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第206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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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星期一)下午3時30分 二、地點:臺中市政府2樓中正廳 三、主持人:蕭委員清杰 紀錄:劉美華 四、出席人員:蔡大森 賴瑞彬 方邦良 林敏雄 蔡壽男 薛秋發 廖幸弘 陳若慧 五、列席人員:王正喜 吳啟瑞 林麗芬 鄭乾隆 蕭湘寧 陳麗貞 江惠雯 林漢文 陳哲耀 賴素金 毛偉龍 黃馨儀 林惠美 邱秀英 六、主席致詞: (略) 七、報告事項: (略) 八、審議事項: (一)案由:臺中市第15屆市長暨臺中市議會第16屆議員選舉當選人初審名單 (如附件一),請審議。(提案單位:第1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辦法:當選人名單審議通過後,函報臺灣省選舉委員會審查。 決議:通過。 (二)案由:臺中市第15屆市長暨臺中市議會第16屆議員選舉候選人所繳保證金發還一 覽表(如附件二),請審議。提案單位:第1組) 說明: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辦理。 2、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10日內發還(即94年12月19日前),未當 選之候選人,其得票數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 數所得商數之10﹪者,不予發還。 辦法:本案如經審議通過,擬請行政室於規定日期前,通知候選人領取。 決議:通過。 (三)案由:臺中市第15屆市長暨臺中市議會第16屆議員選舉應否貼候選人競選費用一覽 表(如附件三),請審議。(提案單位:第1組) 說明: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第1項至第3項、第5項及施行細則 第42條之6規定辦理。 2、市長候選人得票數達該選舉區當選票數1/3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 用,每票補貼新台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該選舉區候選人競 選經費最高限額。市議員選舉當選人在1人,候選人得票數達各該選 舉區當選票數1/3以上者;當選人在2人以上,候選人得票數達各該選 舉區當選票數1/2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台幣30元。 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上開當 選票數,當選人在2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 之當選人,如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則以前1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 當選票數。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20日內(即12月29日前)通知 候選人向本會領取。 辦法:本案審議通過後,擬請行政室依規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四)案由:有關第17屆里長選舉候選人江珹光94年7月8日陳 情:第17屆里長選舉候選人黃洲堯暨其助選員藍漾等散發不具名黑函,共同 意圖使候選人江珹光不當選案,提請討論(如附件四)。(提案單位:第4組 ) 說明:1、本案前經本會94年9月22日第202次委員會議決議:請監察小組委員依行政 程序法,調查確定後,再予以裁罰。 2、經本會監察小組王召集人請本案當事人暨其相關人士前來本會陳述意見, 結果發現印發未具名之文宣應為262份,而非17份。 3、本會監察小組94年11月15日第173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屬小區域選舉,建 議每份以最低裁罰金一萬元計,共262萬元,並提報委員會審議。 決議:依監察小組委員會議意見通過。 九、臨時動議: (一)蕭委員清杰提案:國民身份證換新證後,對於各項選舉選舉人投票其國民身份證無 法加蓋戳記問題,函文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有替代方案或配套 措施處理。 決議:通過。 (二)賴委員瑞彬提案:關於限制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前之活動,函文建請中央選舉委員 會修正選舉罷免法相關法令。 決議:通過。 十、散會:下午5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