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第218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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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96年5月23日(星期三)下午3時0分 二、地點:臺中市政府2樓中正廳 三、主席:蕭委員清杰代理
紀錄:顏妃真 四、出席人員:蔡壽男 賴瑞彬 林敏雄 方邦良 廖幸弘 列席人員:謝文田 張世淐 林麗芬
鄭乾隆 陳麗貞 陳哲耀
顏俊光 張明珠 洪杕玓 毛偉龍 黃馨儀 五、主席致詞: 六、報告事項 七、審議事項 (一)
案由:臺中市北屯區三和里第18屆里長補選當選人名單
,請審議。(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二)
案由:臺中市北屯區三和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所繳納保證 金處理方式一覽表,請審議。(提案單位:第一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辦理。 2.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10日內發還﹝即本(96)年6 月5日前﹞,未當選之候選人,其得票數不足各該選舉區 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10%者,不予 發還。 辦法:本案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函文北屯區公所,於規定日 期前通知候選人領取。 決議:照案通過 (三)
案由:臺中市北屯區三和里第18屆里長補選,應否補貼候選人競
選經費核算明細一覽表,請審議。(提案單:第 說明: 1.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第1項、第3項、第5項 及施行細則第42條之6規定辦理。
2. 候選人得票數達該選舉區當選票數1/3以上者,應補貼其 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 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新臺幣119,000元)。 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次日起20日內﹝即本(96)年6月15日前 ﹞通知候選人領取。 辦法:本案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函文北屯區公所,於規定 日期前通知候選人領取。
決議:照案通過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下午3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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