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72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開會地點:西區戶政事務所七樓會議室 三、主席:王召集人正喜 紀錄:陳佩玉 四、出席人員:簡委員孝達、陳委員昇明、林委員一峰、謝委員文田、 林委員益輝、廖委員年盛、劉委員清潭、林委員乾隆、 陳委員添榮、黃委員正文、劉委員憲璋、林委員欽榮、 陳委員定國、廖委員秀雲、陳委員甫州、王委員素端、 吳委員永井、李委員正浩、張委員俊雄、廖委員茂勳、 林委員清福、郭委員忠勝、林委員文隆、楊委員保安、 賴委員奇宏、蔡委員勝仁 五、請假人員:邵委員長榮、陳委員江泗、張委員燦宗、范委員玲玲 五、列席人員:林總幹事麗芬、鄭副總幹事乾隆、陳組長麗貞、江組長惠雯 (請假,黃組員雅君代理)、林組長漢文、陳組長哲耀、 賴主任素金、黃馨儀 六、主席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略) 八、討論事項: (一)臺中市第十五屆市長暨第十六屆市議員選舉本會監察小組監察工作進度表 草案(如附件一),請討論。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 準則暨臺灣省選舉委員會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相關事項訂定,以利 加強執行選舉監察職務。 決議:照案通過。 (二)臺中市第十五屆市長暨第十六屆市議員選舉本會監察小組委員會議預定表草 案(如附件二),請討論。 說明: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規定:監察小組召集人 辦理關於監察小組監察工作之規劃及分配暨會議之召集事項;第8條 規定:監察小組會議討論關於候選人之政見稿、競選辦事處、助選員 資格等之審查事項及投開票所監察員資格審查及遴選等事項。依據上 開規定,訂定本小組會議預定表,計開4次會議,必要時加開臨時會。 決議:照案通過。 (三)臺中市第十五屆市長暨第十六屆市議員選舉本會監察小組委員責任區分配表 草案(如附件三),請討論。 說明: 1、依據選舉罷免法之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 :監察小組召集人辦理關於監察小組監察工作之規劃及分配事項。 2、按本市8個行政區劃分各委員責任區,負責區內選舉監察職務。 決議:照案通過。 (四)臺中市第十五屆市長暨第十六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政見稿審查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4條: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競選言論不得有 下列情事: (1) 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2)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3)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5項規定: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 背第54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 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 3、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議。 決議: 1、審查通過。 2、附帶決議:政見搞未附政黨推薦書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 十條第六項規定「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 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 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 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 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及黨籍。」 (五)臺中市第十五屆市長暨第十六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審查案, 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 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候選 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應在各競選辦事處之上冠以所在地區 名稱,並應由候選人自行選定一所為主辦事處。第4條規定:候選人競 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 其他公共場所。第5條規定:競選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如設立二 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3、第10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設立不合第3條第1項、第4條或第5條 之規定者,應通知候選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視為不設立。 4、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議。 決議: 1、第2選區候選人廖佩春、第3選區候選人何敏城、林佩涵、林黃玉美、 第4選區候選人曾木川、第6選區候選人陳成添競選辦事處不合公職人 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通知候選人限 期改正。 2、除通知改正者外,餘准予設置。 (六)臺中市第十五屆市長暨第十六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設置助選員名單審查案, 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置助選 員,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縣 (市)議員選舉,每一候選人得置助選員20人;第6條第6款規定:縣 (市)長選舉,每一候選人得置助選員25人。 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助選員: (1)已登記之候選人。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 不在此限。 (2)公務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公務員)。 (3)有第34條、第35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4、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90年12月10日90中選法字第9001100號函:依新修 正之查證原則,候選人之助選員消極資格無庸先行查證,但有具體事 實(如經人檢舉告發或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足認其有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34條各款情事者,始準用本原則函請相關機關查證。 5、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議。 決議:經審查積極資格通過,准予設置。 (七)臺中市第十五屆市長暨第十六屆市議員選舉政黨、候選人推薦投開票所監察 員資格審查及遴選案,請討論。 說明: 1、依據臺灣省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8條第3款規定:監察小 組會議討論投開票所監察員資格審查及遴選事項。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 人數平均推薦,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 其監察員之推薦,由所屬政黨為之。且未有違反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 薦及服務規則第3條之相關規定者,得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 員。 3、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87年5月13日87中選法字第76470號令修正發布投票 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7條第2項:候選人或政黨推薦之監察 員,應於監察員名冊上切結確實無第3條規定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 4、本次選舉設542處投開票所,每所置3名監察員,共需1,626名。其中中 國國民黨推薦542名,民主進步黨推薦235名,親民黨推薦128名,台灣 團結聯盟推薦76名,保護台灣大聯盟推薦19名,自行參選之候選人鐘家 淩及劉士州各推薦19名,共推薦1,038名。不足額部分擬由本會另行遴 選,本會將依規擇期舉辦講習,未參加講習者不予派充。 決議:照案通過。 (八)臺中市第十五屆市長暨第十六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擬請委員 蒞臨抽籤會場執行監察職務,提請討論。 說明: 1、本次選舉定於94年11月11日上午9時舉行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如附件 九)。 2、請委員提前20分鐘到達會場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 1、第四選區陳委員甫州修改為吳委員永井,其餘請委員屆時依通知視情形彈性調整。 2、修正通過。 九、臨時動議:無。 十、散會:下午六時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