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231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
時間:96年4月23日(星期一)下午2時
二、
地點: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第二會議室
三、
主席:朱主任委員立倫(廖委員本洋代理)
記錄:林碧湘
四、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
主席致詞:
各位委員、各位同仁大家午安!
蘆竹鄉補選鄉長之選務工作,依照預定進度循序漸進,於4月21日完成投開票工作,正式選出新任補選鄉長,對於參與此次選務工作之全體工作同仁,所付出之辛勞和負責盡職之優異表現,僅代表朱主任委員表示嘉勉。同時對於前往該鄉各投開票所進行督導,備極辛勞之王煥琦委員及監察小組楊碧城委員、莊守禮委員也一併表示感謝。
本次委員會最重要的議題為審查選舉結果,審查當選人名單,俾能依限正式公告當選人名單。有關候選人李訓求先生陳情乙案,俟進行會議時,請多多指教。
本會朱主任委員因另有要公,不克出席,囑本人代為主持會議,在此感謝各位委員百忙之中撥冗準時參加會議,現在我們開始按照議程進行今天的會議,謝謝!
六、
業務報告
(一)宣讀第230次委員會議紀錄(如附件一)
決定:准予備查。
(二)監察小組楊常任監察委員碧城報告
各位委員、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位選務工作同仁,今天因監察小組李召集人另有要公,要我代向各位表示歉意。關於補選工作,不論是里長補選或是鄉長補選,相關監察業務事宜,監察小組均按照流程及程序,一一完成工作,本次4月21日蘆竹鄉鄉長投票業已合法完成補選工作。當然落選人個人想法與意見可向本會陳情,但亦須以合法方式處理及循法律程序為之。最後僅代表召集人誠摯感謝主席對選監小組的照顧及與各位委員多年的合作與配合,使本縣選務運作推展得以更臻完善。以上簡單報告,謝謝!
(三)總幹事報告
1、4月21日蘆竹鄉鄉長補選,補選當天過程平和順利,亦無特殊狀況發生,在此特別感謝王煥琦委員及監察小組楊碧城委員、莊守禮委員之辛勞。
2、關於蘆竹鄉鄉長補選選舉結果,最高票部份為登記2號候選人趙俞菊蘭女士得票數10973票;另3號候選人李訓求先生得票數為10934票,由於本次補選當選票數,2號僅以39票之差險勝。因此本會立即於當天選舉結束後,要求蘆竹鄉選務作業中心加強選舉票、空白票等完善封袋作業,並請莊監察委員前往蘆竹鄉公所加貼封條與簽名。對於王副總及四組同仁,直至本次補選作業法定程序都完成,並與蘆竹鄉公所承辦人確認後才離開,在此致上感謝之意。
3、3號候選人李訓求先生,於今天上午率20幾位民眾至本會陳情並遞交陳情書,除書面內容訴求外,並以口頭陳述:提出要求「暫緩公告當選人名單」。本會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在前任鄉長解職之日當日起算3個月內完成補選」。蘆竹鄉鄉長解職生效日期為1月24日,依程序必須在4月24日前公告當選人名單。
4、另外李訓求先生提及「沒有辦理工作地投票」一事,依選罷法第20條規定,在工作地投票是「得」辦理,又蘆竹鄉選務作業中心,亦未接獲任何關於這項需求或申請,因此本次選舉並未辦理在工作地投票。
5、按陳情書內容所陳述訴求第3點「選舉當日有候選人以簡訊非法進行選舉活動」,依選罷法第56條第1項相關規定,請陳情人循司法途徑處理。
七、各組室工作報告
(一)第一組工作報告
1、本縣蘆竹鄉第15屆鄉長補選投開票日(
2、本縣蘆竹鄉第15屆鄉長補選於
(二)第二組工作報告
1、本會辦理本縣蘆竹鄉第15屆鄉長補選已於96年4月13日公告選舉人人數(86,772人)。
2、為因應舊式國民身分證自
(三)第三組工作報告
1、本縣蘆竹鄉第15屆鄉長補選,選舉公報總印製數量為45,000份,蘆竹鄉選務作業中心業依期程提早完成編印作業,於投票前2日前按址分送選舉區內各戶,並於轄內適當地點、公告欄等處張貼。
2、本次為避免候選人利用選舉公報夾帶競選文宣,特於發送前召集工作人員再次叮囑,使工作得以圓滿完成。
(四)第四組工作報告
1、本縣蘆竹鄉第15屆鄉長補選,有關候選人林丕章等3人所提具之政見稿、競選辦事處、政黨及候選人推薦監察員名冊等表件及本會提供適宜供候選人競選活動場所之地點,各項資料之審查及監察業務之執行,經本會監察小組召集人指派監察小組委員於法定期間內,依法執行完畢。
2、本縣蘆竹鄉第15屆鄉長補選,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當日,並無違法案件之發生,本次補選已順利完成監察業務,特於本次提會追認。
八、討論提案
(一)桃園縣蘆竹鄉第15屆鄉長補選,當選人名單公告暨選舉結果清冊,(如附件三),請審查。
說明:
1、桃園縣蘆竹鄉第15屆鄉長補選,於
2、當選人名單公告暨選舉結果清冊,經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將於
決議:照案通過。
九、臨時動議
(一)王煥琦委員:
1、建議當選舉人持新式身分證但未持投票通知單領取選票時,請選務工作人員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內,登記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之空白證號,以有效防止重複領取選票之不法行為。此種創意作法似尚非不可行,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參採,並請統一研議具體可行之辦法,函飭遵辦,以免滋生弊端。
2、本會係依法執行公務,對於本次落選人李訓求先生陳情內容核有不當之處,建議本會透過媒體記者專題採訪,主動闡述說明。
決議:
1、第一點建議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究辦理。
2、第二點建議照辦。
(二)林明源委員:
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列相關預算,提供辦理投票率低落問題之調查分析研究,提出專案研究報告,以供基層未來辦理選舉活動之參考。
決議: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參辦。
十、主席結論(略)
十一、散會:下午三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