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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六一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 二、會議地點:臺中市政府四樓小型會議室 三、主持人:王召集人正喜 記錄:黃馨儀 四、出席人員:林敏雄 林乾隆 五、列席人員:張國輝 賴瑞彬 陳麗貞 賴素金 徐順賢 廖秀雲 六、主席致詞: (略) 七、報告事項:(略) 八、討論事項: (一)臺中市西區安龍和龍里第十七屆里長補選候選人推薦之投開票所監察員資格及遴派 案,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監察小組會議討 論投開票所監察員資格審查及遴選事項。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投開票所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 人數平均推薦,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3、依據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五條規定略以:候選人得就其所 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工作。但同一投票所、開 票所以指定一人為限。其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 由本會監察小組公開抽籤定之。 4、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八十七中選法字第七六四七0號令 修正發布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七條第二項:候選人或政黨 推薦之監察員,應於監察員名冊上切結確實無第三條規定不得擔任監察員之 情事。 5、本次補選,安龍里及和龍里各設置二處投開票所,每所置二名監察員,共需 八名監察員,各候選人所推薦之監察員人數如下:安龍里候選人賴梁松推薦 二名、陳國鐘推薦二名,和龍里候選人蔡張淑粧推薦二名(另推薦備補二名) ,不足部份由本會另行遴派。 決議:照案通過。 (二)臺中市西區安龍和龍里第十七屆里長補選候選人政見稿審查案,提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競選言論不得有下 列情事: (1)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2)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3)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五項: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 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 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份不予刊登公報。 3、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議。 決議:符合規定,准予刊登。 (三)臺中市西區安龍和龍里第十七屆里長補選候選人設置助選員案,提請討論。 說明: 1、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置助選員(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2、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六條第九款規定:村里 長選舉,每一候選人得置助選員三人。 3、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助選員: (1)已登記之候選人。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不在此限。 (2)公務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3)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4、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中選法字第九00一一00號函 :依新修正之查證原則,候選人之助選員消極資格無庸先行查證,但有具體 事實(如經人檢舉告發或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足認其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四條各款情事者,始準用本原則函請相關機關查證。 5、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准予設置。 (四)臺中市西區安龍和龍里第十七屆里長補選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審查案,提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 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候選人設立 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應在各競選辦事處之上冠以所在地區名稱,並應由 候選人自行選定一所為主辦事處。第四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 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第五條規 定:競選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如設立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外,其 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3、第十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設立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或第五條之 規定者,應通知候選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視為不設立。 4、本案業經本會派員勘查及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准予設立。 (五)臺中市西區安龍和龍里第十七屆里長補選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擬請陳昇明委員蒞 臨抽籤會場執行監察職務,提請討論。 說明: 1、本次補選定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舉行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時間、地點另 行通知。 2、請委員提前二十分鐘到達會場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修正通過。改請林乾隆委員前往抽籤會場執行監察職務。 九、臨時動議:無。 十、散會:下午五時二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