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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79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5年9月14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二、開會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主持人:王正喜
記錄:黃馨儀 四、出席人員:陳昇明
謝文田 陳江泗
林乾隆 五、列席人員:沐桂新
鄭乾隆 陳哲耀
六、主席致詞:(略)。 七、討論事項: (一) 有關本市第18屆里長選舉,東區第43號投開票所選舉人馬廣傑及北屯區第450號投
開票所選舉人吳連發撕毀領得之選舉票二案,提請討論。 說明: 1. 本市第18屆里長選舉投票日當日(95年6月10日),東區第43號投開票所選 舉人馬廣傑及北屯區第450號投開票所選舉人吳連發撕毀領得之選舉票二案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案。惟依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
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查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 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相對人(受處分之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二案既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事實,本會據以逕行召開監
察小組委員會議討論並對相對人處以行政罰鍰。 3.
本案經討論後,應將決議情形擇期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決議: 1. 有關選舉人馬廣傑及吳連發撕毀領得之選舉票二案,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選偵字第48號及95年度選偵字第49號不起訴處分書所
載,事證明確,擬各處新臺幣五千元罰鍰。 2. 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調本二案之卷證。 3. 俟卷證調齊後,提報本會委員會議裁罰。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下午5時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