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233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間:
貳、地點: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一會議室
参、主席:黃主任委員敏恭 記錄:林碧湘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伍、主席致詞
監察小組李召集人、各位委員、各位與會同仁,大家早安!由於臨時受命暫時接任主任委員職缺,本人能有機緣在此與各位夥伴共同辦理選務,謹以最誠懇的心情希望各位不吝給予指教及支持。
本會為合議制機關,全體委員秉持選罷法第8條設立之精神,並依法行政,秉持公正客觀超然之原則,辦理選務工作,期盼本會工作同仁共同努力辦好兩次選舉。再此表示最大謝意。
陸、業務報告
一、宣讀確定第232次委員會議紀錄
決議:准予備查。
二、監察小組李召集人震淮報告
(一)首先恭喜黃副縣長兼任主任委員,以黃副縣長多年公務資歷,經驗豐富,對於本縣之選務工作推動必駕輕就熟,搭配本會歷練資深之每位委員及會內千錘百鍊工作團隊,共同合作無間,對於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定能順利運作圓滿成功。
(二)監查小組於11月份召開之153、
(三)監察小組32位委員,分屬來自不同政黨,但目標是一致的,以端正選風公平、公正、分工合作執行本次選舉之監察職務。
三、黃總幹事意驊報告
(一)有關本會主委報中央核定接任部份,已在
(二)本次立委候選人登記,業於11月20日完成,本縣共計21人登記,其中9位為現任立委,經初步審查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後,第三選區雷由靖因案,褫奪公權,喪失候選人資格,另候選人號次抽籤時間訂於
(三)陳炎坤委員因私人因素,於
(四)本縣議員黃景熙因違反選罷法刑事判決確定,原遞補次高票蕭大千亦因褫奪公權在案,中選會於
四、各組室工作報告
(一)第一組工作報告
1、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本會自
大道慈悲濟世黨等13個政黨。
2、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併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3、4案舉行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日支津貼為主任管理員2,900元、主任監察員2,600元、管理員2,000員、監察員1,500元、預備管理員及警衛人員2,000元;另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2、38條規定選舉人(含公投案投票權人)名冊亦修改為於各鄉鎮市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三日,每一鄉鎮市撥5,000元工作費。
3、有關232次委員會議決議,中選會96年9月編印之訓儲講習教材中規範「投票權人於投票權人名冊上蓋章或簽名後,發票管理員發給公投票時,如表明不領取其中一種公投票,應依其表示不發給該公投票,並告知投票權人名冊管理員,將投票權人名冊內該投票權人不願行使之公投案簽名或蓋章打×刪除,於名冊備註欄內註記『該投票權人不願領取○號公投票』,並由管理員及監察員各1人共同蓋章證明」實務作業,係已違反公民投票法23條之規定,且有違反秘密投票之嫌,計建請刪除上項規定,惟經兩次行文,中選會均予駁回,認無上開疑慮。
4、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各縣市選舉區候選人抽籤日期,均由中央統一規定於
5、本縣議會第16屆議員,第一選舉區議員黃景熙,因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現為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其『當選無效』判決確定,依同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其缺額由落選人依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中選會業於
(二)第二組工作報告
1、本會預定於本(96)年12月6日(星期四)假桃園縣政府601會議室舉辦「桃園縣辦理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3案及第4案編造投票權人名冊講習會」。
2、本次選舉編造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基準日為本(96)年12月23日,並於本(96)年12月25日至27日於各鄉(鎮、市)公所公開陳列閱覽3日,
3、本會訂於本(96)年12月24日至31日,派員至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督導編造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相關事宜,以求編造選舉人名冊工作達零缺點之目標。
(三)第三組工作報告
1、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需印製652,500份(共計四種,合計2,610,000張);有聲公報計需製作區域立委選舉、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等國語各120卷、台語各120卷、客語各120卷,原住民立委選舉國語120卷,共計900卷,已移請本會行政室辦理招商承製事宜。有關編印選舉公報之相關事宜,並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頒「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訂定本縣編印選舉公報要點草案一份,提委員會審議。
2、公辦政見會部分: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略以: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另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2)經本會向各候選人問卷調查結果,尚未有同一選舉區候選人全體不同意辦理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故本會依規定辦理6個遠舉區公辦政見發表會,本次援例以電視政見發表會方式辦理。另依調查結果第一、三、六選舉區採個別發表政見方式辦理,
第二、四、五選舉區採辯論方式辦理。
(四)第四組工作報告
1、本會於
(1)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分區執行監察職務工作分配案。經會議決議:本會監察小組委員,依監察分區執行監察職務工作表執行監察職務,並函送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及相關單位,配合執行監察職務。
(2)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時間(
(3)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所繳送之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登記書資料,監察小組委員審查工作分配案。經會議決議:依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審查工作分配表執行職務。
(4)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如何遴派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案。經會議決議:函請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並造具名冊,另有關政黨推薦監察員部份,一併由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審查。
2、本會於
決議下列各項提案:
(1)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候選人李鎮楠等21人,所提具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登記書等表件審查案。經會議決議:第3選區候選人雷由靖,經查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8款情事,候選人資格不符,不予審查其政見稿、競選辦事處外,餘照案審查通過。
(2)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申請增減或變更其地址,應如何審查案。經會議決議:至截止時間
(3)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號次抽籤時間(
