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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六四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四時 二、開會地點:臺中市政府中正廳 三、主持人:王正喜(請假,陳昇明代) 記錄:廖秀雲 四、出席人員:簡孝達 陳昇明 陳江泗 林一峯 廖年盛 劉清潭 林乾隆 吳承鴻 陳添榮 賴奇宏 林欽榮 陳甫州 王素端 吳永井 楊保安 廖茂勳 李正浩 范玲玲 林文隆 請 假:邵長榮 林益輝 謝文田 黃正文 陳定國 林清福 張燦宗 陳漢欽 五、列席人員:張國輝 鄭乾隆 陳麗貞 林漢文 徐順賢 賴素金 蕭湘寧 粘榮祥 黃馨儀 梁珠金 六、主席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略) 八、討論事項: (一)臺中市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政見稿審查案,提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競選言論不得有下 列情事: (1)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2)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3)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五項: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 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 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份不予刊登公報。 3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議。 決議:通過(有關錯別字請候選人更正)。 (二)臺中市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設置助選員名單審查案,提請討論。 說明: 1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置助選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2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區 域選出之立法委員選舉,每一候選人得置助選員二十五人。 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助選員: (1)已登記之候選人。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不在 此限。 (2)公務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3)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4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九十中選法字第九00一一00號 函:依新修正之查證原則,候選人之助選員消極資格無庸先行查證,但有 具體事實(如經人檢舉告發或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足認其有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三十四條各款情事者,始準用本原則函請相關機關查證。 5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議。 決議:准予設置。 (三)臺中市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審查案,提請討論。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 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候選人設 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應在各競選辦事處之上冠以所在地區名稱,並 應由候選人自行選定一所為主辦事處。第四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 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第五條規定:競選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如設立二所以上者,除主辦 事處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3第十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設立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或第五條 之規定者,應通知候選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視為不設立。 4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議。 決議:除候選人謝明源設立之主辦事處有關同鄉會館疑義目前查證中以外,其 他候選人之辦事處准予設立。 (四)有關第十七屆里長選舉候選人江城光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告發書略以:第十七屆 里長選舉候選人黃洲堯暨其助選員藍漾等散發不具名黑函,共同意圖使候選人江 城光不當選,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確定,應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乙案,提請討 論。 決議:請四組查證是否判決確定,再提下次監察小組會議討論。 九、臨時動議: 案由:有關公用廣告欄,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是否可以張貼候選文宣案,提請討論。 決議: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 即為候選人,選舉期間應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相關規定,故在選舉期間 及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不得在公用廣告欄張貼文宣。本決議提請本市選舉委員 會討論,本決議提請本市選舉委員會討論。 十、散會:下午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