辦理候選人號次抽籤作業。
2.本須知經縣選舉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將函送至各鄉鎮市公所,作為辦理候選人號次抽籤作業之依據。
決議:照案通過。
八、臨時動議
廖委員本洋建議
爾後有雷同本次會議之重大議題,建議主辦單位及早將會議資料送各委員先行研讀,以利各委員深入瞭解議題並便於研討。
決議:請業務主辦單位依照委員建議事項辦理。
九、主席結論
今天感謝各位委員之撥冗與會,在此並向各位委員報告,本會之辦公廳舍業已落成,現正進行內部之裝修,預計於四月底進駐。另本會人事部分,陳總幹事於3月1日榮退,總幹事乙職由本府林參議茂山接任,一組組長由楊組長貴甯接任,藉此機會介紹給各位委員認識,並請各位委員給予賜教。
十、散會:下午1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