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23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96年11月5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地點: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一會議室
主席:朱主任委員立倫 記錄:林碧湘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主席致詞
今天是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232次委員會議,也是這一屆新聘委員第一次正式會議,本人誠摯歡迎各位委員在百忙當中前來與會。
選委會的委員都秉持一樣的理念,目標在於期許選舉能夠平安、順利推展。不會因任何政黨之別、主張不同而有所改變基本立場。
選舉熱季即將展開,分別於明年1、3月份辦理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公民投票以及第12任總統副總統二項大選,這些都是選委會的責任,而選務工作是需要大家通力合作,再次謝謝大家配合,期許二項選舉圓滿完成。
二、業務報告
(一)宣讀第231次委員會議紀錄
決定:准予備查。
(二)監察小組楊常任監察委員碧城報告
各位委員、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位選務工作同仁,今天代表李召集人蒞臨本次會議。關於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事宜,即將展開,在此期許本縣選務順利運作,並預祝本次會議圓滿成功。
(三)總幹事報告
1.為配合憲法增修條文修正立法委員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公職人員選罷法大幅修正相關條文:
(1)增列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門檻。
(2)訂定排黑條款,明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受緩刑宣告者,於緩刑期間亦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另增列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亦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3)明定選委會委員、監察員、選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從事助選行為之禁止,違反者將處10萬以上100萬以下之罰鍰。
(4)明定除縣政府公告候選人或政黨使用之地點外,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競選廣告物之規定。相關之使用管理規則,由縣政府定之。
(5)明定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6)明定投票日當天,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從事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禁止,並定有罰則。
2.立法院原定於11月3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但因無盟立委要求將「擴大排黑條款」復議翻案而受阻。預定將於11月6日針對二讀後條文全案復議並完成三讀。中選會原定11月5日發布立法委員選舉公告,亦將延至11月9日發布。
3.2004年總統併兩種公投選舉,本縣設置投開票所949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計10870人,平均每一投開票所配置11.5人。2004年立法委員選舉,設置投開票所963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計10679人,平均每一投開票所配置11人。本屆立法委員併公投選舉,本縣將設置992個投開票所,惟目前僅獲中選會配置9630人,平均每一投開票所僅配置9.7人。然而本次因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修正,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除立委選票外,尚有政黨票暨兩種公投票,在人力不增反減的情形下,選務工作勢必將更形艱困。
4.有關本次選舉究將採一階段投票或兩階段投票,中選會尚未定案。據悉中選會除已函請各縣市選委會填寫問卷外,並將舉辦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本會針對改為一階段投票,就實務面可能引起的問題加以分析並提案,如會議資料附件五,如提案獲委員會議通過,將函請中選會參採。
三、各組室工作報告
第一組
(一)、95年10月迄今,本縣各鄉鎮市共有5件村里長補選,觀音鄉長、蘆竹鄉長2件補選及桃園縣議會第16屆議員3件遞補案,詳如后附簡表,另第一選區黃景熙議員因當選無效官司經高院於近日已駁回其上訴,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將辦理遞補公告。
(二)、本縣蘆竹鄉第15屆鄉長補選,李訓求提出96年度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訴訟案,經桃園地方法院於96.10.15假本會第二會議室分三組進行驗票(各組內含法官、書記官、法官助理、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及本會支援一人),當日自早上8:30開始至晚上9:00,投票數29,411票,全數驗畢,驗票結果雙方共各減1票,另有爭議票9票,法官當場宣佈不影響投票結果,李訓求已於96.10.16撤回告訴。
(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已修正為單一選區及政黨比例兩票制,任期四年,本縣13鄉鎮市共劃分六個選舉區,每選舉區應選名額1人,各選舉區所包括之鄉鎮市範圍如附表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業經96.1.31以中選一字第0963100022號公告在案。選舉期間自
(四)、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工作程序進行表中之需辦理事項、法規依據及區域、原住民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名號次抽籤作業注意事項等草案,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於96.10.26二讀通過,尚未完成修法程序,俟該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中央選舉委員會將行文各縣市選舉委員會遵照施行(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本會業於96.10.16以桃選一字第0960701237號函轉各委員在案)。目前中央選舉委員會就立法委員選舉部份,僅發布重要選務工作日程如下:
1.原定96年11月5日發布選舉公告,預定延後至11月9日。
2.
3.
4.
5.96年12月19日區堿、原住民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政黨號次抽籤。
6.97年1月1日公告侯選人名單與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
7.
8.
(五)、另
第四組
(一)、本縣龍潭鄉凌雲村第18屆村長補選(投票日
(二)、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經台灣省選委會核准增聘27位監察小組委員,任期自
(三)、本會訂於
1.依監察轄區分配監察小組委員各項監察職務。
2.指派監察小組委員執行候選人登記截止時間之監察職務。
3.審查候選人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登記書監察小組委員工作分配表。
4.各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之遴派。
5.依候選人及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超過該投開票所名額時之抽
籤要點,辦理抽籤決定該所之監察員名額。
上項各提案俟監察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後,於下次委員會議時報請委
員會備查。
四、討論提案
(一)、本縣龍潭鄉第18屆凌雲村村長出缺補選各項選務作業,提請委員會議追認。
決議:予以追認通過。
(二)、本縣楊梅鎮第18屆仁美里里長出缺補選各項選務作業,提請委員會議追認。
決議:予以追認通過。
(三)、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截止日時間(11月20日下午5時30分),擬請委員蒞場監察並督導,請討論。
決議:歡迎委員屆時到場鼓勵與督導。
(四)、擬訂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縣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注意事項草案,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擬訂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設置地點草案,請審議。
決議:
1、部分學校及托兒所,疑有以鄰接二至三間教室,接續設置二至三所投開票所之情形,核有未妥,應督促各該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派員實地查核,予以適當調整。
2、餘照案通過。
(六)、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計畫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第7屆立法委員及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方式擬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仍援前例分兩階段領票、投票,以確保選務無誤,提請討論。
決議:
1、照案通過。
2、依據中選會96年9月編印之投開票所實務作業:「投票權人於投票
權人名冊上蓋章或簽名後,發票管理員發給公投票時,如表明不領取其中一種公投票,應依其表示不發給該公投票,並告知投票權人名冊管理員,將投票權人名冊內該投票權人不願行使之公投案簽名或蓋章打×刪除,於名冊備註欄內註記『該投票權人不願領取○號公投票』,並由管理員及監察員共同蓋章證明。」惟依據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之票收回,應僅限於第23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前開之工作指導,似已違反公民投票法之規定,且如於投票權人名冊備註欄內註記『該投票權人不願領取○號公投票』,似有洩漏投票權人投票意願及違反秘密投票之嫌。請建議中選會刪除該項作業方式,以免違反公投法。
五、臨時動議:(無)
六、主席結論:(略)
七、散會:下午三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