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23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時間:97年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時30分
貳、地點: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一會議室
参、主席:黃主任委員敏恭 記錄:林碧湘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伍、主席致詞
本次立委選舉選務工作之特殊性,在各位委員、監察小組委員鼎力協助以及各選務作業中心團隊的共同努力合作,已圓滿順利辦理完竣,在此向各位表示誠摯的感謝之意。也相互期許與相互勉勵,妥為規劃即將辦理的3月22日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能更臻圓滿辦好重要選務任務,再度感謝與祝福大家。
陸、業務報告
一、宣讀確定第234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決議:准予備查。
二、監察小組李召集人震淮報告
由於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在立委選舉投票當日,違規案件計有2件「公投票」攜出案,3件撕毀「立法委員選舉票」「政黨票」「公投票」選票案,1件攜帶手機拍攝個人所圈投之「立法委員選舉票」及「政黨票」案,本會基於依法執行公務,並經監察小組155次會議決議,建議分別處罰新臺幣五仟元暨三萬元罰鍰,並提請委員會議審議決議,以上為監察小組報告,敬請指教。
三、黃總幹事意驊報告
(一)本次立委選舉感謝所有長官給予指導以及協助,另治安維護、選票運送、選舉旗幟規範、、等任務,在各單位共同努力合作下、順利圓滿完成。
(二)而本縣首次辦理公辦辯論式政見發表會,感謝委員指導與主持,於1/3日、1/4日共計辦理6場次,均順利完成。但礙於經費限制,無法針對收視率作調查與評估,希望下次酌予編列經費,以憑辦理。
(三)另有關本次選舉已領未投票數量全縣為1,267票,顯示選前宣導不足,導致部份選民在不了解之情形下,誤領公投票而又退回,造成美中不足之憾事發生。
(四)選舉開票結果,在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合作與同仁規劃得當,於8時25分全部完成,桃園縣為全國第11名開出選票之縣市,與往年相比較,已有長足進步。當天並將選票全部運送至本會保管當中。
(五)在立委選舉投票當日,選舉雖有零星違規情事,其它大致狀況良好,為因應即將辦理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本會將預為準備加強宣導選民應有的基本認知,避免違規案件再度發生。
柒、各組室工作報告
一、第一組工作報告
(一)、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業於97.1.12投票完竣,開票結果:本縣選舉人數區域1,350,174人,投票數777,011,投票率57.55%較93年之58.88%降低1.33%;不分區1,392,215人,投票數771,850,投票率56.95%;公投3案1,391,383人,投票數316,210,投票率22.73%;公投4案1,391,383人,投票數314,522,投票率22.60%。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桃園縣選舉人數17,800人,投票數7360人,投票率41.35%;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桃園縣選舉人數14,259人,投票數6425人,投票率45.06%。
(二)、有關張委員建議「二階段領票,一階段投票」投票所佈置圖例中,公投票及選舉票領票處字樣排列方式一案,業於97.1.14以桃選一字第0970750043號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案。
二、第二組工作報告
本縣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3案及第4案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人數業於97年1月8日公告,請參閱附件。
三、第三組工作報告
(一)、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需印製652,500份,(共計四種,合計2,610,000張);有聲公報計需製作區域立委選舉、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等國語各120卷、台語各120卷、客語各20卷,原住民立委選舉國語120卷,共計900卷,業於本(97)年1月2日送達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公所並已於本(97)年1月9日前配合投票通知單分送各家戶。
(二)、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本縣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依事前向候選人調查結果辦理,業於本(97)年1月3日辦理第一、三、六選舉區個別政見發表會,1月4日辦理第二、四、五選舉區之辯論政見發表會,共計舉辦6場,計有候選人10位親自參加,10位未到場,並分別於本(97)年1月5及6日、7及8日上午10時起如期重播完竣。
四、第四組工作報告
(一)、本次立法委員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計發生有龜山鄉第78號投開票所選民
(二)、本次立法委員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計發生有桃園市第509號投開票所選民
(三)、本會於97年1月14日下午召開監察小組第155次委員會議,決議下列各項提案:
1、97年1月12日第七屆立法委員暨全國性公民投票選舉投票當日,本縣觀音鄉第202號投開票所(地址:觀音鄉育仁國小六年甲班-坑尾村4鄰23-1號)選民曾凡武先生撕毀「立法委員選舉票」案,經會議決議:建請罰鍰新台幣五千元整,提請委員會審定。
2、97年1月12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當日,本縣桃園市第528號投開票所(地址:桃園市戶政事務所地下室左側-桃園市國豐三街123號)選民黃金村先生撕毀「公投票」案,經會議決議:建請罰鍰新台幣五千元整,提請委員會審定。
3、97年1月12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當日,本縣桃園市第555號投開票所(大同駕訓班-桃園市泰昌三街51號)選民石惠蘭女士撕毀「政黨票」案,經會議決議:建請罰鍰新台幣五千元整,提請委員會審定。
4、97年1月12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當日,本縣楊梅鎮第309號投開票所(上湖國小四年二班-楊梅鎮上湖里14鄰下四湖60之1號漢池樓)選民張志傑先生攜帶手機拍攝個人所圈投之「立法委員選舉票」及「政黨票」案,經會議決議:建請罰鍰新台幣三萬元整,提請委員會審定。
5、97年本縣平鎮市平興里第5屆里長暨蘆竹鄉坑子村第18屆村長及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補選,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工作分配案,經會議決議:請本會常任監察小組委員執行各項監察職務。
6、本縣平鎮市平興里第5屆里長暨蘆竹鄉坑子村第18屆村長及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補選,經會議決議:請平鎮市、蘆竹鄉、復興鄉選務作業中心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及政黨推薦之監察員,一倂造具名冊,由本會常任監察小組莊委員守禮審查通過後聘派之。
肆、討論提案
一、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縣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提請 審查。
說明:
本案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於97年1月16日前將選舉結果清冊及當
選人名單,親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決議:照案通過。
二、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縣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退還保證金及得票數補助一覽表,提請 審查。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規定(略以):「區域候選人繳納之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1月18日)後30日內發還。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者,不予發還」。
