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第204次委員會議紀錄
|
||
一、時間: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星期五)上午10時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主持人:張啟民代理 紀錄:劉美華 四、出席人員:蕭清杰 薛秋發 賴瑞彬 方邦良 林敏雄 蔡壽男 陳若慧 廖幸弘 五、列席人員:王正喜 涂朝宗 林麗芬 鄭乾隆 陳麗貞 顏俊光 陳哲耀 賴素金 陳嘉揚 黃雅君 黃馨儀 六、主席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略 (一)監察小組王召集人報告: 監察小組已於94年10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時在臺中市政府2樓中正廳召開 第一次臨時監察小組委員會議,會中決議本次選舉候選人及政黨所推薦之監 察員超過該投開票所規定名額抽籤要點,提報委員會議准予備查後,再辦公 開抽籤後續工作。 (二)林總幹事報告: 1.本次選舉越來越迫近,各項選務工作更加繁忙,本會每個星期二召開各組 室主管會報,以了解選務工作進度,各區選務作業中心將於11月初陸陸續 續舉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請各委員撥冗前往督導。 2.臺中市環保局訂於94年10月31日(星期一)上午10時假臺中市政府中山廳舉 辦「本市第15屆市長選舉暨16屆市議員選舉競選活動環保自律公約聯合簽 署」會議,邀請參選人參加簽署,樹立本市環保楷模新形象。 (三)鄭副總幹事報告: 1.本次選舉,各組室每項工作業務,均按照工作程序表進度,積極辦理中, 如選舉公報編印、選舉票印製、選舉人名冊編造、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教材編印…等工作。 2.每個星期二上午9時召開各組室主管會報,將每週需辦理業務是否達成及下 週工作業務是否期前規劃準備週詳,提出討論互相溝通協調,以利選務工作 順利完成。 (四)第三組報告: 1.本市第15屆市長暨市議會第16屆市議員選舉公報編印要點業經委員會議通過 ,已函送臺灣省選委會備查,並依據該要點提出相關文件,請行政室辦理印 製採購。 2.有關上次委員會審議授權調整本市第15屆市長暨市議會第16屆市議員選舉候 選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日程表,已簽核在案。 3.本市第15屆市長暨市議會第16屆市議員選舉有聲公報案已簽核,請行政室辦 理採購,提供本市視障人士使用。 (五)第四組報告: 1.本會於94年10月24日辦理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選票銷燬事宜,由林乾隆委員 全程在場監察,圓滿完成任務。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將於94年11月6日(星期日)下午2時至5時30分在 臺中縣大里市運動公園舉辦94年度三合一選舉「反賄選•斷黑金」宣導活動 ,邀請各位委員踴躍參加。 3.有關候選人應限期改善之競選辦事處部分共計有七處,其中候選人前來辦理 地址變更者有一處,已改善者有五處,尚有一處未改善。 (六)行政室報告: 1.為感謝本會委員暨監察小組委員選舉期間的辛勞,洽請臺中市交通局每人發 放貴賓停車券50張,現已全部發放完畢。 2.本次選舉公報印製標案已上網公告,預計11月2日下午3時開標。 3.有聲公報招標、選票印製招標、電視政見會錄製招標等,均積極辦理中。 八、審議事項: (一)案由:第15屆市長選舉候選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日程擬建 請調整為電視直播兩場次(附件一),請審議。(提案單位:第3組) 說明:本會第203次委員會決議第15屆市長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日程訂為 11月26日下午七時三十分電視直播一場,另於27日下午二時重播該場次 內容,為使候選人能充分表達政見,增加選民收視意願,擬建請調整為 現場直播兩場次。 決議:保留,仍依本會第203次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案由: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監察員超過該投開票所 規定名額抽籤要點請准予備查。(提案單位:第4組) 說明: 1、據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各投票所、開票所應置監察員名額,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斟酌 各投票所、開票所選舉人數定之。又依第五條規定略以:候選人或政黨得 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其 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由直轄市、縣(市)選 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公開抽籤定之,並由選舉委員會事先通知候選人或推薦 監察員之政黨代表到場。 2、本案已於94年10月27日經監察小組臨時委員會議通過。 決議:同意備查。 九、臨時動議: (一)林委員敏雄提議: 案由:投票日當天(94年12月3日)候選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 廣告物,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情況發生,是否請環保局事前提供當天 值班人員名單,以備監察小組委員緊急連繫及俾利執行現場之情事。 決議:請林總幹事於臺中市政府主管會報時提出報告說明,並請環保局配合辦理。 (二)賴委員瑞彬提議: 案由:為防範候選人從事競選之宣傳品、宣傳單等文宣海報未親自簽名之行為發 生。 決議:請第四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第1項及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內容函 文各候選人,請依規辦理。 十、請示事項: 王召集人提: 案由:有關91年本市第17屆里長選舉期間候選人黃洲堯暨其助選員藍漾、蘇宗哲 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政處分案。 說明: 1.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已依行政程序法正在調查中。 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9月30日94中分義刑程94選上更(二)189字號函 ,已受理被告黃洲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已審理中,俟結案後再 行檢借。 決議:俟調查及審理確定後,召開監察小組會議審議,再提報委員會議。 十一、散會:中午11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