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選舉委員會第一九0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二)晚上七時三十分 二、 地點:台中市政府二樓中正廳 紀錄:劉美華 三、 主持人:陳委員元鎮代理 四、 主席致詞:(略 ) 五、 報告事項:(略) 七、審議事項: (一)案由: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名冊申請查閱要點草案(如附件一),請審 議。(提案單位:第一組) 決議:1.修正通過。台中市選舉委員會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名冊查閱要點(草 案)第四項中刪除:「受理申請查閱範圍:、候選人或受託人」,修正 後為:選舉人查閱查閱選舉人名冊,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 2.須備具附式一台中市選舉委員會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候選人查閱選 舉人名冊申請書及附式二台中市選舉委員會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查閱 選舉人名冊委託書。 (二)案由:擬訂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到達投票所未領票證明書格式乙種(如附件二),請 審議。(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中選一字第0933100106號函:第十 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總統交付兩項公民投票案,選舉人與投票權人至投票 所投票時,其國民身分證領票僅加蓋一個戳記「9303」,由投票所入口處管 理員於選舉人與投票權人進入投票所前加蓋,持已加蓋戳記之國民身分證之 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不得再進入投票所。 2.本次選舉係本市里鄰全面整編後第一次大選,由於據聞尚有許多市民身分證 未辦理門牌整編住所變更,投票日如到原舊戶籍里鄰之投票所,將造成已進 入投票所身分證蓋了戳記,而名冊上沒有其姓名,以致無法領票之情形。 3.如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局出具此證明,則該選舉人再轉至其戶籍所屬之投票所 領票時,可順利進入投票所領票,以避免不必要之紛爭。 決議:1.受理申請查閱辦理,依據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2.選民持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到達投票所未領票證明書,至該戶籍地投票所 投票時如經核對確實其身分無誤後准發給選舉票,將該證明書收回,並 在選舉人名冊上加以註記。 3.修正通過。另行函文各區公所依據本會第一九0次委員會議決議後,規 定辦理。 (三)案由:投票所四週三十公尺內,如有候選人或候選人之政黨或候選人支持者穿戴「 支持公投」或「反對公投」的服飾、帽子或臂章等行為,如何處理,提請討 論。(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公民投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投票所四週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 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故而對於政黨或任何 人於投票所四週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之行為,包括動態之廣播 宣傳、干擾他人投票、阻止他人進入投票所、打手機勸誘他人投票、不 投票等行為均屬之,自得依上開公民投票法規定予以處罰。 2.報載:『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明確表示,三二0當天在投票所三十 公尺內,穿戴「支持公投」或「反對公投」的服飾、帽子或臂章等行為 ,將觸犯投票法第四十八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與公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尚有疑義。 決議:除非上級主管機關有特別指示外,選舉人單純貼上標籤,無喧嚷、干擾或勸 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為,不予處理。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晚上十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