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81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6年3月14日(星期三)下午4時 二、開會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主持人:王正喜
記錄:姚秀鳳 四、出席人員:林乾隆
謝文田 陳江泗
請假:陳昇明 列席人員:沐桂新
鄭乾隆 陳麗貞 陳哲耀 賴素金 黃馨儀 五、主席致詞:(略) 六、報告事項:(略) 七、討論事項: (一)臺中市北區錦洲里第十八屆里長補選候選人政見稿審查案,提
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4條規定:候選人或其助選員 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1)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2)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3)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5項規定:候選人政見 內容,如有違背第54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 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 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 3、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6項規定:候選人個人 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 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 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 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 4、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准予刊登。 (二)臺中市北區錦洲里第十八屆里長補選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審查
案,提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 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 會定之。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3 條規定: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應在各競選辦 事處之上冠以所在地區名稱,並應由候選人自行選定一所為 主辦事處。第4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 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第5條規定:競選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如設立二所以 上者,除主辦事處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 責。 3、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10 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設立不合第3條第1項、第4條 或第5條之規定者,應通知候選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 ,視為不設立。 4、本次選舉,候選人所設競選辦事處共計二處,依規已於96年 3月12日截止申請變更或增減。 5、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准予設置。 (三)臺中市北區錦洲里第十八屆里長補選投開票所監察員資格審查及遴
選案,提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監察員 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 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所 屬政黨為之。另依規定,未有違反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 推薦及服務規則第3條之相關規定者,得擔任投開票所 主任監察員、監察員。 2、依據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7條第2項規 定:候選人或政黨推薦之監察員,應於監察員名冊上切 結確實無第3條規定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 3、本次選舉設2處投開票所,每所置3名監察員,共需6名 ,二位候選人依規定各推薦2名監察員,不足額部分擬 由本會另行遴選,本會將依規擇期舉辦講習,未參加
講習者不予派充。 決議:照案通過。 (四)臺中市北區錦洲里第十八屆里長補選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擬
請委員蒞臨抽籤會場執行監察職務,提請討論。 說明: 1、本次選舉定於96年3月21日上午10時於北區公所5樓第一
會議室舉行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2、請委員提前10分鐘到達會場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請陳江泗委員到場執行監察工作。 (五)臺中市北區錦洲里第十八屆里長補選候選人、政黨競選活動期 間監察職務執行要點,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六)臺中市北區錦洲里第十八屆里長補選競選活動期間暨投開票日 監察小組委員駐會執行職務輪值表,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3月29日7:00-12:00調整由陳江泗委員輪值
;17:30-22:00調整由陳昇明委員輪值。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下午5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