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表示,103年11月29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當日,勿從事任何競助選活動,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稱本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依上開規定,投開票當日,投票所內或附近有競選或助選行為,如有拉票;散發傳單;重新張貼、懸掛、豎立標語、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均已構成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第56條規定者,依本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如已逾上開列舉之競選或助選情事,並具備妨害投票故意,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投票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42條)。
又候選人利用各種電子媒介從事競選活動相當頻繁,尤其以發送手機簡訊、LINE、微信等,類此宣傳行為投票當日所禁止;另LED電子看版、競選廣告燈箱,亦請務必於競選活動結束(103年11月28日晚上10時以後)將之關閉,以免觸法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