(4)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監察小組應如何執行監察職務案。經會議決議:請本會監察小組李常任委員訓求於
(5)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印選舉票及公投票,監察小組應如何執行職務案。經會議決議:俟廠商確定後,再行函轉各監察小組委員知照,並請依監印選舉票及公投票輪值表執行職務。
(6)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
(7)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本縣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之資格審查案。經會議決議:本案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審查通過,並函知各選務作業中心及相關政黨,通知被推薦人參加講習後聘用。
柒、討論提案
一、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本縣申請登記候選人計李鎮楠等21人候選人資格,提請審定。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及第11條規定,立法委員選舉由中
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候選人申請登記及資格
初審,由縣選舉委員會受理及審核。
(二)業務單位初審候選人資格敘明如下:
第7屆立法委員候選人李鎮楠等21人,經向查證機關查證結果,
除第3選舉區候選人雷由靖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7年,上訴最高法院以程
序駁回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8款之規定,不得
登記為候選人。其餘20位候選人資格符合規定,請『准予登記』。
(三)經委員會議初審過後,於
決議:照案通過,送中央選舉委員會複審。
二、擬訂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縣區域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實施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抽籤時間、地點為:
1、時間:中華民國
2、地點:設於本會第一會議室。
3、本要點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1、本要點照案通過。
2、本會抽籤場地不大,應規劃分組梯次進行抽籤,限制陪同人數限發給識別證憑証進場以維秩序。
三、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異動情形(詳如附件),提請追認。
說明:
本縣992個投開票所設置案,經本會第232次委員會議審定並決議,學校及托兒所設置2個以上投開票所部份,請業務單位實際了解運作情形,如有可能因投票當日動線或人潮擁擠,影響投開票情形,應督促各該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於公告前更改投開票所之地點,並授權主任委員先行核定。
決議:照案通過。
四、擬訂桃園縣選舉委員會各鄉鎮市選務作業心設置要點草案(詳如附
件),提請審議。
說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業經內政部會銜中選會於
決議:照案通過。
五、擬具「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編印選舉公報要點」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投票日定於
(二)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計有4種紙本公報及4種有聲公報
(區域、原住民、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公民投票案)。
1、紙本公報部分,區域及原住民2種選舉公報由本會彙整候選人資料編印;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公民投票案2種公報由中
央選舉委員會提供照相版本交由本會印發。
2、有聲公報部分,區域立委選舉由會依據紙本公報自行錄製,原住民、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公民投票案3種有聲公報中央央選舉委員會提供母片,交由本會印發。
3、有關公民投票案相關說明、罰則等,均詳載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印製之公民投票案公報內,本會所編印選舉公報內容不另贅述。
4、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原住民立委有聲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交由地方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與中央選舉委員會訂頒之「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未合;經多次電洽中央選舉委員會,確認依選罷法施行細則規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母片,交地方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
決議:照案通過。
六、擬訂「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縣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注意事項」草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暨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於
(三)本案經縣選舉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會函送候選人參考。
決議:照案通過。
七、本會辦理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每場次主持人一職,擬依規定由本會委員推選擔任,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及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屆立法委員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共計辦理6場次,預定於
決議:請洪委員榮彬、徐委員逢麒、江委員永忠擔任主持人。並請廖委員予以適當之協助。
八、擬訂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投票日97年1月12日本會委員督導名單乙份,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往例各項選舉,本會均由各委員分至鄉、鎮、市督導選務工作,為使本次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工作順利,擬請本會各委員擔任督導委員。
(二)建議名單如附件。
決議:
1.請廖委員本洋擔任總督導,桃園市部份請洪委員榮彬前往督導。
2.修正通過。
捌、臨時動議
廖委員本洋建議事項:
一、日前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後段規定「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本會應即專函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剋速訂頒防範辦法,俾資遵循。
二、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規定:「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人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此項規定,核與選舉訴訟之保全證據有密切關係,遽予開放,在選舉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之黃金時段,即予解密供人(選舉人,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查閱,後果不堪設想,選舉人名冊與選舉票同等重要,其原有證物品質,如何有效維護,
以免助長紛爭,頗值審慎研議,應即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儘速策謀因應之道。
決議:送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究辦理。
玖、主席結論:(略)
拾、散會:中午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