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投票當日 提醒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
【新北市訊】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今(12)日重申,選舉人於1月14日投票當日絕對不能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以免觸法。
對於在1月6日召開的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中,與會人員對《選舉罷免法》中規定,選舉人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之處理方式進行意見交換,新北市選委會強調,在尊重法律前提下,仍依《選罷法》規定處理。
選委會表示,該會辦理各區種子教師講習及各區選務作業中心辦理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均請工作人員依《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頒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辦理,透過上述方式,讓每位選務人員了解相關選舉法規及作業規定。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進一步表示,投票當日將在各投票所入口處張貼「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警示標語,以加強提醒選舉人注意。另查驗身分證管理員在投票所入口處外,亦會準備手機放置盒,並告知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投票,如有選舉人攜帶手機,則會請選舉人將手機置於盒內,並發給相對應的號碼牌,等到民眾投票完畢後,再依號碼牌領取手機,選委會再次提醒民眾務必遵守規範,以免觸犯法規。
資料詳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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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卓佳瑜 電話:8221-1688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