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第207次委員會議紀錄
|
||
一、時間: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星期一)下午3時 二、地點:臺中市政府2樓中正廳 三、主持人:蕭委員清杰 紀錄:劉美華 四、出席人員:林委員敏雄、賴委員瑞彬、蔡委員壽男、方委員邦良、薛委員秋發 廖委員幸弘、陳委員若慧 五、列席人員:王召集人正喜、吳副局長啟瑞、張總幹事國輝、鄭副總幹事乾隆 陳組長麗貞、江組長惠雯、陳組長哲耀、賴主任素金、李區長印欽 賴區長鎮安、夏課長暹、賴課長榮裕、鄭課長鳳秋、謝淑宜 毛偉龍、林惠美、黃馨儀、柯景宏、洪杕玓 六、主席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 (一)第一組報告: 1.第18屆里長選舉,有關投票日期及選務工作期程,業經省選委會統一規定 如下: (1)發布選舉公告-95年3月24日 (2)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95年4月4日 (3)受理候選人登記期間-95年4月9日至95年4月13日 (4)編造選舉人名冊完成-95年5月21日 (5)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95年5月23日 (6)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95年5月25日至95年5月29日 (7)公告候選人名單-95年6月4日 (8)競選活動期間-95年6月5日至95年6月9日 (9)投票日-95年6月10日 (10)公告當選人名單-95年6月16日 2.第18屆里長選舉保證金數額,省選委會建議全省統一訂為新台幣3萬元, 各縣市仍可本於權責自行調整,訂定適當之金額。 3.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由各縣市選委會本於權責依法辦理,自行訂定之。 4.以上第2.3.項之金額訂定,本會將另擇期召開委員會議討論。 (二)第四組報告: 有關本市第17屆里長選舉候選人黃洲堯散發未具名之競選宣傳品,違 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乙案,業經本會於94年12月9 日以中市選四字第0942350526號處分書處以罰鍰新臺幣262萬元在案。 本會於95年1月5日接獲受處分人黃洲堯先生95年1月4日之訴願書,現 正依相關規定辦理中。 八、審議事項: (一)案由:擬訂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臺中市選舉區劃分公聽會實施計畫草案 乙種,請討論。 說明: 1.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縣市選 舉區劃分原則」及中央選舉委員會94年8月16日中選一字第 0943100196號函辦理。 2.依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規定,各縣市應於95年1月10日前將公聽會 計畫函報核備,95年3月底前,研擬劃分草案及理由,函報中央 選舉委員會。 擬辦:本案如奉核可,於本次委員會議討論後,將計畫函送中央選舉委 員會核備,於1月23日辦理公聽會,2月中旬前彙整公聽會各界陳 述之意見擬具劃分草案及理由,提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函報中 央選舉委員會研議。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一、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臺中市選舉區劃分公聽會實施 計畫草案第七項參加人員: (四)學者專家:中興大學、東海大學、逢甲大學 、台中教育大學(計8人)。 (九)臺中市警察局局長 (十)本會相關組室主管以上人員 (十一)臺中市各區區長(計8人) 二、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臺中市選舉區劃分公聽會說 明事項第六項討論事項決議: (一)丙案依北區區公所會場上所提修正案。 (二)甲、乙、丙案提公聽會討論。 九、臨時動議: 張總幹事提: 案由:第18屆里長選舉保證金數額,省選舉委員會建議全省統一訂為 新台幣3萬元,各縣市選舉委員會仍可權責自行訂定適當之金額 ,請各區公所了解訂定目標新台幣3~5萬元,確定統計調查數據 ,以備提供本會召開委員會議討論。 決議:請各區公所協助調查,以備提供本會召開委員會議討論。 十、散會:下午五時。
|