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23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間:
貳、地點: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一會議室
参、主席:黃主任委員敏恭
記錄:林碧湘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伍、主席致詞
與會委員及同仁大家午安!
從69年選罷法公佈施行,參與至今,心中有著一份很深的情感與期許,
多年後再扮演這個角色,尤其面對2次緊繃的選務情況,承蒙各位委
員及監察小組委員備極辛勞至各選區、駐區督導,也感謝選務團隊的
支持,讓2次重要選舉工作幾近完美順利辦理完成。
個人在整個選務參與過程,能有一次圓滿的收穫,內心的感恩與感動
是難以言喻,本人謹代表選委會向所有參與選務工作夥伴致上最深的
敬意。再度感謝大家的努力﹗
陸、業務報告
一、宣讀確定第236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決議:准予備查。
二、監察小組李召集人震淮報告
(一)各位先進,大家好﹗首先感謝有機會讓本人列席報告,恭賀桃園
縣選委會在黃主委卓越領導下,2次選務工作得以推行順遂。
(二)選監小組於第157次會議,針對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公投
違規2案,經熱烈討論後決議如下:
第1案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第2案裁罰新台幣五千元,並提選委會第237次委員會審議。
(三)祝福下次選舉,選監小組能與各位夥伴合作無間,達成選務任務,
以上為監察小組報告,敬請指教。
三、黃總幹事意驊報告
(一)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本縣投票率為77.58%,有效票
1,073,018張,無效票為103,305張,已領未投數13張。
(二)第5、6案公投投票率分別為31.8%及31.75%。
(三)本縣開票作業於當日下午7時07分全部順利完成。另其他有關
選舉公報、選舉票印製等,均依所有規定完成。
(四)在競選活動28天期間,選委會共計接獲8件民眾反應案,並依
相關規定予以答覆完成。
(五)另監察小組所提2位民眾撕毀選票及公投票案,提請委員會議討
論後裁示。
柒、各組室工作報告
一、第一組工作報告
(一)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本縣選舉票印製1,399,200張(含預備票2,810張),公民投票第5、6案各印製1,399,000張(含預備票各2,796張)。另全縣共設置992投票所、工作人員共13,703人。
(二)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本縣開票結果:
1號謝長廷、蘇貞昌得票數為379,416票、2號馬英九、蕭萬長得票
數為693,602票。(檢附選舉概況及得票率)
(三)全國性公民投票第5案本縣開票結果:(檢附概況)
同意票數為388,872票,不同意票數為30,832票。
(四)全國性公民投票第6案本縣開票結果:(檢附概況)
同意票數為351,468票,不同意票數為55,976票。
(五)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本會依規定於
二、第二組工作報告
本縣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5案及第6案選
舉人及投票權人人數業於
三、第三組工作報告
(一)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及公民投票公報,業依契約期程印製完畢,由承印廠商分送至縣內各鄉(鎮、市)公所點收,並已於規定期程內分送至各家戶。
(二)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公民投票案有聲公報,業已錄製完成,依契約期程由承製廠商分送至本縣視障輔導協會及13鄉(鎮、市)公所,以提供視障人士使用。
(三)為加強宣導反賄選,並提醒民眾96年11月7日選罷法修正後相關投票規定及罰則,本組印製宣導文宣65萬2,500份,業已印製完成,並經分送本縣鄉(鎮、市)公所點收,配合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送達各家戶。
四、第四組工作報告
(一)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自
(二)本次總統副總統暨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選舉票及公投票已如期印製完成,印製選票所需之版模,並於
(三)本次選舉投票日,本會各監察小組委員,已依上次會議決議事項之分工情形,進駐本會及各警察分局執行選舉監察職務,處理突發狀況及違法案件直至選舉開票完畢為止。
(四)本次「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暨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投票時,計發生龜山鄉鄉民
(五)本次「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暨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投票時,計發生龍潭鄉鄉民
捌、討論提案
一、本次選舉投票日當天上午8時43分,本縣龍潭鄉第908號投開票所(地
址:龍潭鄉自由街54號-興中宮)選民夏永寬先生撕毀個人「總統選舉
票」案,應如何裁罰,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第8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案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第157次委員會議決議,因核罰權責係在中央選舉委員會,擬提委員會討論同意通過後,檢附相關書證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決議:照監察小組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二、本次選舉投票日當天上午9時45分,本縣中壢市第648號投開票所(地
址:中壢市興國路40號-永興里辦公處)選民巫清雲先生撕毀個人「第
6案公投票」案,應如何裁罰,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公民投票法第50條規定:「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據同法第62條規定(略以):「本法所定罰鍰,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罰…」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50條所定罰鍰處分,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
(三)本案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第157次委員會議決議,建請罰鍰新台幣5000元,提請委員會審定。
決議:照監察小組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罰鍰新台幣5000元。
玖、臨時動議:
一、徐委員逢麒建議事項:
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本會委員前往鄉鎮督導選務工作時,有部分鄉鎮投開票所周邊停車困難問題,建議下次選舉時能與予協助解決此一問題,以利委員辦理督導事宜。
二、廖委員本洋建議事項:
建議本會研討核發委員投票日督導之車輛專用通行證,以利督導日推行公務之需。
決議:
1.照二位委員意見通過。
2.請本會陪同督導人員與各鄉(鎮、市)公所事先聯繫,督導選務行程安排等事宜,建請公所研究辦理在下一次選舉投票當日派選務督導車,接送本會督導委員分赴各區督導事宜。另請本會研議車輛通行證製發事宜,一切以執行選舉督導勤務為重。
拾、主席結論:(略)
拾壹、散會:下午4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