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選舉委員會97年度監察小組第1次委員會議會議紀錄
時間:
主持人:何召集人文男 紀錄:蔡雅文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
主持人致詞:何召集人文男
(一)各委員、本會各工作同仁大家早,今日會議主要針對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所產生違法案件提出討論,並對監察作業程序、違法範例做說明,及相關法令重點式的講解。
(二)此次立法委員選舉雖有多起糾紛情事發生,但未擴大為群眾運動,顯見民主成熟度的提升與進步。
(三)有關圖例性指示卡,經各方在多次會議中公開討論後,使大家更清楚明瞭而取得一定共識,選舉當日未有爭議產生,使選舉過程更臻圓滿完善。
二、
蔡總幹事致詞:
(一)何召集人、各委員、本會各同仁大家好,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經各位委員的協助相當順利,再度感謝大家辛苦的付出。
(二)監察工作需要智慧、經驗來執行,第12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尚需藉助各委員幫忙,使監察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三、
工作報告:如會議資料
四、
討論提案:
案由一:本會辦理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於投票日(
議 決:本案新營市黃進成、柳營鄉劉明田、玉井鄉陳淑惠等3人,分別各處以5000元整之罰鍰。
五、
法令講解
(一)監察作業程序說明:如會議資料。
(二)違法違規範例說明:如範例本。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重要條文說明:如會議資料。
(四)公投法及有效票無效票說明:如會議資料。
六、
臨時動議及交換意見:
(一)劉委員延藤發言:歸仁鄉南保村北極殿投開票所對
洪委員燈玉發言:下營鄉投開票所對
另柳營鄉、善化鎮與下營鄉相同均對警示標語張貼及範圍設立有完善的規劃與確實執行。
(二)張委員清國發言:
1、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柳營鄉第183、185、187、189、194、204、207等投開票所,於投票日發現有助選員在距離投開票所
結 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予以處罰;並落實在各項選務工作講習時加強宣導。
2、第7屆立法委員投票日發現柳營鄉有投開票所使用濕毛巾擦印章;佈置位置與投票前一天不同,此種情況發生較為不妥,建請加強改進。
結 論:反應相關權責單位,於適當時機加以宣導,以免類似情事再發生。
3、投票日助選員穿著印有候選人名字背心,於投開票所附近(
結 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本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罰。
4、建請於選舉期間執行監察工作能另加保險,以保障監察小組委員人身安全。
結 論:提建議案送上級單位研辦。
(三)林委員宽煙發言:
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因公投票顏色相同,造成混淆,間接影響投票進行;建請往後印製選票時加以區分,以利辨識。
結 論:提建議案送上級單位研辦。
(四)尤委員華恩發言:
1、投開票所由民意代表擔任監察員是否恰當?
結 論:提建議案送上級單位研辦。
2、有關印製選票印刷廠之佈置(監視器裝置),應於事前巡視確認,勿於印製期間再讓選務以外工作人員進入,以維秩序及安全。
結 論:請得標廠商於事前做好準備,並由相關單位巡視確認完全。
(五)陳委員式輝發言:
接獲檢舉地下電台助選案,協同永康分局欲以取締,卻無從查知正確發話地點,應如何處理。
吳委員吉雄發言:
建請選委會購置偵測儀器發各鄉鎮市,以利測知發話地點,便於執行監察工作。
結 論:有關地下電台違法事宜,應由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廣播電視法來執行,非本會權責範圍,本案將另提建議案送上級單位研辦。
(六)蔡組長奇澤補充:
有關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審查作業授權召集人審查後,並提報下次會議備查。
決 議:相關議案,授權召集人及常任委員處理。
七、
主席結論:謝謝各位出席與會。
八、
散會:中午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