(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略以):「區域選舉候選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ㄧ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台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日(
(三)、本案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依規定辦理候選人退還保證金及得票數補助等作業。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本縣復興鄉第18屆鄉民代表第1選舉區當選人江秀香因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情事,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1年」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應由同一選舉區得票數最高落選人吳福德依序辦理遞補案,提請 審定。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7年1月8日府民行字第0970008874號函辦理。
(二)、本縣復興鄉第18屆鄉民代表第1選舉區當選人江秀香,其遞補缺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新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
ㄧ。
(三)、復興鄉第18屆鄉民代表第1選舉區應當選名額為5人,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王秀金289票)其得票數二分之ㄧ為145票,遞補當選人吳福德其得票數為249票,依規定遞補當選復興鄉第18屆鄉民代表。
(四)、本案經委員會議審定通過後,依法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並函送縣政府及代表會。
決議:照說明(三)(四)通過。
四、擬訂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補選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選務工作要點草案、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草案等各乙份,提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7年1月9日府民行字第09700063531號函辦理。
(二)、復興鄉三民村村長陳新昌因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禠奪公權1年,復經最高法院96年11月30日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應完成補選。經評估擬併案(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束後)訂於97年2月23日辦理補選。
(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方式」規定,補選選舉期間為一個半月,本會擬定本次補選期間自97年1月16日起至97年2月29日止。
(四)、相關重要選務期程如下:
1.發布選舉公告:97年1月20日。
2.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97年1月26日。
3.受理候選人登記期間:97年1月30日至2月1日。
4.編造選舉人名冊完成:97年2月3日。
5.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97年2月4日至2月6日。
6.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97年2月13日。
7.發布候選人名單公告:97年2月17日
8.競選活動期間(公辦政見發表會):97年2月18日至2月22日。
9.投票日:97年2月23日。
10.發布當選人名單公告:97年2月27日。
(五)、本案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將依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日期發布選舉公告,並函請復興鄉公所及復興鄉戶政事務所依程序表日期及工作要點之規定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五、擬訂桃園縣平鎮市平興里第5屆里長暨蘆竹鄉坑子村第18屆村長暨復興鄉三民村第18屆村長補選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計畫草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97年1月12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當日,本縣觀音鄉第202號投開票所(地址:觀音鄉育仁國小六年甲班-坑尾村4鄰23-1號)選民曾凡武先生撕毀「立法委員選舉票」案,應如何裁罰,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據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案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第155次委員會議決議,建請罰鍰新台幣五千元整,提請委員會審定。
決議:照案通過。
七、97年1月12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當日,本縣桃園市第528號投開票所(地址:桃園市戶政事務所地下室左側-桃園市國豐三街123號)選民黃金村先生撕毀「公投票」案,應如何裁罰,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據公民投票法第50條規定:「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案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第155次委員會議決議,建請罰鍰新台幣伍仟元整,提請委員會審定。
決議:照案通過。
八、97年1月12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當日,本縣桃園市第555號投開票所(大同駕訓班-桃園市泰昌三街51號)選民石惠蘭女士撕毀「政黨票」案,應如何裁罰請 審議。
說明:
(一)、依據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案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第155次委員會議決議,建請罰鍰新台幣五千元整,提請委員會審定。
決議:照案通過。
九、97年1月12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當日,本縣楊梅鎮第309號投開票所(上湖國小四年二班-楊梅鎮上湖里14鄰下四湖60之1號漢池樓)選民張志傑先生攜帶手機拍攝個人所圈投之「立法委員選舉票」及「政黨票」案,應如何裁罰請 審議。
說明:
(一)、張君已違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3項規定:「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依同法第10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案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第155次委員會議決議,建請罰鍰新台幣三萬元整,提請委員會審定。
決議:照案通過。
捌、臨時動議
徐委員逢麒建議事項:
針對即將辦理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建議中選會應於一個月前確定總統選票及公投投票方式,並請業務單位將本次選舉方式利弊分析送中選會參考辦理以利選務作業順遂。
決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究辦理。
玖、主席結論(略)
拾、散會下午16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