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224次委員會會議記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二、地點:1201會議室。
三、主席:朱主任委員立倫 紀錄:陳組員茹文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報告
(一)宣讀第223次委員會議紀錄(如附件一)
決議:准予備查。
(二)監察小組莊常務委員守禮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因李召集人另有要公,故由本人代理與會。監察小組業已於本(四)月四日召開第146次小組會議在案,相關決議事項將在四組工作報告中提出。
(三)林總幹事茂山報告
1.94年4月9日開始辦理本次候選人登記相關事宜,並陸續展開相關之選務工作,五月中旬預估將會再次召開委員會,針對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
2.有關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縣選舉區劃分草案,中央選舉委員會預定於95年4月7日下午三時,針對本縣、台北市、台北縣及苗栗縣等四縣市草案,在台北市召開公聽會。
七、各組室工作報告
第一組
(一)本會於95年3月21日召集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及選務承辦人與各戶政事務所主任,舉行「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務座談會,研商選務工作。有關選票印製,各公所同意委由本會協助各公所統一發包,經費由各公所分攤。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亦由本會統一招商印製,其經費由廠商逕向各公所請款。
(二)本會已依規定於95年3月24日以桃選一字第0950750131號公告,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之種類、名額、選舉區、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等事項。
(三)本會已依規定於95年4月4日以桃選一字第0950750159號公告,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日期、時間、地點及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領取書表之時間、地點暨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四)有關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縣選舉區劃分草案,本會已於95年3月16日以桃選一字第0950750116號函,將本會第223次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之草案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已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在該會網頁公告中,該會並預定於95年4月7日下午三時,針對本縣、台北市、台北縣及苗栗縣等四縣市草案,在台北市召開公聽會。
第三組
(一)本縣95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關於選舉公報之編印,本組業依相關法規擬訂要點草案,並提請本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由各鄉鎮市公所依編印要點規定,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投開票所地點與選舉投票有關規定等自行編印;本會將另函請各選務作業中心確實核對各候選人相關資料,以避免無謂之糾紛,並應確實按址送達各家戶,避免假他人代為分送,嚴禁夾帶任何候選人宣傳品而影響選舉之公平性。
(二)有關本縣95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本組業依相關法規擬訂實施要點草案及處理原則,並提請本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屆時將函請各鄉鎮市公所悉依要點規定辦理。
第四組
(一)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本會已於4月4日召開監察小組第146次委員會議,議決各監察小組委員分區執行職務工作分配等議案,並請監察小組委員密切注意各候選人是否有違法行為,並依法處理,以端正選風。
(二)95年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本縣適宜供候選人競選活動場所計120所(如附表,附件二),業經本會第146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其場所一覽表依法公告另函轉各公所、政黨及有關單位知照。
(三)本次選舉政黨暨候選人宣傳車旗幟,將比照上屆代表暨村里長選舉(代表-「淺綠底黑字」每一候選人3支)、(村里長-「黃底黑字」每一候選人1支)、(政黨-「淺綠底黑字」每一政黨10支)辦理,政黨由本會轉交;代表暨村里長由公所轉交。
八、討論提案
(一)擬訂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辦理選務工作要點草案(如附件三),請審查。
說明:
1.本要點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相關法令及本會選務工作程序表等,訂定之。
2.本要點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印製並分送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暨本會各業務單位,作為辦理選務之依據。
決議:
1.新身分證無蓋選舉已領票之章戳處,恐有誤領選票情形,為避免相關作業疏失及責任,請業務單位儘速向中央反映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並於選務工作人員講習中強調各相關注意事項。
2.將來投開票所之設置,應朝向一場所設定一投開票所為原則。
3.本草案第46條第(六)項洽借地點如原裝有保全系統,有涉及訪害秘密投票之虞者,投票當日應請其關閉之規定,請業務單位講習時要轉知各選務工作人員落實執行。
4.餘照案通過。
(二)擬定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桃園縣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計畫草案(如附件四),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擬訂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桃園縣投開票所設置地點(如附件五),請審議。
說明:
1.全縣投開票所共設置九八九所較九十四年三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增加七所,桃園1所(寶安里-同德國中)、八德1所(廣德里-廣興福德宮)、大溪1所(僑愛里-僑愛社區老人育樂中心)、中歷2所(自立里-自立國宅活動中心、至善里-富台國小)觀音2所(崙坪村-崙坪國小、廣福村-廣福舊社區活動中心)大園減1所(建華村併入大海村)。
2.新增七所投開票所均設在學校及公共場所。
3.以上投開票所地點均經警察機關勘查在案。
4.經本次會議通過後依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定「…在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並分別載入選舉公報」辦理。
決議:
1. 投開票所地點盡量避免候選人之私人住宅,以免影響選舉之公平性,如於候選人公告後有類似之情形,請業務單位要求鄉鎮市公所更改投開票所之地點。
2.寺廟設置兩個投開票所部份,亦請業務單位瞭解實際上之運作情形,避免投票當日有人潮擁擠而影響投開票工作之進行。
3. 餘照案通過。
(四)擬訂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注意事項草案(如附件六),請審議。
說明:經審議通過後函轉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五)桃園縣95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注意事項草案(如附件七),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二組同仁表達本會主委對戶政工作人員之辛勞關心及感謝之意。
(六)擬定「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編印選舉公報要點」草案乙份(如附件八),請審議。
說明:
1.本草案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及本會歷年要點援例擬定。
2.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對印製選舉公報僅規範標題、投票日期、選舉票顏色及其他提醒選舉人注意之事項,應套印紅色外,並未規定字體顏色。
3.本會歷年公報印製均採紅框白底藍字,惟94年三合一選舉承製印刷廠印製過程中,因藍色墨水需另行調製以符本會需求外,耗費多時亦影響工作進度,又查各縣市亦已改採紅框白底黑字印刷,為使本會及各選務作業中心作業順遂,嗣後本縣選舉公報擬改採紅框白底黑字印製。
決議:照案通過。
(七)擬定「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辦理原則」乙份(如附件九),請審議。
說明:
1.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於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2.本縣91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亦擬定處理原則,經本會第203次委員會議討論後決議,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若經同選舉區內逾二分之一候選人要求者,則予辦理;村里長選舉免辦公辦政見會。
3.查91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僅復興?{舉辦
二場鄉民代表公辦政見發表會。
4.本縣95年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有關公辦政
見發表會辦理與否,擬定處理原則提請討論,俾資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遵循辦理,請討論。
決議:援例辦理。
(八)擬定「95年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要點」草案乙份(如附件十),請審議。
說明:本案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暨本會歷年要點援例擬定。
決議:照案通過。
玖、散會:上午十一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