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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86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6年9月17日(星期一)下午6時 二、開會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主持人:謝文田(代)
記錄:姚秀鳳 四、出席人員:林乾隆
陳江泗 陳昇明
請假:王正喜 列席人員:鄭乾隆
陳麗貞 陳哲耀 賴素金 黃馨儀 五、主席致詞:(略) 六、報告事項:(略) 七、討論事項: (一)臺中市南區長春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政見稿審查案,提 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4條規定:候選人或其助選員
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1)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2)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3)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5項規定:候選人政見內 容,如有違背第54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 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 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 3、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6項規定:候選人個人及 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 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 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 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
4、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提請委員再行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准予刊登。 (二)臺中市南區長春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審
查案,提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活 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辦法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定之。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第3條規定: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應在 各競選辦事處之上冠以所在地區名稱,並應由候選人自 行選定一所為主辦事處。第4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 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 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第5條規定:競選辦事處以候選 人為負責人,如設立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外,其餘 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3、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第10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設立不合第3條第1項 、第4條或第5條之規定者,應通知候選人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者,視為不設立。 4、本次補選,候選人所設競選辦事處共計二處,依規已於 96年9月16日截止申請變更或增減。 5、本案業經輪值委員分別初審在案,擬由全體委員再行審 查。 決議:照案通過,准予設立。 (三)臺中市南區長春里第18屆里長補選投開票所監察員資格審查及
遴選案,提請審查。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監察員 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 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所 屬政黨為之。另依規定,未有違反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 推薦及服務規則第3條之相關規定者(如附件四),得 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 2、依據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7條第2項規 定:候選人或政黨推薦之監察員,應於監察員名冊上切 結確實無第3條規定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 3、本次選舉設1處投開票所,共需3名監察員,自行參選候 選人依規定所推薦之監察員共計1名,政黨推薦之監察 員共計1名,不足額部分擬由本會另行遴選,本會將依
規擇期舉辦講習,未參加講習者不予派充。 決議:資格審查通過,另不足額部分1名由本會另行遴選,
依規擇期舉辦講習訓練派充之。 (四)臺中市南區長春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擬
請委員蒞臨抽籤會場執行監察職務,提請討論。 說明: 1、本次補選定於96年9月26日上午10時於南區公所五樓禮
堂舉行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2、請委員提前10分鐘到達會場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9月26日上午10時假南區公所5樓禮堂舉行候選人姓名號 次抽籤,請林乾隆委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五)臺中市南區長春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政黨競選活動期間 監察職務執行要點,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六)臺中市南區長春里第18屆里長補選競選活動期間暨投開票日監 察小組委員執行職務輪值表,提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10月6日7:00-12:00調整由陳江泗委員輪值
;12:00-17:30調整由陳昇明委員輪值)。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下午6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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