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選二字第10132500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北市板橋區江翠里第1屆里長補選選舉人名冊公開陳列閱覽。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2條第4款。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即民國81年7月1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至民國101年6月30日(包括當日),除受監護宣告(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本屆里長補選之選舉權(本法第14條)。
二、有選舉權人在該里行政區域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居住4個月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1日(民國101年6月30日,包括當日)為準,即凡於民國101年3月1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居住者,為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本法第4條第1項、第2項)。
三、公告閱覽期間:自本(101)年6月13日起至6月15日止為期3日,在公所分鄰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每日閱覽期間,以公所辦公時間為準。
四、公告閱覽期間,選舉人如發現選舉人名冊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申請更正。
五、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本法第20條第3項)。
六、選舉人名冊經依法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